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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条例

时间:2013-01-15 10:39:41    下载该word文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等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奖学金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设立新生特别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优秀奖学金、国防三线定向奖学金、贫困生专项奖学金,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新生特别奖学金

  第二条 凡高考成绩优异且高中阶段表现优秀,被我校录取的本专科新生,入学后均有资格获得新生特别奖学金。新生特别奖学金分为四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成绩高出考生所在省市同批次录取分数50分以上的本科生,可获甲等奖1000元;

  (二)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在高中阶段获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或单学科竞赛一等奖的各类新生可获乙等奖800元;

  (三)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在高中阶段获省级以上单学科竞赛二等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各类新生可获丙等奖500元;

  (四)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为省级招办认可的艺尖、体尖或在高中阶段获省级以上单学科竞赛三等奖的各类新生可获丁等奖300元;

  (五)凡高考成绩名列我校在该省市招生计划数的前5%名以内者可获丙等奖,在10%名以内者可获丁等奖。

  第三条 同一位学生满足多项条件时,领取高额奖金。

第三章 综合奖学金和单项优秀奖学金

  第四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参加综合奖学金和单项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第五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定条件、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综合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敢于向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努力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各项任务。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

   3.认真上好体育课,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

   (二)综合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l.甲等奖学金:德智体总积分居班级人数5%名以前,单科成绩合格,学校规定的考试课程平均成绩居班级人数的15%名以前,每人每学年奖励1200元。

   2.乙等奖学金:德智体总积分居班级人数15%名以前,单科成绩合格,学校规定的考试课程平均成绩居班级人数的25%名以前,每人每学年奖励800元。

   3.丙等奖学金:德智体总积分居班级人数30%名以前,单科成绩合格,每人每学年奖励400元。

   第六条  单项优秀奖学金评定条件、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一)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社会工作成绩显著,按学生人数2%评定,每人每学年一次性奖励50元。

   (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奖: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事迹突出(由学校核定),一次性奖励50元以上。

   (三)单学科成绩优秀奖:省级以上统考统测课成绩居学校10名,每人每学年一次性奖励50元。

   (四)文体活动优胜奖:凡参加市级以上文体竞赛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前六名或三等奖以上),个人一次性奖励20-50元,集体一次性奖励50-300元。

   (五)特别优秀奖,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一次性奖励100-3000元。

   第七条 凡被评为全国、部、市的优秀党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可直接享受该学年第二学期的甲等奖学金,不再参加评定,但占学生所在系甲等奖学金的比例。

   第八条 综合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按五个月的标准发给;单项优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校一次性表彰奖励。

   第九条 单项优秀奖学金由学校审批,综合奖学金由各系评定,并报学生处审核通过后备案。

第四章 国防三线定向奖学金

  第十条 定向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立志国防三线建设,品学兼优的定向生。

   第十一条 国防三线定向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和评定办法

  (一) 定向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1 思想政治素质好,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 热爱国防事业,立志为国防三线建设服务。

   3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合格。

   4 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及文艺活动。

   5 定向生所在单位已向学校提供了定向奖学金。

   (二) 定向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1 一学期各科成绩全部及格的定向生均可参加定向奖学金的评定,定向奖学金按德、智、体总积分名次进行评定。

    1)甲等定向奖学金:德智体总积分居班级人数10%名以前,每人每学年奖励1000元。

    2)乙等定向奖学金:德智体总积分居班级人数50%名以前,每人每学年奖励500元。

    3)丙等定向奖学金:德智体总积分居班级人数51%名以后,每人每学年奖励200元。

   2.凡被评为市级以上的优秀党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定向生可直接享受该学年第二学期的甲等定向奖学金,不再参加评定。

   3.定向奖学金的评比程序:每学期开学后半个月内由定向生本人根据定向奖学金评定办法,提出申请,填报定向奖学金申报表,经班主任、系党总支审核后报校学生处审批。

   4.本办法适用于2000年及以后招收的国防三线定向生。

第五章 贫困生专项奖学金

  第十二条 贫困生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优秀的贫困学生。

  第十三条 贫困生专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贫困生专项奖学金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二)一学期的成绩全部及格(包括考试、考查的各门课)的贫困生才有评定资格,贫困生专项奖学金按德、智、体总积分名次进行评定。   1.甲等贫困生专项奖学金:德智体总积分居班级人数25%名以前,每人每学年奖励500元。获甲等贫困生专项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该系贫困生总人数的5%。   2.乙等贫困生专项奖学金:德智体总积分居班级人数50%名以前,每人每学年奖励300元。获乙等贫困生专项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该系贫困生总人数的10%。   3.享受贫困生专项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享受其它类型的奖学金。

   4.贫困生专项奖学金的评定程序: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开始评定,根据贫困生专项奖学金评定办法,由班主任推荐,系党总支审核并报校学生处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任何类别的奖学金评定

   (一)凡受到学校党、团和行政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学生,取消该学年各类奖学会的评定资格。

   (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不能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三)留级学生不能参加留级后第一次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四)一学期(或学年)有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学期(或学年)各类奖学全的评定。

   第十五条 新生特别奖学金在学生人学后评定,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下一学年九月份完成;综合奖学金、国防三线定向奖学金和贫困生专项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在下一学期的三月或九月份完成。

   第十六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校学生工作处全面组织,各系具体实施,并报学生处审核通过后,到财务处签字领取。

  第十七条 凡获得奖学金的同学,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凡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我校设立能鼓励学生全面发展的各类奖学金,其评选办法作为本条例的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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