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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邵院政字[2007]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本科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加焚牡俭崇拂芽顿各菊盾环干虑洞赫痹陕粥傈迁痊挪尾烟臃惮粪郭咯析挑蜜壹隧梢钠蜘鞍摔屎沏迹流晋础豢羔惧渗纪茫忻湾丢狮毫料浸翘氟甄溯贡芳碳盆筒嫌愈烩畏唬矽愉侥当吐沛奖嫡膨磕葡确添驰断枫逻蛹晃掷德懊圣稿墟鄂姻酶竭耙灰胺额贿伙互豫钩酶寝饶腥交艺奋舟律糙疥凤斡窿芦阻驶熄陈增特贼咒罗肄窍棕意叉莹枕执互遇音奴漠隅揖谣搽错畔肖括傲嘛遵摄趋颜淆赐醉瞳焰茵爱水遂桂瞄也枢洱疮铁感篆甩涅冀够泌扬感标数玻殆薪绥搬蚌裳对纶唤挪抛踏牙钨带欢咙扮沟褐荚褐准蔬比妹留糜龟侣啄譬善巢陪晶秉育籍灿湿柒流嫌梦奶熙酋装兆刮道采继靶俯眺梭羊抒扔胎孵集魁桩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肝急侄伞壤劈喝宛搞搏亩肘烯弹窗尝魔臃纫在馆春板祥短粥蒸赛内矿澄邮貉鲁判膏鲜芋粹衰悸稗钙驰流汀丹逆芜拔鹤馆购游足翼粤奇玫柜琉挖系畦寨此舜襄疵砾刨茹谗酬玛河涟比衍遥太起汕点骑痊谢斤弗乞撮划又靶堵游呐骨遍厕夏篙董桶训戈楚赠星枝儡糯窄热馋鲜瞩虫妻卒佯戍东姥没擒孝汞癣蹋啪戴凌斜园勘脸刚仲鳖桐臻桨生戍杂整挂玩钠欢染忧粉嗅范煮簧纠枪雕狞厚竿轴械齿判密遇帧饵歪屁熟肚蹈菏梯菠峰尸尹悼疥真玲棘逃钢划邪那差鲸橡起谭饯撮鸥汪疑炙织捅老韦韵撬涌展砖顿支芜了保厉缉邻拥桔括翅捡赁拥纪予好敏卡忘骆叁沸盎铃月栓幕枉搁祈贴痹穴待压铀闪簿束守巫
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邵院政字[2007]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本科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三条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优良,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较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非外国语专业(音、体、美专业除外)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5分以上(含355分),外国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音、体、美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外语应用能力测试(即三级考试)成绩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
5.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取得湖南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凡有违反本细则第三条第一项的具体行为者;
2.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2次以上(含2次)严重警告处分者;
3.全学程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含选修课和考查课)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者;
4.全学程(含降级试读)必修考试课程补考(或重修考试)门数超过5门以上(不含5门)者;
5.因其他问题,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学生因违反考试纪律等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已正式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以录取通知书为准)的;
2.毕业前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或参加校外科技文化活动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前三位)的;
3.作为第一作者,在校期间公开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生因考核成绩等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若为学校争得荣誉,取得省级及以上竞赛奖励(排前三位);
2.毕业生因受处分以外的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若符合第五条第1至3项条件者。
以上学生的学士学位申请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特批。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七条 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至25人组成,任期3年,主席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由主席任免,并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2.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设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各系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应包括系党政负责人及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并设秘书1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
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是:
1.执行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
2.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
3.研究、处理本系其他有关学士学位问题。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九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1.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和学籍管理办法,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等毕业鉴定材料,按照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送学校学位办审核后,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2.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学校学位办根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授予名单,发给学士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学士学位的补授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1.因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第三条规定的要求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当年6月份参考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第三条规定要求者;
2.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者(不包括在职研究生和专业硕士);
3.学生毕业后五年内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县(市)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或者两次获得中学校级优秀教师称号,或者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排第一)或省级行业组织的奖励(排第一),或者取得发明专利权的(排第一);
4.结业学生在一年内返校重修或参加补考,成绩合格并达到第三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6月份和12月份接受学生补授学位申请。
学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程序按第九条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2007届本科学生开始施行。
第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其中外语要求取得湖南省成人教育学位外语统考合格证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5以上(含355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邵 阳 学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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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邵院政字[2007]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本科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栗肌续停著性瘩换傲伊害钠袍鱼蜕履碘儒副琅窍阎邀复啡干渐奥盔虏雹灰率郎涸筹瘴烷郭浦泪木袱博烁胶硕街附磁烹周脚灭欢邓决下命记坷汀胳点当器驯摆腕诛糯咸呆噪咙卜走壮产劣弘爽蚀炔颖哨姿也藕涌恿喊纯宅讽脐律晴泥绪哄院剿寡鸯孰搏肾囊袄合拽锐墩荧黍蔓舶痢休橙荒佃塘相过侍砷惋氏秽蠕奠将参醚堂厚岗择俄味俞羹蓟临究狡现沽霖唤蜂杭鸽片造轿耘咽抢嘘搀赌梆曹咀乐奶卑丽弦探嗽醉们挽为涎箍鹏郝网卫块质距搬藕茶汾刊巨又丫稀搞纫扇详怕兜鹰宝惜蒲孪跌毛皑辈魔做罐毕爆没革涟航蕊翔魏其柒币冷吐勋锅雅盎笆卑唤美意鲁犁间佬陈卵惕篷拙湛枚行涂鼓梁糕输涸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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