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讲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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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权利的客体第一节概述一、权利客体的概念1、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有形或无形的利益2、权利客体与处分客体权利客体: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处分客体:客体是权利或法律关系。二、客体的范围因为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客体的范围和权利的类型有密切的关系。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与法律意义1、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同时又能被人所控制的物质。原则上是有体物,因为人类社会在早期阶段,所能利用的物质资料以有体物为限。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不仅有固定形状和体积的物体,液体、气体包括可以为人们控制的电、热等无体物,也都进行交易的范围,因此也成为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的范围与交易的范围和深度成正比2、物的法律意义多数法律关系与物有紧密的联系。物的法律意义主要由其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作用体现;而其作用是通过对物的类型的划分和适用不同规定来实现的。3、几个问题(1人本身:人本身虽然是物质实体,但并非权利客体;人格权的客体的人格利益,而不是人的物理构成。与人体分离的部分,可以依据交易习惯成为民法上的物,如血液。(2动物:德国民法称“动物不是物”——实际上是为了使人们无法随意对待动物(概念美容术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1、区分的标准能否移动且移动对价值和效用的影响(不是从绝对意义上区分,而是就物的功能和性质来确定;也可能考虑交易习惯2、动产:能够移动且不降低其价值和效用的物3、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会降低其价值或效用的物不动产的种类:
>>>>(1土地:地球上土地连成一片;但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划定界限;(2地上定着物:长期依附于土地,按照交易习惯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的物;(3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例外:未分离的林木4、区分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2物权类型不同(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4流通性质和范围有所区别:不动产中除了土地、公路、铁路等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一些多为限制流通物;动产则多为流通物。(二流通物和非流通物1、区分标准:物的流通性问题:谁来决定物的流通性?(市场、政府以及风俗2、流通物:法律允许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3、非流通物:包括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法律对其流转有一定限制的物;禁止流通物:法律禁止其字哟流转的物。4、区分意义:标的物的性质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三特定物和种类物——只针对动产1、区分标准:该物是否具有独立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2、特定物: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的转让物。3、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可以用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要具体指定的转让物。*两者的区分不是绝对的,任何交易都要经过种类物的特定化。4、区分意义:在物被损害而要求损害赔偿时具有不同意义;在供货合同方面具有其最重要意义。(四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参见课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