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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确权申请书
篇一:土地确权申请书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31年8月15日诞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身份证:
申请人:xxx,女,193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xxx之妻,务农。被申请人:xxx,男,1967年住10月1日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申请事项:
恳求确认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亩地用法权为一组村民xxx、xxx全部。事实与理由:
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亩地系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xxx、xxx一家,对该土地的用法权人为:xxx、xxx、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1996年申请人之子xxx与被申请人xxx签订了“关于xxx与xxx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进行转包,xxx收取了xxx赐予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协议签订后xxx于1996年12月26日向有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用法证,证号为:(282021号,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申请人xxx、xxx得知此事后,于2021年把xxx和xxx告上了法庭,xxx
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黔水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xxx不是滑石板土地的用法权人,擅自与xxx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用法权人的追认,属于无效合同。
xxx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xxx,情有可原。可是xxx不顾法院的判决,依旧一错再错地侵占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转变土地用途,既损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
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了该土地的用法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楚,四至界限明确,均与xxx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x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白滑石板地(地名的用法权只属于申请人。
现如今被申请人依旧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xxx人民政府提出土地用法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用法权确权为申请人全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篇二: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申请人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赵天伦男汉族学校文化56岁住界首市王
集镇赵集行政村赵玉庄157号
被申请人:赵天现男汉族学校文化56岁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赵玉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