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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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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xx)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国地质大学(xx)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及《中国地质大学(xx)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地质大学(xx)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xx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实体。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第四条 基金会的集资劝募、资金运作活动和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基金会的管理、监督及财务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监督机构是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承担。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省教育厅的监督和指导。每年3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基本信息;人员、机构变动情况和会务情况;公益活动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其它信息。基金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基金会章程》,遵循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委托学校财务处管理财务工作,建立独立财务管理体制和独立会计核算体系,依法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六条 基金会分别委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教师、资助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国际交流、校园基础建设、教研设备更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的评审和实施,确保资助项目符合《基金会章程》及捐赠协议要求。秘书处对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建议理事会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第七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学校财务处代表学校对基金会的基金进行财务监管。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于每年年初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报告,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第九条 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例如重大投资方案、大额资金使用等。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第十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给学校的所有捐资及增值收入一律汇入基金会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学校正式职工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学校规定由学校负担,部分外聘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学校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执行,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支出不得超过当年公益总支出的10%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第三章 基金捐赠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主要来源于:

1.社会机构捐赠;

2.个人捐赠;

3.基金的增益。

第十四条 对捐赠者,颁发教育捐赠证书,利用网络、报纸等媒介进行宣传、报道,除此之外,还分别予以如下回馈: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

1.捐资金额在1万元以下者,赠送纪念品;

2.捐资金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者,赠送精美纪念品;3.捐资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者,赠送精美纪念品,颁发水晶纪念牌;4.捐资金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者,颁发水晶纪念牌,授予中国地质大学(xx)教育贡献奖称号;5.捐资金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者,颁发水晶纪念牌,授予中国地质大学(xx)优秀教育贡献奖称号,可推荐聘为中国地质大学(xx)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6.捐资金额累计在100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水晶纪念牌,授予中国地质大学(xx)杰出教育贡献奖称号,可推荐聘为中国地质大学(xx)教育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7.非现金捐赠,如股票、债券、不动产、个人或公司资产、著作权、专利权、合同权、人寿保险等,应依据市场价值予以相应回馈。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

第十五条 凡为基金会捐资,基金会均开具正式财务捐赠发票(享有税前扣除资格),并签定书面捐赠协议。

第十六条 奖助学金、奖教金类捐赠项目,达到10万元者,可使用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建筑物、实验室、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的捐赠命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钞。

第十七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对捐赠行为进行宣传。捐资者名册将永久保存于学校档案馆,并将在校园的适当位置建立纪念碑(牌)予以永久纪念。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罴。

第十八条 对提供捐赠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人力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无。

第四章 基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基金主要用于:救助特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奖励优秀教师、资助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国际交流、校园基础建设、教研设备更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鼉。

第二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秘书处查询捐赠资金及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对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解除捐赠协议。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釣。

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项目管理遵照我校《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基金会在合法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的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繯。

第二十三条 基金增值一般采取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取收益的运作方式,也可以聘请理财、投资、经营等专业人士及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基金投资管理专家咨询组,购买国债、股票、金融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擻。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的投资项目(100万(含)以上),基金会秘书处要组织投资管理专家进行资金运作市场研究与市场调查,提出投资结构方案和投资渠道选择方案,并制定具体的投资理财策略和总体计划等报理事会进行审定。一般的投资项目,完成上述规定的程序后,由理事会审定;基金会秘书处按照理事会的决议执行,并制定资金运作操作程序和实施流程。每笔对外投资均由理事长签发执行。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与基金会基金和财务管理相关的实施细则等均以本办法为依据制定,由理事长批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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