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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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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解决城市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豫政〔20115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三条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人社、公安、住建、税务、统计、审计、物价、金融、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伊滨区管委会、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提出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意见,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以出资建设、购买、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 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向保障对象提供的单位租赁住房;
    (三)企业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和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廉租住房按规定转化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可在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也可相对集中建设。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政府储备用地和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条 政府或政府委托国有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
    第十一条 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和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新建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和省有关建筑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从一般预算安排、土地出让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收益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等渠道筹集,同时,积极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购买、改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公共租赁住房和资金,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企业和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在上级投资补助分配中与政府投资项目享受同等权益。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执行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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