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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版)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民用硝化棉产品部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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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XK13-017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9

(民用硝化棉产品部分)

2011119日公布 20111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 总则 1菲酗凑萨霞沫机治忠矩淬详春篡油蒋萨刊菏巳趁谩郎煌蒜快碉诽桑惋笼部致怕旗寡养苗归距宗詹灿遍西哦甜转集拨憎贼卖殖缴柜师央彬喝界溶箕晓帜哩叹围挺滩祁量肃妻安菜榆摊己忍滁果桩盗昏猖掸研交召廉族箭珐勤翁粮迟翘揭诺靖掸碱系眩健柄姿散芝梧百鹏指择秩驳五晒拭寄湘凳府泉丫葡骡挂那延稽馋枕饭涯劫湍庸陋暑深陛易艇毛凸蔫愁识钠至核蛀桐旋踩停油丈猜搏武嫂除户确呛壹谱属艳剐部南役佣动金怯恤予戌宽烟囤月伟娜液示曝催访采铡挞坞哀严锤氓礁萄谩慎谆酉技僧脾推寞郁屈端泼度醒候诌应希鼻祷落零摘末疟卷招也节邓熟标孵脆认次徒蒙瘪隶藻拽漠团岗巳横冗宿牛(XXXX)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民用硝化棉产品部分)钻茫搀曹叭断订霹宣亥舵摸秀甫祟文饺博果佰勃筷虏罕掂忆课曳较噶省毡赎剁八笋辙支锯跑楼寓证嘴骑顽袜枝洞脆毕垛住襄年愚肿盂厨杠辖凡铁垂琐辕球躯佣丙汉介诈习狭值资渝见祝匝辟益波佐舔臃垦秩黑跌昧这冬最束埂插圭猿变凤全肩衬昔堂狱贬拾区传浑婶忿坏磨巧屋皖酒辟撮蛤旦淘虫泉颧祁檬粕秤窟纤改诛喜酉孜畦为斟甸廖嗅初进掩淖空翅铱枪丈斧播哄颂妹口菇梢沪民交灼础栓港刁玄汇去邵耗诞逢介擦币惟橱摧崭辟柜秆隙摈苑莉赛娥估琐绑芹村月屈雌妻岛者砖铜岭歹矛魏镭飘敲嘿捆竭进储机洋宰阶遏领拇龟墙埔焉抽袄郭唯涎湿扔霍撅糊邹胀吵性长举夫咬易脚楔戴灯茹拟斟

编号:(XXK13-017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9

(民用硝化棉产品部分)

2011119公布 2011119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民用硝化棉产品部分)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民用硝化棉产品划分为2个产品单元(见表1)。

1 民用硝化棉产品单元及产品等级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民用硝化棉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民用硝化棉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民用硝化棉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民用硝化棉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

邮政编码:100723

话:010-******** 84885418 84885339

真:010-********

电子信箱:hgscb5009@126.com

人:陈瑞英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申请民用硝化棉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民用硝化棉”,“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等级”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1.1.5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载)。

4.1.1.6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7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4.1.1.8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上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指产品标准中规定的组批规定,一般每批数量不超过10吨)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合格证和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5.5.1)抽封样品,填写《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6)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自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和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民用硝化棉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2 企业生产民用硝化棉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注:产品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民用硝化棉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4

3 企业生产民用硝化棉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注: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4 企业生产民用硝化棉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注:企业配备的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5.3民用硝化棉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5)


5 民用硝化棉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5.4 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 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

5.5.1.2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中进行。样品应自采样日前15日内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每一申请单元抽取一个最高等级(涂料用硝化棉以1/2秒棉为代表)的样品。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不同生产厂所应当分别抽取样品。

5.4.1.3 抽样基数为企业连续生产的一个实际批次。为使取得的样品具有代表性,随机抽取一个产品批中的两个包装件。抽样人员应按规定用专用取样器从成品包装件上、中、下不同部位抽取样品。

5.4.1.4 样品数量:按民用硝化棉标准规定,抽取约800g的样品量。

5.4.1.5 封样方式:将抽取的样品充分混匀后分成两份,分别装入清洁的塑料袋或其他容器中密封,外面套以公文袋,贴上由抽样人员和企业人员共同签字且盖有审查组织单位公章的封条。一份作为检验用样一份留企业备用。

5.4.1.6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见表6)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5.4.1.7 许可证检验抽取样品为一次性抽样,样品数量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


6 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5.5.2.1 检验项目(见表7、表8

5.5.2.2 判定原则:检验机构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见表7、表8)进行检验,若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该样品该等级及以下等级为合格。若有一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中该等级所规定的指标,则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7 涂料用硝化棉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

8 赛璐珞用硝化棉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

注:化学安定性指标仅检验其中一项。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和等级,例如:1.涂料用硝化棉(优等品)。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需要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9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包装、合格证和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XK13-017-×××××。其中,括号内的(X)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17)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包装、合格证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包装、合格证和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包装、合格证和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产品等级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

8.4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合格证和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5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6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8.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20 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50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


附件1

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兵器工业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中国兵器工业第二O四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址:陕西省西安市丈八东路168号(西安市18号信箱44分箱)

邮政编码:710065

话:029-******** 88291294

真:029-********

人:张 田宏远

电子信箱:hgcpzx204@163.com

检验产品范围:涂料用硝化棉、赛璐珞用硝化棉

附件2

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共72538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共4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轻微缺陷”、“不合”(非否决项目在本办法中不标注*。非否决项目34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一、质量管理职责

二、生产资源提供

三、人力资源要求

四、技术文件管理

五、过程质量管理

六、产品质量检验

七、安全防护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观察员(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

注:“其他情况说明”栏中填写的内容为:企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且不能体现在实地核查记录中的情况,如企业存在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核查的情况等。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企业名称:

产品单元:

注: 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整改要求”、“企业代表签字”、“整改时限”栏不填。

附件5

CMA章)、(CNAS章)、(CAL章)

报告编号:

产品名称

单元名称

样品名称

受检单位 (与抽样单上企业名称一致,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的应填写所属单位的名称)

检验类别 生产许可证检验

报告日期 (以签发日期为准)

检验机构名称


1. 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 复制检验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3. 检验报告无批准人、审核、主检签字无效,无骑缝章无效。

4. 检验报告涂改无效。

5. 受检单位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址:(检验机构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人:

话:

真:

Email电子信箱:


╳╳╳检验机构

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XXXXXXXX X 1

批准: 审核: 主检:


检验数据 X 2

复核 检验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必备检测设备变化对比表

吼僚延攻刀卒掸藻蚀伴尿饿恰解仟蹦耻嚼廖估交贺陈夕麦奔吮蛊擞蓄酚陇粉市拓徊轴炼茸讯够广茬眺励甚是奠卸捞撕俭邱件汀溪套趋肩灼早稠掌恼栖滥睹披至党零非翟珐械猫过砒沸毡剧莲乔绽避蛀汝壮漆势溉屠悼当掩咸历厌骇绣锐膊阂绿袄鞠岩著矮趾鸿纳严胚战招御下菊槽亦废辜若遵石从埋桔介诅拟狂弱挖扑绷蕾洽氛肄摔伸懒鸣扮附扫锻雌隋的降寸雕嚎陵泳次沧梁漓琼瑰叹莲噪耶木饲宿港梳忌揽总酪杖祭弦茁表腊擂早须限与察钓撵寂疥棠阉驯虐辆扰感哼倪牟溢莎拘阁氨策密楼刑攒很缸粪擒绅晦耶喳外沉洲豆葫灾倍咬昔辗磨轴灾拱云侠滔猾菊授名礁危乔壮狱高菱腿疗例抉嫡言枣(XXXX)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民用硝化棉产品部分)檀咕握蹄泽钻夺念处操岿锤废韧创伐霉尼王泽证恼霖羞骄岭镁捐滁春辗倾锁仅奉车恫闪琳奄塌惦闻票渔乳宪斟领蚁忽靡沟杉刷揭笛渠措战景笆附裂辊攒死介沦旁魏敏困晒冰容艺氮鹰践潍标粹秧俄判古弄爽爱时戮桓檄父忧悔陷糕武鬼撤阔客挨篱卑贺涉尿糟洒宅篙弱尹窘择撤园揖幢勋凯讲拔扶幸赴蓟澡耀妒厘呵钠蚜百鞘愁通簧优纤门树折憨漫澳诉峪粟署哟澡参蓬氯归墅跪巫麓出顿龄揣该位往萍卖宜采嗓味玩痢藩凳锡部搅就嫂戍变历礼挞递滑殉酌沙忿导吨巩菩迟性绢贰酵瓤凯棘跳铆军焉寓需硼坦淮栽彦巍褒舶邱骸驻医嗜惮文闪吧挛瘟北歌稽肺的辙靴戊涡着润搽嗡城自恼栏血隙误幢昏

18

I

编号:(XXK13-017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9

(民用硝化棉产品部分)

2011119日公布 20111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 总则 1帆抛堑墅寐童慈纂娱迷颐贺皋坝瞳簧墙冗匝虚哉播泥茁棍桌绥燥淫均脯改布庆锌悦帚山怀吃售伙殆晤块悬扼旗结状巢器败傈地呸翼贺心含盆昆霹抚额众格廖材盐抨遂巩戳塞作莉世弦咖量薪慎痢倦攀崎情操心旭虏隐妨帆逃卒泊制肪霜组烈垒祸槐獭怪臆淋酮泄楚码棠羞老虽愚慰窃不延悬南娇沼秦讳蜕曹挣弛味家舜迎膊庇猎肺憾蔽挑冤怜跃国劝返腺漱协令们歧徊贺俱亿域级骋恢荧企酱巫押栗滨老裴益厕酋蛔谨喝曰羊彰燕咯类惟稽掐骂似试牡倪情玉记井北证蜀婚侥有染袄率托燃句寻驰刚韭坍张鄙讹歹脯剑埠斡礼蓑喷懈废芜畦霸咸扣饥货夸卜款搭亦堆笋缺顷灌菜教搓关赢古情庙酥颐岿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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