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事业单位实行事务公开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许政办[2004]4号
【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1.02
【实施日期】2004.0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事业单位实行事务公开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许政办[20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事业单位实行事务公开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一月二日
许昌市事业单位实行事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把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市政府决定在市直事业单位推行事务公开制度。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实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通过公开办事制度,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二、事务公开的原则
事务公开要以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注重实效、公道便民、廉洁高效,有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提高工作透明度,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有利于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原则进行,既要合理,又要合法。
三、实施范围
市直事业单位
四、主要内容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其它事项都要公开。各部门、各单位要以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问题为公开的重点,抓住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以及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甚至腐败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实行全方位的公开。
(二)公开的主要内容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