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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5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单项选择题2.多项选择题3.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单位犯罪中,不应该实行单罚制的是(A.某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B.某公司欲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新公司,但其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C.某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D.某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正确答案:B解析:对于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实行单罚制,即只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A选项属于单罚制。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B选项属于双罚制。根据《刑法》第2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244条增加的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C选项属于单罚制。《刑法》396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D选项属于单罚制。综上所述,正确选项是B2下列关于刑期计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个?(A.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B.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都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C.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D.前罪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后,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正确答案:C解析:《刑法》第4l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第44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因此,选项A正确。根据《刑法》第51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口起计算。《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因此,选项B正确。根据《刑法》第51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选项C错误。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而前罪执行完毕,构成累犯的时间,应是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选项D正确。3下列关于缓刑、假释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甲对单位领导乙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一日,趁乙出差,闯入乙家中,将乙的家人杀害,后甲因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但甲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如假释也不致危害社会,则对甲可以适用假释B.甲因盗窃财物被判处缓刑1年,在缓刑考验期间,甲又强奸多名妇女,后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则对甲不应根据先减后加的原则适用数罪并罚C.甲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服刑期间甲一直表现良好,刑罚执行的3年,甲在劳动过程中不幸摔伤,生活无法自理,后经某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适用假释D.甲因绑架被判处有期徒刑u年,后因其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减刑2年,则甲在后期服刑中如符合假释条件,则可对其适用假释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刑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被宣
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进行数罪并罚,而非依照先减后并原则进行数罪并罚,这主要是因为缓刑考验期内撤销缓刑的视为原判刑罚未执行,所以不适用先并后减、先减后并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因此,选项B正确。根据《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因此,选项C错误。根据《刑法》第8l条第2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选项D错误。4下列关于法条竞合的说法错误的是(A.一行为触犯的数罪名所在法条之间,存在某种内容上的重合,此种情形是法条竞合B.窃取国家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的档案,这种情形属于盗窃罪与窃取国家档案罪的法条竞合C.一行为触犯的数罪名所在法条之间,有一个法条完整评价该犯罪行为,此种情形是法条竞合D.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军事通信设备,数额较大的,这种情形属于盗窃罪与破坏军事通信罪的法条竞合正确答案:D解析:法条竞合,是指数个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存在包容或者重合关系,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个刑法条文,而排斥其他刑法条文适用的情况。而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是两个密切联系、不好区分的概念,二者之间的界限问题在理论上尚未完全解决。通说认为,想象竞合犯是犯罪形态问题,是犯罪现象领域的问题,研究想象竞合犯主要是为了解决罪数问题;而法条竞合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法条关系问题,即存在着包容或者重合关系的法条如何适用问题,是因法条的错综复杂而在法律上抽象地自然存在的问题,不以案件为转移。因此,选项AC正确。在选项B中,窃取国有档案与盗窃罪法条之间在手段即盗窃行为上存在重合,属于因为对象不同而形成的法条竞合。但是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即窃取国有档案罪可以完整评价该犯罪行为,所以,这种情形应该是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因此,选项B正确。看选项D盗窃罪与破坏军事通信罪二罪在法条之间的内容上没有重合或者交叉现象,对该盗窃行为,适用所触犯的任一法条评价都有不完整之感,所以是想象竞合犯。因此,选项D错误。对于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分有一个记忆要领:掌握想象竞合犯的类型和法条规定;掌握法条规定中常见的竞合现象。总之一句话,还是要做到尽量熟悉法条。5下列数罪并罚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将富商之子乙拘禁在一住宅楼7层房间,声称只要该富商肯出10元就放了乙。乙趁甲不注意,将床单撕成条结成绳索,欲将绳索绑在楼房窗户上,
顺滑而下逃跑,不幸摔死。则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B.甲为娶媳妇从人犯手中买了妇女乙,乙不从,甲多次强奸乙。则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收买妇女罪,不适用数罪并罚C.甲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乙的反抗,而将乙用刀捅死。则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D.甲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警方发现追击,甲抗拒逮捕,并用枪打死打伤多名警察。则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不适用数罪并罚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选项B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选项C错误。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选项D正确。6甲趁同租住房屋的乙不在房内之机,将乙的两张银行存折及其身份证窃走。甲知晓存折密码为乙的生日,于是,甲于次日取走其中一张存折内的所有存款人民币1600元,后将两张存折放回原处。因乙并未发觉款项被盗,几天后甲再次将两张存折窃走,从另外一张存折内取走人民币3000元,存折内尚余款项人民币1000元未支取。因被盗存折均同时附有银行卡,银行卡在乙处保存。乙发现存折被盗后,遂持卡在柜员机上取走账户内所剩余人民币1000元。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盗窃数额为1600B.甲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诈骗数额为1600C.甲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盗窃数额为4600D.甲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600正确答案:C解析:甲以存折所有人的名义填写取款凭条,虚构了自己是财产所有人的事实,冒领了他人财物并据为已有。这种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构成诈骗罪。但本案中,甲盗窃活期存折触犯盗窃罪,冒用活期存折取款触犯诈骗罪,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间具有牵连意思(或者意图是一定的,那就是为了实现对存折内存款的非法占有。因此,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甲的行为最终应认定盗窃罪,不适用数罪并罚。19983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条第2项第2小项规定,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
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按照通行的盗窃罪既遂标准“失控+控制”说,本案中存折的数额虽是确定的,但存在双方控制的情形下,作为一种有价支付凭证,属于票面价值不定的情形。根据司法解释,应当以甲实际支取的金额(即人民币4600作为盗窃数额。7下列不属于应当减刑的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是(A.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B.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C.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D.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正确答案:A解析:考查点:刑法规定中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重大立功表现与属于应当减刑的重大立功表现的区别。《刑法》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条规定,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第7条规定,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应是A8祁某与丈夫赵某靠在暂住地出售毛鸡蛋为生。邻居周某要回老家,将个人物品存放祁某家里,其中有一小袋亚硝酸钠(包装已拆封,袋内只留有一小部分白色物质,但未向祁某或赵某交代。而祁某是文盲,只注意到亚硝酸钠的外包装是白色塑料袋,与盐袋相似。一日祁某在制作毛鸡蛋准备放盐时,顺手拿起此白色塑料袋,用手指蘸取尝试有咸味,以为是盐,就撒在鸡蛋上。当天下午,
祁某出售此有毒毛鸡蛋,致使附近30多个居民中毒,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祁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祁某的行为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C.祁某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D.祁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正确答案:B解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由投放危险物质引起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本质区别在于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后者侵害的是特定人的生命权。本案而言,嫌疑人祁某制售毛鸡蛋时因过失添加过量的亚硝酸钠,并且在路边出售,而路边来往人员流动性很大,任何途经此处的人都有可能购买并食用有毒毛鸡蛋,其行为已经造成了附近30多个居民中毒,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威胁着更多的已经食用尚未毒发、准备食用毛鸡蛋的潜在被害人,即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选项A错误,而B正确。而所谓的想象竟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本案祁某的行为只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谈不上竞合问题,所以,选项C错误。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就本案而言,在嫌疑人祁某的主观认识方面,能够达成共识的是她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主要的分歧在于其是否具有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有能力、有义务预见而未预见”,意外事件是“无能力也无义务预见”。首先,祁某出售食用毛鸡蛋,在暂住地根本不具备制作食品条件的场所,自行制售毛鸡蛋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一般社会生活要求的注意义务,存在着过失;其次,亚硝酸钠包装袋上表明该物为食品添加剂,外观为白色或微带淡黄色结晶,在食品加工中可用作护色剂,标明了使用方法及用量,并警告该产品为有毒品。如果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标准来判断,但凡识字的人都具有预见能力。虽然本案祁某是文盲,不认识白色塑料袋上面的字为亚硝酸钠,表面上看起来其预见能力较识字者低下,但是作为成年人、智力没有残缺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况且从事特殊的食品加工、销售行业,其看见装有亚硝酸钠的白色塑料袋后,完全可以通过询问他人等办法搞清楚到底是何种物质,因而具有预见能力。从其察看外形像食盐且尝起来有咸味的举动,可以进一步推知其具有预见能力。本案应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答案D错误。9下列选项中不构成妨害清算罪的行为是(A甲公司无力继续经营,遂申请破产清算,进行清算时,为便于资金结算,将总公司账户上10万元转到下属分公司的账户上B.乙企业进行清算时,作假账,隐匿企业财产5万元C.丙公司进行清算时,对本公司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D.丁企业为了逃避债务,在清算前,先将企业财产20万元转移给另—新办企业正确答案:A解析:《刑法》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
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刑法》第162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62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因此,选项BCD错误。选项A中,甲公司在进行清算时,是为了便利资金结算,将总公司账户上10万元转到下属分公司的账户上,并非实施虚假破产,也没有损害到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因此,甲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妨害清算罪,选项A正确。102006年除夕,李某在其大舅蔡某家门口燃放鞭炮时,其舅妈郑某因担心鞭炮质量不合格炸伤路人,不让李某在此燃放。李某认为大舅夫妇刁难他,心生不满。几日后,李某酒后大醉,再次来到其大舅家中,因此前之事持折叠刀对蔡某进行威胁。在场的李某的女朋友肖某等人上前对其进行劝阻。劝阻中,某持刀将肖某扎伤。后肖某因被刺器刺伤左大腿上段,刺破左股动脉、静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B.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肖某的死亡属意外事件,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D.李某酒后大醉,失手杀死肖某,不构成犯罪正确答案:B解析:就本案而言,李某刺伤肖某的行为不存在犯罪故意。原因在于:首先,李某不存在犯罪动机及犯罪目的。李某闹事,意在耍威风为自己出气。其次,李某的行为并未抱有“希望”的意志因素而努力促成危害结果的发生。最后,认定李某之行为出于故意有违社会常理。李某并非故意因琐事持刀,而将与其相恋女友扎伤并致其死亡。因此,选项A错误。肖某的死亡不属意外事件,而是由李某疏忽大意的过失所致。原因在于:首先,李某对于自身行为可能发生伤害后果是能够预见的。本案中,李某凭借其生活经验完全可以预先料想到挥动折叠刀可能造成他人身体受伤,而且如果折叠刀刺伤人体要害部位可能造成严重伤害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其次,李某应当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李某依据生活常识完全能够认识到刀会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那么在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其持刀时应尽预见义务,谨慎动作,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当时李某饮酒后情绪激动,在持刀威胁他人时遇到阻拦,遂挥动双臂进行挣脱,情急之下因疏忽大意未尽预见义务,鲁莽行事,导致尖刀刺破肖某要害部位,造成肖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因此,选项C错误。《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选项D错误。11甲系社会闲散人员。某日,甲以取东西为由,骗取女友(大学学生,当时在外地同宿舍的同学乙的信任,跟随乙进入其宿舍。在未得到女友允许的情况下,将女友的笔记本电脑包拿走。包内有联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8500、人民币l000元及化妆品等物。后甲携电脑离开学校,并与女友断绝联
系。下列哪个说法正确?(A.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B.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C.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D.甲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正确答案:A解析:首先,甲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甲在非法取得女友的电脑时,并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而是当着财物管理人的面公然拿走的。因此,选项B错误。其次,甲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一开始便是以非法占有女友财物为目的,在骗取女友同宿舍同学信任的情况下,以取东西为借口拿走其电脑。表面上看似有取东西的合法借口,但实际上这正是甲的诈骗手段,甲是通过欺骗而占有该电脑,所以甲根本就没有合法占有过该电脑。因此,选项C错误。再次,甲的行为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可见,选项D明显错误。最后,甲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发生时女友的宿舍只有乙一个人在,女友的电脑当时处于乙的管理下。犯罪嫌疑人甲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用编造其有女友的同意而来取电脑的手段,用虚构事实欺骗财物管理人乙,使乙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同意甲拿走电脑,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因此,选项A正确。12甲得知其丈夫与本单位乙有暧昧关系,找其理论。乙声称甲丈夫已与甲离婚,有两人的离婚证作证。甲为了把假离婚证和其丈夫买给乙的东西拿来作为离婚凭证,遂找到亲友三人前来商量此事。后此四人于当天来到乙的住处,乙用绳子和胶带捆绑,并分别从衣柜、床头柜等处搜出其丈夫为乙购买的诸多贵重物品(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后四人携物离去。赃物已起获并发还。下列哪一说法正确?(A.甲等四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B.甲等四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C.甲等四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搜查罪D.甲等四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正确答案:C解析:抢劫罪要求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此案中四人进入他人住宅是为了搜出其丈夫买给乙的物品作为离婚的证据,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具有强行夺取的特征,但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备抢劫罪的主观要件,所以不能将其认定为抢劫罪。因此,选项A错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行为构成应限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即只有对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选项B错误。法搜查的对象包括他人的住宅;当行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时,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样,也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但是两罪有着根本的不同:非法搜杳罪也可以是对人身的搜查,非法侵入住宅则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为形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则可以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以“拒不退出”
即不作为的形式构成。行为人未经同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对行为人应以其目的行为即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因此,甲等四人的行为应认定非法搜查罪,选项C正确,D错误。13在某郊区公路路段有骑车人巨某、杜某、李某(其车后载着王某,正好有刘某驾驶中型普通货车从后方驶来。货车行驶中,车辆驾驶室司机座下方突然起火,后发动机也着火。刘某采取制动措施无效后,跳离汽车。汽车继续向前冲去,车前部将李某、王某、巨某、杜某四人连人带自行车撞倒,造成李某、王某当场死亡,巨某、杜某受伤,三辆自行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刘某弃车逃逸。后经责任认定,刘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刘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D.刘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正确答案:C解析: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如下:(1在主观状态上,刘某主观上属过失,而非故意。从本案来看,行为人跳车地点并不是在闹市区,而是在行人相对较少的郊区公路上,其对危害结果从客观而言并非是必然的。况且在严重威胁自身生命的紧急情况下,要求行为人对其跳离汽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有清醒的认识实是强人所难。所以,刘某对危害结果在认识上存在过失而非故意。因此,选项A错误。(2在法条适用上,该案应适用特别法条即《刑法》第133条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的一般理论,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刑事法律的错综规定,同时违反数个刑法性法律条文,但又只适用其中一条,而排除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从本案来看,行为人在主观状态上存在过失,在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的人的人身安全,从表面上看,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15条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属于法条竞合。那么,本案就存在一个法条选择适用的问题。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本案应适用第133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刘某应定交通肇事罪,而非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构成刑法上紧急避险的要件之一,是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本案中,刘某的避险行为造成李某、王某当场死亡,巨某、杜某受伤,三辆自行车损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选项D错误。14甲伙同他人持虚假的私有房产证、收人证明、机动车登记证等证件与某商贸公司先后签订二份汽车消费贷款购车合同,购买红旗轿车、桑塔纳轿车各一辆,并在此商贸公司的担保下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贷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甲在提走红旗轿车、桑塔纳轿车后,就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先后将两辆车销赃,所获赃款被其及同伙挥霍,贷款分文未还。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A.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B.甲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C.甲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D.民事欺诈,不成立犯罪
正确答案:C解析:在本案中,甲为完成其犯罪行为,签订了一系列的合同。从合同的种类来分,总共签订了两类合同:一类是与公司签订的购买汽车的买卖合同。这一类合同已经完成,双方均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刑事意义,仁的诈骗。另一类合同是甲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此贷款合同中,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银行已经将款项贷给甲用来购车,合同约定的银行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甲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并没有履约能力,也没有履约还款的打算,事实也表明,甲提到车后很快将车销赃,所得赃款供自己和同伙挥霍。因而这类合同没有履行完毕,甲在主观上也始终没有打算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其在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骗取的故意。甲骗取的应当是银行的贷款,因而,构成贷款诈骗罪。因此,选项C正确,而选项D错误。本案存在一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法条竞合问题。诈骗罪相对于合同诈骗罪具有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合同诈骗罪相对于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与合同有关的诈骗行为来说,也具有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只有当某一合同诈骗行为不具有这些特别法律规定即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犯罪所必须的特殊构成要件时,方可以合同诈骗罪作为兜底罪名认定,以防遗漏。因而,当甲的诈骗行为发生法条竞合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定性为贷款诈骗罪。因此,选项AB不选。15甲因拖欠民工乙工资,200672920时许,在某饭馆被乙追账。后甲被乙强行夺走人民币130元及“CEO’牌移动电话一部(物品价值人民1200。为了使司法机关迅速立案,甲在报案时谎称被抢劫人民币12000元及“CEO”牌移动电话一部,并在丙的建议下,伪造了一张其向丙借款1万元的借条,以便让公安机关相信甲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确有对12000元现金的控制权。则下列说法中对甲的行为认定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B.甲的行为构成伪证罪C.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D.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正确答案:A解析:第一,从主体上看,伪证罪的主体要求自然人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或者是翻译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不应当包含被害人。本案中甲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夸大犯罪情节中的部分事实,意图加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不应当视为作伪证罪。因此,选项B错误。第二,从客观行为方面看,诬告陷害罪的构成必须同时具有捏造犯罪事实和作虚假告发两种行为。案中,乙对甲的抢劫事实不是捏造或虚构,而是在已有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夸大,所以不认定为诬告陷害罪。因此,选项C错误。第三,从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上来看,妨害作证罪的行为表现为两类:一是阻止证人依法作证,即以一定的方式使证人不能、不敢或者不愿作证;二是指使他人作伪证,即以一定方式促使他人对案件事实作虚假证明。这里的阻止和促使必须是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贿买、拉拢、唆使或者利用职务、身份逼迫或者色情引诱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本案中,丙的行为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由于甲与丙
基于相互之间的联络形成了一起实施同一种犯罪的故意,且在这种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作伪证的行为,此行为与危险结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甲与丙成立妨害作证罪的共犯。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16甲是某省公安厅分管人事的副厅长。该厅某副处长乙为了能够当上处长,许诺在甲退休后送给甲一笔重金。甲答应并通过暗中运作将乙提升为处长。甲退休后,乙信守承诺送给其现金2万元及钻戒、彩电等贵重财物,折合人民币6万余元。甲的行为构成(A.不构成犯罪B.受贿罪C.滥用职权罪D.一般接受馈赠行为,不构成犯罪正确答案:B解析: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的基本特征:(1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构成受贿罪。至于谋取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为故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甲利用其主管人事的职务便利提升乙,并在其退休后接受乙送给其的现金等财物,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因此,选项B正确。17解放军某团团长甲与某国间谍乙曾经是中学同学(甲并不知道乙已经加入间谍组织,乙多次向甲打听部队的有关重大机密,甲念在旧情,都告诉了乙,严重威害了我国国家安全。甲的行为构成(A.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B.故意泄漏军事秘密罪C.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D.间谍罪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431条的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甲的行为不符合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客观方面,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刑法》第432条的规定,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据此,选项B正确。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甲泄露的是军事秘密,而非国家秘密,因此,选项C错误。根据《刑法》第110条的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甲乙不构成间谍罪的共犯,因此,选项D错误。18下列行为中构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是(A.乙得知其子甲因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拘留,遂将其子抢来的财物运到郊区亲戚家B.乙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市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钱购买甲手头的大量木材C.乙在二手交易市场以市场价格购入一批电动自行车,直到公安机关前来追查时,才知道这批电动自行车是甲盗窃所得D.甲委托同学乙帮其保管一黑色皮包,经乙再三追问,甲承认皮包里装的是走私的海洛因500克,乙心领神会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选项A正确。选项B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条的规定,《刑法》第345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2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因此,乙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选项B错误。选项C中,如前所述,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选项C错误。选项D中,根据《刑法》第349条第l款的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乙的行为构成窝藏毒品罪,选项D错误。19甲为期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55月起,甲个人决定,以该公司名义将本公司资金50万元分别转借给其他公司使用,并收取高额利息,将利息用于扩大公司规模和增加公司员工福利。但甲从中并未谋取任何个人利益。下列哪个说法正确?(A.构成挪用公款罪B.构成挪用资金罪C.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D.不构成犯罪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就本案而言,甲利用其总经理职权,挪用公司巨额资金用于给其他公司放高利贷,但其并未谋取任何个人利益,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选A和选项B错误。根据《刑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相应的刑罚。因此,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本题中的甲某为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明显没有该罪的主体资格。此,选项C错误。可见,以单位名义挪用本单位资金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未谋取任何个人利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选项D正确。20田某和王某(预谋,由王某将其网友孙某骗至某市某公园内。田某冒充王某的男朋友,持刀威胁孙某,向孙某索要2000元。孙某被迫打电话向其朋友借款,在二人前往孙某的朋友处取款之前,田某为防止孙某途中逃跑,又将孙某手机和24K金项链(价值8300余元押给田某。后田某从孙某朋友处取款2000元,在孙某索要手机和项链时,拒绝归还并伺机逃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C.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D.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正确答案:C解析: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最容易发生混淆的情形就是“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当场取财”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两罪的真正区别就在于暴力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抢劫罪的暴力及胁迫指向的是人身,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及威胁必须排除人身。而本案正是典型的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当场取财的情况,因此在认定和区别此罪彼罪上才更加困难,更具有意义。田某并未对孙某直接实施暴力,而是首先以王某男朋友的身份,持刀逼迫,使孙某精神上产生压力,从而给朋友打电话借钱并交出随身佩戴的项链和手机。田某持刀并不是为直接获取财物采取的手段,是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要挟”的强化手段,没有超过“要挟”的范畴。田某虽然不断持刀威胁,但是始终没有使用暴力直接获取财物,更多地是利用了被害人孙某的心理变化勒索财物,也就是说孙某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上尚有考虑、选择的余地,并没有完全丧失反抗的能力。因此,田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选项C正确。21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起诉赵某侵占罪一案,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前
向原告张某道歉,张某见其态度良好,遂决定向已起诉的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该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案件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C.裁定终止审理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正确答案:C解析: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中,自诉人撤回自诉是在人民法院开庭前,在这个阶段,人民法院只能依法裁定终止审理。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关机关应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22在下列刑事诉讼案件中,哪个人民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A.范某因涉嫌侵犯青苹果饮料公司商业秘密罪而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一审中,A市人民法院原拟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但青苹果饮料公司以该案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A市人民法院遂不公开审理了本案,并且在审结时公开宣告了判决B.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而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在一审中,B市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公开审理本案,遂在开庭5日前进行了公告。未成年人张小名申请旁听,人民法院应当批准C.刘某因虐待罪而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在一审中,C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审理本案,但并没有公开审理。后刘某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时一审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本案D.陈某因为遗弃罪而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在一审中,D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但人民检察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判决提起了抗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发现本案无需发回重审,遂决定不公开审理
正确答案:A解析:A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该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宣告判决,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根据此两条规定,A选项正确。B选项;该规定第4条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第10条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公告,而不5日,未成年人要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才能参加旁听。所以此选项错误。C选项:该规定第7条规定,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1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上述发回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所以,发回重审时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审理,本选项错误。D选项:该规定第3条规定,下列第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1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但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和事实清楚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2人民检察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但需发回重审的除外。所以本选项错误。23范某以侵占罪将于某起诉至某县法院。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应属本院管辖,该案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予以受理。但在本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被告人于某下落不明。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中止审理B.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C.宣告于某犯有侵占罪并处以刑罚D.将案件交公安机关,由其查找于某下落正确答案:A解析: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使审判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审判人员决定暂时停止审判活动,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A选项: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04条的规定,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所以被告人于某目前下落不明,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B选项:如果题干当中这样叙述,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应属本院管辖,该案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应予受理,但被告人于某目前下落不明,则此时应当选择B选项。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l条第l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88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
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1不符合本解释第186条规定的条件的;(2证据不充分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而撒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所以,若法院在对自诉人的自诉进行审查时,发现被告人下落不明,则应说服被告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而本题中法院对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应当依法中止审理。选项C,宣告于某犯有侵占罪并处以刑罚是一种实体性处理,而本题被告人于某目前下落不明仅属于程序性问题,况且未经法院依法审理和宣判,不得随意宣告被告人有罪,故本题不应选择此选项。选项D,本题属于自诉案件,《刑诉法解释》第204条明确规定应当中止审理,所以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将案件交公安机关,由其查找范某下落。本选项错误。24在一起自诉案件的法庭审判过程当中,发现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按自诉人撤诉处理B.可以延期审理C.依法拘传自诉人D.开庭审理,缺席判决正确答案:B解析: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某些法定的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人员决定推迟审理活动,等待影响审判活动进行的法定情形消失之后,再行恢复审判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B选项。选项A在本题当中,应当延期审理,按自诉人撤诉处理是不正确的。选项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可见拘传是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于自诉人。选项D:一定要注意,在刑事诉讼中,根本不存在缺席判决。25顾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立案侦查,考虑到顾某需要哺乳自己刚刚出生的婴儿,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2000元。1个月后,顾某三次企图逃跑未果,公安机关遂轮流看护顾某,以防意外。在此情况下,对顾某应采取什么强制措施?(A.维持原取保候审决定B.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C.增加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改为保证人担保D.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3条也有类似规定。本题中,顾某属于“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起诉的”情形,故应当予以逮捕。26楚某被人民法院判处11年有期徒刑,在监狱服刑期间,楚某因患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依照法律的规定,开具保外就医证明文件的医院应当是下列哪家医院?(A.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B.由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C.由服刑期间所在监狱转由本辖区内医学协会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D.由主管监狱的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选项。另外,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才有资格进行的还有:《六机关规定》第18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压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27某区人民法院对范某案件进行审查后发现,该案件被告人范某不在案,则该人民法院应当决定(A.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由自己审理B.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C.退回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D.驳回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17条的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2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116条第29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3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4依照本解释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什,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题即属于上述法条第1项所列情形,所以,正确答案应当为C选项。28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哪个案件符合简易程序的审理特点和要求?(A.对楚某故意杀人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过最后陈述后,对其判处无期徒刑B.决定对李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由审判员一个人独任审判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赵某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陈某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审结正确答案:C解析:A选项和B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对依法可能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本案中,对楚某判处无期徒刑不符合“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因而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量刑要求,A选项错误。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CD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所以,题目当中对陈某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审结是错误的,应当是20日以内审结。29被告人李某和张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有期徒刑12年。在上诉期间内,被告人李某没有提起上诉,但被告人张某认为对自己量刑过重,提起上诉,本市的人民检察院也认为人民法院的量刑不当,依法提起抗诉。二审法院进行审理的时候,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B.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被告人张某认为对自己量刑过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被告人李某没有提起上诉,就不必进行司法审查,符合诉讼经济原则C.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因张某提起了上诉,应当仅就张某的第一审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对没有提起上诉的李某所适用不作审查D.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因张某提起了上诉,应当仅就张某的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进行全面审查,而与没有提起上诉的李某所认定的事实无关正确答案:A解析:全面审理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既审理刑事部分,又审理民事部分;既审理实体法的适用部分,又审理程序法的适用部分。如果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上诉被告人死亡,而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并处理。A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18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本项正确。B选项、C项和D选项均没有领悟全面审理原则的实质,只是片面的理解,考生在复习的时候一定要透彻理解。30刘某乘坐邓某的出租汽车,将包遗忘在邓某车上,后邓某不承认,刘某遂辱骂,并击打邓某面部,致邓某鼻骨等部位受伤。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邓某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邓某对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反诉。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邓某可以对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反诉B.刑事公诉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就不能像邓某一样提起反诉C.如果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D.如果案件进入第二审程序,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中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A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所以,侵占罪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邓某可以对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反诉。本选项正确。B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所以也适用于《民事诉讼法》52条的规定,刑事公诉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也可以提起反诉。故此选项不正确。C选项: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63条的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和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所以此选项正确。D选项:根据《刑诉法解释》第
265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所以此选项正确。31某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认为本市人民法院对张某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判决有错误,应当怎么进行处理?(A.应当转请本市人大机构处理B.应当转请由主管监狱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处理C.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D.逐级上报,直至监狱的最高管理机构,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协商,然后妥善处理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所以本题选项ABD都是错误的,正确的答案只有一个选项C32下列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具体做法当中,哪个是正确的?(A甲市人民法院连续多年被评为全省优秀法院,其公正的形象已深人人心,遂决定设立一鉴定机构,避免当前本省内多家鉴定机构并存使鉴定结论不统一的现象再次发生B.乙市人民法院在办案当中需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遂委托不在本省的某客观公正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C.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D.丙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当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遂通知鉴定人写一份详细的鉴定结论正确答案:B解析: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A选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7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甲市人民法院决定在本省设立一鉴定机构的做法是违反这一决定的,所以,本选项错误。B选项:该决定第8条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乙市人民法院在办案当中可以委托不在本省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以本选项正确。C选项:该决定第3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所以,本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该决定第11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丙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当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所以,本选项是错误的。33孙某丈夫经常殴打孙某,孙某难以忍受,遂到本县人民法院控告其丈
夫犯有故意伤害罪(轻伤,要求追究其丈夫刑事责任,同时又附带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判决与其丈夫解除婚姻关系,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可以将其离婚请求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处理B.由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分别处理民、刑事案件C.应由法院合并审理,并分别宣告判决D.应由法院分别审理,并合并宣告判决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因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才能提起,本题中刘某同时又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判决与其丈夫离婚,不属于遭受物质损失的请求,因此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应当由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分别处理民、刑事案件,正确答案为选项B34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轻伤、故意杀人罪两罪,被告人承认其罪行,则县人民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程序?(A.全案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B.仅故意伤害罪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C.仅故意杀人罪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D.均不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正确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条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第2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本案中,虽被告人李某承认其犯故意伤害罪(轻伤、故意杀人罪两罪,但故意杀人罪可能会判处死刑,所以,应仅就故意伤害罪(轻伤部分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处理。本题选择B选项。35被告人刘某,16岁,因故意伤害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判决生效后刘某被送往当地少年管教所服刑,被告人刘某提起申诉,上一级法院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没有新的充分理由,又提出了申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予受理B.发回重审C.转送中院D.不再受理
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03条的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204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所以,应当选择D选项。36被告人孙某,因强奸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在上诉期间内,被告人孙某没有提起上诉,但该市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量刑不当,依法提起抗诉。该案中下列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程序和做法哪些是不合法的?(A.该市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时,请求上级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抗诉B.该市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时,依法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C.该市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时,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应当由原审人民法院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D.该市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所以,A选项的做法错误,应选。37某案件属于涉外刑事诉讼案件,则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哪个选?(A.应适用该所涉国的法律B.应适我国的法律C.应适用该外国的程序法,但实体法应适用我国法律D.除在我国进行刑事司法协助时,按照该请求国的法律规定方法和步骤进行外,任何情况下均应适用我国法律正确答案:B解析: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中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它所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应是中国的法律以及中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或国际公约,不存在适用外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问题。即使在我国进行刑事司法协助时,也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方法和步骤进行。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B选项。38下列判决中,由人民法院执行,并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的是哪一个?(
A.甲市法院判处被告人范某1万元罚金B.乙市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管制C.丙市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没收财产D.丁市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正确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选项。A选项;该法第219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所以本选项当中甲市法院判处被告人范某1万元罚金的判决属于人民法院自己执行的范围。B选项:该法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所以,选项乙市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管制的判决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D选项:关于监狱和看守所的执行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所以,丁市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以下对各机关执行判决的情况39关于行政行为拘束力的理解,正确的是(A.行政行为是受法律约束的行为B.行政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首长指令的范围内实施C.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可撤销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D.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正确答案:D解析:行政行为的效力有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行政行为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予以尊重,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也必须尊重的效力。具体表现在:(1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其所作出
的行政行为。(2其他国家机关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事务,也不得以同一个事实作出重复的具体行政行为。(3当事人对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合法性存有疑问的,在有权机关作出最终判决或者停止执行的程序裁决以前,一般要遵守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在法定的争议期和法定的救济期限届满以后具体行政行为就有了确定力,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就不能再争议,也不能再更改。行政行为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此D项符合拘束力的要求,是正确答案。关于A项,行政行为是对法律的执行,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而A项内容是行政行为从属性的表现,故不是本题答案。B选项本身错误,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越权行为或滥用职权的行为无效,而不是说行政行为必须在首长指令范围内进行。C项是指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而不是拘束力,故错误。40县公安局以吴某涉嫌结伙斗殴为由对其处以拘留10日、罚款1000的处罚,因吴某表示拒绝缴纳罚款,一民警遂强行将吴某的价值3000多元的手机带走,并声称先交罚款后还手机,后吴某发现该民警曾经使用手机。后来在该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干预下,民警将手机返还吴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民警的行为目的合法,因此是合法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B.该民警的扣押行为应当有法律依据,否则是违法行为C.根据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对吴某的处罚自该行为作出时生效D.公安局退回吴某手机即是对该扣押行为违法的确认行为正确答案:B解析: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人身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依据,并经过法律程序依法执行,否则是违法的。本案中该民警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强制执行,该行为因为违反法定程序而不合法。故A项错误。关于B项,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执行的主体、内容、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民警的行为应当有法律依据,即必须满足上述要求,否则即为违法。因此B项正确。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由此可见,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自处罚决定书向被处罚人宣告并交付被处罚人后生效,而非自行为作出时生效。故C项错误。关于D项,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性的途径有:行政机关自己确认,即撤销该行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无论是何者,都应明白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行为是一个独立的、式的行政行为,应当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本题中公安机关退还手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确认原行为违法的行为。故D项错误。41关于行政许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公民甲依法取得行政机关颁发的行政许可后,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撤销该许可B.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应当公开C.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为公共利益外,不得转让
D.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正确答案:B解析:《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此A项错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因此B项正确。《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C项表述不准确。《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15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故D项错误。42关于行政处罚的行政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B.行政机关应该在举行听证的5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C.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除外D.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正确答案:D解析: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在行政机关作出将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产生影响的行政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非对所有的行政处罚都有权要求听证。故A项错误。《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因此B项是错误的。该法第42条第1款第3项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根据这一规定,听证公开举行是一般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而不公开举行听证只有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况,当事人申请不能成为听证不公开举行的法定理由。故C项错误。D项考查听证笔录的效力问题。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由行政机关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处罚理由以及使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听证的实质在于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查清事实,以保证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实体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而,经严格法定程序举行听证的笔录,是行政机关进行处罚的依
据。故D项正确。43当事人对下列哪些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A.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当事人的劳动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B.县级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问题争议进行的裁决C.某中央行政机关对于本机关公务员的开除处分D.某市派出所对于甲乙之间的经济纠纷进行的调解,并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法律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殊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因此A项中李某不能申请复议,只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根据这一规定,、对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所以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1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90条的规定,公务员对于涉及本人的处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因此,C项不属于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D项考查派出所对于民事纠纷进行的调解行为。这一调解行为既不同于司法机关的调解行为,也不是具有行政强制力的一般行政行为。对此我国《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D项不能提起行政复议。44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说:对于本市外汇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外汇管理局申请复议B.乙说:对于本县辖区派出所拘留决定不服的,只能向本县公安局申请复C.丙说:对于林业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D.丁说:对于区工商局和区公安局在联合执法时对企业作出的吊销营业执
照的处罚决定,可以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正确答案:D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A项中外汇管理局属于垂直管理的部门,对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不能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因此A项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对本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2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因此,对于派出所的行政拘留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县公安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公安局所属的本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由此可知,对于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的行政行为实行本级复议制,故C项错误。D项中要确定行政复议机关,要先判断该处罚决定是哪一机关作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l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作为治安管理机关,其可以作出的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几种:(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可见公安机关可以作出的处罚只有上述四种,并无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法定职权,自然也无权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工商局的法定职权,因此该行政处罚行为实际上是区工商局作出的。对于这一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工商局申请复议。故D项正确。45韩某系湖北某县农民,200410月该乡因修建乡村公路,向该村村民征收每人100元的修路费,韩某拒绝交纳,被视为钉子户,该乡修路工作小组遂派人以要求韩某参加“学习班”的名义,将韩某抓起来并在该乡派出所关押7天,后在该乡乡长的命令下将其释放。20051月,韩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单独就此事要求国赔偿,列哪一是法院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的理?(A.请求行政赔偿的程序不合法B.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C.超过诉讼时效D.韩某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正确答案:A解析: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行为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本案中,因为乡政府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以非法方式剥夺韩某人身自由,因此韩某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故B项错误。该法第6条第1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韩某可以提起诉讼,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D错误。该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韩某的赔偿请求是在被违法关押3个月之后提出的,并未超出2年的诉讼时效,因此C项不符合题意。该法第9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4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因此韩某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即乡政府提出,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法院据此驳回韩某的起诉,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A项是正确答案。46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是(A张某和邻居王某发生口角并将王某打伤,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医药费赔偿进行调解处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事后王某反悔,认为派出所偏袒张某而导致赔偿数额过少,欲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协议B.公民甲在乙公司工作期间因公受伤并引发纠纷,甲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甲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不服,欲提起诉讼C.丙是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年终考核为不合格而被免职,丙欲提起行政诉讼D.丁是一位年近70的律师,在进行律师执业证书年检时,该市司法局以其年事太高为由不予年检,丁欲提起诉讼正确答案:D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本题中,D项属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的情形,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D项当选。《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因此A项中派出所的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项错误。B项中,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并不是终局性的结论,其效力如何要看法院或双方当事人如何采用,该鉴定行为不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不服该鉴定行为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而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不符合题意。《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C项中行政机关对于丙的处理属于行政机关对其内部工作人员的任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47邢某系某市服装加工公司(位于甲区经理,家住该市乙区,从事服装加工业务。20056月,市工商局(位于该市丙区接到投诉其在加工冒牌服装,于是工商局将邢某用于加工的衣料全部没收。邢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邢某应向哪个法院起诉?(A.甲区人民法院B.乙区人民法院C.丙区人民法院D.市中级人民法院正确答案:C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案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市工商局,应由市工商局所在地丙区人民法院管辖。故AB两项均不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案具体情况均不符合上述各项要求,故D项不正确。48孟某在某市开办了一个儒学学堂,推广国学教育。后来见教学效果不错,便开始面向小学生广泛招生,但孟某并未取得任何办学许可证。该学堂所在区教育局以其非法办学为由查封了该学堂,并对孟某处以罚款。孟某不服,向市教育局提起行政复议,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市教育局无权受理复议申请,因为孟某同时提起了行政诉讼B.即使孟某提起了行政诉讼,市教育局仍有可能受理复议申请C.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起诉,因为孟某同时提起了行政复议D.人民法院能受理起诉,即使市教育局已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正确答案:B解析:《行诉解释》第34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这一规定,A项错误,因为如果市教育局先受理复议申请,则其有管辖权。同理C项错误。关于D项,市教育局已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人民法院对于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D项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所以,即使当事人同时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果行政机关最先受理行政复议,则其拥有管辖权。所以B项正确。49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证据的规定,下列证据的形式符合规定的是(A.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
可以以盖章等方式证明B.人民法院勘验现场时,必须有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否则该勘验笔录不能作为合法证据C.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上应当有鉴定人和鉴定部门的盖章D.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并经该行政机关盖章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是对于我国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考查。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3注明出具日期;(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因此A项正确。规定第33条第2款规定,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因此在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未到场时,该勘验笔录并不当然无效。故B项错误。该规定第“条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可见,鉴定人对于鉴定结论必须签名,而不能盖章。故C项错误。该规定第15条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由此可见,对于现场笔录,不要求行政机关盖章。因此D也是错误的。50对于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B.申请人可以在180天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人民法院可以追究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D.对于拒不履行判决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其账户正确答案:A解析:《行政诉讼法》65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50元至100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A项正确。根据本条第3
款第3项和第4项的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如果追究其行政责任时,人民法院只能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和行政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而无权直接追究其行政责任。C项错误。《行诉解释》84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中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本案中申请人是公民,其申请期限是1年。故B项错误。D项考查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行政机关承担着一定的国家职能,其存在和运行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必要。一旦冻结其账户,对于其履行行政职责、完成公共使命是十分不利的,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冻结行政机关的账户。故D项错误。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51对刑法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B.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先减”是指减去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D.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后,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经过的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因为假释视为执行刑罚正确答案:A,B,C解析:《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可推知AB项正确。52下列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B.捡拾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资料而擅自披露,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C明知对方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而购买和使用,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D.使用采取利诱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正确答案:A,C,D解析:《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
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53《刑法》第171条第1款前段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运输假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但出售、购买假币罪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B.根据故意犯罪的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出售、购买假币罪也以行为人明知是假币为前提C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都是故意犯罪,但运输假币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出售、购买假币罪只能是间接故意D“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是指可以并处罚金,而非应当并处罚金正确答案:A,C,D解析:D项错误,“并”应理解为“应当”并处罚金;C项错误,运输假币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出售、购买假币只能是直接故意;A项错误,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也应以行为人明知是假币为前提,因为我国货币是禁止私人出售、购买的。54某事业单位负责人甲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150余万元贷给另一公司,所得高利息归本单位所有。甲虽未牟取个人利益,但最终使本金无法收回。关于该行为的定性,下列哪几种是可以排除的?(A.挪用公款罪B.挪用资金罪C.违法发放贷款罪D.高利转贷罪正确答案:A,B,C,D解析:挪用公款罪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本题甲未牟取个人利益,故A应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故B应选;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必须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故C应选;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本题是事业单位资金而非金融机构资金,故D应选。55下列关于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单位可以构成刑法规定的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B.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之外的其他人不能单独构成虚假广告
C.招标人不能构成串通投标罪D.不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正确答案:A,B,D解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以牟利为目的,所以D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2款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可构成串通投标罪,C项错,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虚假广告罪的主体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所以B项正确;A项正确,由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定义可看出。56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C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途中为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正确答案:A,B,C解析:《刑法》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B项,中国可适用普通管辖权,适用中国刑法,所以错误,参见《刑法》第9条。中国刑法不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因保护管辖针对的是外国人对中国公民犯罪,C项错误,参见《刑法》第8条。根据《刑法》第7条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其含义是可以不予追究,也可以追究,所以D项正确。57甲某日晚到洗浴中心洗浴。甲进入该中心后,根据服务员乙的指引,将衣服、手机、手提包等财物锁入8号柜中,然后进入沐浴区。半小时后,乙为交班而准备打开自己一直存放衣物的7号柜,忙乱中将钥匙插入8号柜的锁孔,但居然能将8号柜打开。乙发现柜中有手提包,便将其中的3万元拿走。为迅速逃离现场。乙没有来得及将8号柜门锁上。稍后另一客人丙见8号柜半开半掩,就将柜中的手机(价值3000以及信用卡拿走。由于信用卡的背后写有密码,第二天,丙持该信用卡到商场购买价值2万元的手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C.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D.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正确答案:A,B,C,D解析: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由定义可知构成侵占罪前提是合法持有他人财物,而本题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不构成侵占罪,故ABD错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盗窃罪论处,故C项错误;实际’上乙、丙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故属于盗窃罪。58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脱逃罪的主体?(A.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B.依法被关押的罪犯C.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D.依法被关押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正确答案:B,C,D解析:根据《刑法》第316条规定:“构成脱逃罪的主体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管制则不予关押即无所谓逃脱。故应选BCD59甲的女儿2003年参加高考,没有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1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打了招呼,并将1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应尽量帮忙,但仍然没有录取甲的女儿。一个月后,丙的妻子丁知道此事后,对丙说:“你没有帮人家办事,不能收这1万元,还是退给人家吧。”丙同意后,丁将1万元退给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乙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与介绍贿赂罪B.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C.丙在未能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还了财物,所以不构成受贿罪D.丁将1万元贿赂退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正确答案:A,B,C,D解析:乙的行为依《刑法》第388条,应以受贿罪论处,而不当得利属于民法范围调整,故A错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得当,所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以及未能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不了财物,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所以丙成立受贿罪,故BC错误;丁主观方面无故意,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故D错误。60雷某为购买正式书号用于出版淫秽录像带,找某音像出版社负责人任某帮忙。雷向任某谎称自己想制作商业宣传片,需要一个书号,并提出付给出版1万元“书号费”。任某同意,但要求雷某给自己2万元好处费,雷某声称盈利后会考虑。任某随后指示有关部门立即办理。雷某拿到该书号出版了淫秽录像
带,发行数量极大、影响极坏。雷某牟利后给任某2万元好处费,任某收下。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共犯B.雷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C.雷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任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D.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正确答案:A,B,C,D解析:雷某以牟利为目的(以雷某牟利后可看出出版淫秽品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故ABD是错误的;任某不明知(即过失他人用于出版淫秽物品而提供书号应以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论处,而不以共犯论处,故C错误。61某国税稽查局对某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查处。该厂厂长甲送给国税稽查局局长乙3万元,要求给予关照。乙收钱后,将某电缆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仅以罚款了事。次年8月,上级主管部门清理税务违法案件。为避免电缆厂偷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乙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该案未移交司法机关。对乙应以何罪论处?(A.受贿罪B.滥用职权罪C.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正确答案:A,D解析:乙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构成受贿罪,故A应选;滥用职权乙的行为与受贿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以受贿罪论处,故B错误。正是由于乙的行为使该厂免受司法机关处理,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故D应选。62某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郝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依法应当遵循下列哪些规定?(A.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B.提起公诉的县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C.县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此案后20日内审结此案D.县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郝某的最后陈述意见正确答案:A,C,D解析: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
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63甲因抢劫被某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B.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C.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侦查活动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正确答案:A,D解析: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64某公安机关对涉嫌盗窃罪的钱某及其妻子范某执行拘留时搜查了他们的住处。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但钱某夫妇一直在场。由于没有女侦查人员在场,所以由男侦查人员对钱某、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搜查结束时,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时遭到拒绝,侦查人员就此结束搜查活动。该案搜查活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A.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B.在搜查时钱某夫妇一直在场C.由男侦查人员对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D.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遭拒绝后就此结束了搜查活动正确答案:C,D解析: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到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的情况应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可知选CD65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哪些不适用取保候审?(A.甲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B.乙涉嫌抢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被拘留,需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C.丙刑满释放后第二年又涉嫌重婚D.丁是持刀抢劫的被告人
正确答案:A,D解析:用在取保候审期间犯新罪应取消取保候审,故A不适用;根据《刑事诉讼规则》37条第3项的规定:“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故B适用。第2项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可以取保候审,重婚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故C可以适用。第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D不适用。66张某、王某合伙实施盗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王某的量刑过轻,仅就王某的量刑问题提出抗诉。在二审程序中,张某享有哪些权利?(A.参加法庭调查B.参加法庭辩论C.委托辩护人辩护D.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正确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56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根据《刑诉解释》第258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可知选ABCD67在一起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甲不服某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而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缺乏罪证,经要求,自诉人未能提出补充证据。县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哪些处理?(A.说服自诉人撤诉B.裁定驳回自诉C.对甲和乙进行调解D.中止诉讼正确答案:A,B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本解释第186条规定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选AB68某伤害案,提取的血迹经DNA鉴定,系来自被害人身上的血。对于这一鉴定结论,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哪些诉讼参与人?(A.犯罪嫌疑人B.被害人C.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D.被害人的近亲属正确答案:A,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可知选AB69阮某向陆某借款2万元,到期不还。陆某向阮某索款,被阮某殴打致重伤,其母因受刺激生病住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陆某可以提起哪些附带民事诉讼?(A.要求阮某偿还其借款2万元B.要求阮某赔偿治伤所花医药费C.要求阮某赔偿陆某之母住院所花医药费D.要求阮某赔偿因伤所致误工损失费正确答案:B,D解析: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万元借款不属于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故A不能提起;C项不属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不能提起,故选BD70下列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A.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B.驳回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C.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后的第五天因被告人自杀而终止审理D.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被告人量刑过重而改变刑罚正确答案:A,C解析:B项应为决定;D项应为判决;故选AC7117周岁的职高学生陈某,于2000105日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5部。下列哪些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A.陈某的年龄B.陈某盗窃的事实C.被盗物品的价值D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正确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问题,凡是与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证明的事实,叫证明的对象,故ABC正确,D项不是刑事诉讼证明对象,故不选。72位于大王乡的多金属硫铁矿区是国家出资勘察形成的大型硫铁矿基地。20035月,百乐公司向法定发证机关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该矿区采矿许可证。2003111日,某市国土资源局以解决遗留问题为由向另一家企业强力
公司颁发了该矿区的采矿许可证。20041月,省国土资源厅答复百乐公司,该矿区已设置矿权,不受理你公司的申请。关于百乐公司的救济途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就省国土资源厅的拒绝发证行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诉讼B.就省国土资源厅的拒绝发证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就市国土资源局向强力公司的发证行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诉D.就市国土资源局向强力公司的发证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答案:B,D解析:此题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等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故选BD73200242日,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银行贷款给公司,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200261日,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土地管理局签发的抵押证书。后因公司未依约还款,某银行提起诉讼。200324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土地管理局在办理抵押证书时某公司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该项抵押无效,判定银行无权主张土地使用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管理局应对银行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法院的民事判决可以作为确认抵押登记行为无效的依据C.银行须在200524日之前行使赔偿请求权D.银行在向土地管理局请求赔偿之前,应当先确认抵押登记行为违法正确答案:A,D解析:正是由于土地管理局过失登记(具体行政行为使得银行无法主张土地使用权,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管理局应赔偿损失,故A正确;管理局的登记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要想确认其无效应提起行政诉讼,故B错误;既然200324日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不可以确认登记行为无效,那么C项错误,见《国家赔偿法》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申请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故D正确。74关于国家行政机构,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国家粮食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B.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是主管台湾事务的办事机构C.财政部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由财政部审核,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D.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正确答案:A,C,D解析:根据我国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构成的相关规定,可知ACD不正确。
75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均应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进行评价B.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依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C.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组织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D.行政机关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许可决定正确答案:A,C,D解析:A明显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第23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76商务部根据中国四家公司的申请并经调查公布了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认定从A国进口苯酚存在倾销,有关公司倾销幅度为6%144%,决定自200421日起,对A国甲公司征收6%、乙公司征收144%的反倾销税,期限均为5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可以对商务部关于倾销幅度的仲裁决定提起行政诉讼B.乙公司可以对商务部征收144%的反倾销税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C.法院应当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D.法院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正确答案:A,B,D解析:对商务部做出的对关于反倾销的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AB正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53条;C项明显错误不可能参照地方政府规章;D项正确,因反倾销行政案件具有涉外性质。77某区12户居民以某区规划局批准太平居委会搭建的自行车棚影响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规划局的批准决定。法院经审查,认定经规划局批准搭建的车棚不影响居民的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原告应推选2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B.太平居委会为本案的第三人C.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D.法院应判决维持某区规划局的批准决定
正确答案:B,D解析: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见《行诉解释》第14条第3款,A错;太平居委会与此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作为本案第三人,B对,见《行政诉讼法》第27条;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判决维持,故D对;C错,见《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78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举报,对力青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伪劣产品,立即查封了厂房和设备,事后作出了没收全部伪劣产品并处罚款的决定。力青公司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逾期拒绝履行处罚决定。对于力青公司拒绝履行处罚决定的行为,技术监督局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将查封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C.通知银行将力青公司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D.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正确答案:A,D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知选AD(注:拍卖财物、划拔存款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故BC错误79200273日,张某驾驶车辆携带所承包金矿自产30公斤黄金前往甲市销售,途中被甲市公安局截获。公安局以张某违反《金银管理条例》,涉嫌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为由,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扣押了涉案黄金。随后检察院批准对张某逮捕。20032月,国务院发布决定,取消了涉及黄金生产销售的许可证,检察院遂以认定犯罪的法律、法规已经发生变化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并未返还扣押的黄金。张某不服,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检察院应当责令公安局返还扣押的黄金B.公安局与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C.对张某被羁押期间的损失,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D.对张某被扣押的黄金,应当返还正确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29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对侦察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的,应书面通知作出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扣押、冻结。”故A错误,D项正确;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对张某被羁押的日期,国家不予赔偿。故BC错误。80198332日,13岁的张某被公安局传唤,当晚被放回。此后张某
报名参军,参加招工、招干都因政审不合格而被拒绝。后了解到,当年县公安局在传唤后,因工作失误错误地将张某列为“监控对象”进行监控达17年。张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对于张某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将张某列为监控对象的行为,是一种不影响其权利义务的非强制行为B.对于张某在参军、招工、招干中遭受的损失,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予赔偿C.对于张某提出的精神损失,公安局不承担金钱赔偿责任D.对于张某为撤销错误监控打官司支付的2000元交通费损失,国家应予赔偿正确答案:B,C,D解析:公安机关的监控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肯定影响被监控人的权利义务,A错误,B《国家赔偿法》确无此规定,故正确,CD两项都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81某日,某畜产品公司勤杂工甲某在擦地板时,发现财务室的保险柜没有上锁,周围也没有别人,于是从柜中取出一张空白现金支票,并加盖了印鉴,并拿走里面放的现金5000元。次日,甲某填好支票,到银行以支取购货款的名义在支票上签上了本公司采购员丙某的名字,支取现金8万多元。甲私自取出支票和现金的行为,应该认定为(A.盗窃罪B.盗窃罪和侵占罪C.侵占罪D.票据诈骗罪(预备和盗窃罪正确答案:A解析:首先,现金和空白现金支票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其次,甲拿到空白现金支票,加盖印鉴,填写金额,支取现金,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票据诈骗罪。因此,甲成立盗窃罪。82200412月,睢某利用网络向北京某商场发送恐吓邮件,以引爆安放在商场内的炸弹为借口,要求商场向其账户上汇入人民币10万元,期间,睢某在多次与商场的往来邮件中以语言相威胁,欲迫使商场尽快给其汇款。商场向警方报案,停止营业,紧急疏散等,停业6个多小时。睢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A.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敲诈勒索罪正确答案:D
解析:睢某制造虚假恐怖信息,虽然危及公共安全,而且危害了社会秩序,但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谋取财物的意图,因此,应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8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应当征求下列哪些人的意(A.人民检察院B.被害人C.被告人D.辩护人正确答案:A,C,D解析:“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第2款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所以本题选ACD84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解决某些专门问题,需要进行鉴定。关于鉴定,下述说法正确的有(A.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B.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C.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医院进行D.犯罪嫌疑人可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被害人可以提出同样的申请正确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120条第2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才由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所以A错误B正确。未见有选项C类似的说法,所以不选。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所以选项D正确。85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提出抗诉?(A.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刑罚不当的C.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D.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正确答案:A,C,D解析:《检察院规则》39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
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须注意是“适用刑罚明显不当”而非“适用刑罚不当”,所以B不选。86应当重新计算期间的情形有:(A.公诉案件改变管辖的B.补充侦查完毕又起诉的C.耽误期间后提出补救申请的D.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正确答案:A,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所以选项A当选。第140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所以选项B当选。第19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所以选项D当选。87有关对扣押、冻结财产的做法正确的是:(A.对冻结的存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5日内解除冻结B.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物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C.对作为证据使用的财物,一般须随案移送D.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的,须返还被害人财产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正确答案:B,C,D解析:《检察院规则》第197条规定:“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冻结。”所以选项A错误。《六机关规定》48条规定:“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所以选项B当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0条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开庭审判时,经向法庭出示、质证后移交法庭。88下列有关刑事司法协助的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的刑事司法协助不包括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B.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C.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而被送达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不予送达D.我国的刑事司法协助不适用惯例
正确答案:A,B,C解析:我国的刑事司法协助是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调查取证、送达诉讼文书、移交物证书证等,但不包括承认和执行刑事判决。所以A当选。89某市某镇山野菜加工厂系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因产品适销,刚开业9个月其产品就已打进韩国和日本市场,并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某市政府觉得该企业十分有前途,便准备将其收归国有,由市政府管理。遂指使市工商局于200312月将该厂的集体所有性质变更为国有,撤销原企业名称,将企业更名为某市天然菜园。镇政府因向该加工厂也有投资,因此向市政府索要投资款时,市政府拒绝返还,请问谁对本案无权提起行政诉讼?(A.某镇山野菜加工厂B.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C.镇政府D.股东大会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正确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6条规定:“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法解释》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90在下列哪些情形下,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应当撤销行政许可(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B.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C.对不具备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D.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正确答案:A,B,C解析:《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91下列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适用的法律文件有(A.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B.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发布的规章C.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发布的规章
D.国务院部、委依法制定、发布的规章正确答案:B,C,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92被告人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前的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A.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但监外执行的B.刘某执行刑罚中被保外就医的,对于保外就医期间的刑罚C.卞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D.岳某被判处管制刑罚的正确答案: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根据赔偿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所以CD当选,选项AB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刑法都处于执行过程中,应当赔偿。93《公务员法制定颁布实施,一单位组织学习讨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小周认为,法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由《法官法》规定,不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B.小吴认为,公务员经有关机关批准后可以兼职并领取相应的报酬C.小郑认为,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降职使用D.小王认为,公务员在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正确答案:C解析:《公务员法》第3条规定:“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法官也会适用《公务员法》,所以选项A错误。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兼职不得领取报酬,所以选项B也错误。第47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所以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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