榆政办发〔2007〕92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榆林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增强市民消防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当中。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社区消防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设立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指导、落实和协调所属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在辖区显著位置设立消防安全公益广告牌、宣传橱窗等设施。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统一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社区居委会签定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社区义务防火巡查队伍,实行每日巡查制度,并根据社区实际适时组建社区义务消防队伍。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居民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检查,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较大火灾隐患应当报告责任区民警查处。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应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每年组织本社区开展“119”消防宣传周活动。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在社区居民住宅楼道(门)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牌,并每周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提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灭火和逃生演练。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落实消防器材的配置;旧住宅应根据条件逐步配备必要的基本消防器材。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对社区内消防设施、器材的保养,需要更换、维修的,费用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支出。
第十五条 社区发生火灾时,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消防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社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消防专业培训。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加强社区消防基础建设,及时总结和推广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落实警务区消防安全责任制,把社区消防监督工作落实到每个责任区民警,并纳入考核评比之中。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受理群众对违反消防管理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民在维护消防安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社区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安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不乱堆放可燃易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六)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基本情况档案;
(二)消防会议和活动记录。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
(二)消防巡查档案;
(三)消防会议和活动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年度内本区域内无重大火灾隐患和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街道办事处及消防工作先进个人,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按市政府目标管理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社区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履行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职责,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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