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饲料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辽牧发[2013]20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2013.09.10
【实施日期】201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饲料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牧发〔2013〕201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畜牧兽医局:
现将《辽宁省饲料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2013年9月10日
辽宁省饲料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饲料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工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饲料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简称“检测机构”)应符合《辽宁省兽药饲料畜产品安全检测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有关规定,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并经辽宁省畜牧兽医局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饲料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
第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应当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独立财务帐号,财务独立核算,其业务受省级饲料检测机构指导,有满足工作需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检测机构设立的内设机构和人员数量应满足质量体系运转和检测业务工作的需要。应具有畜牧兽医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3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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