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并购,中小股东不该遭歧视作者:泰奇来源:《董事会》2018年第10期
据统计,截至9月20日,今年A股上市公司并购新三板公司累计发生126起,仅8月份就发生12起、交易金额达35亿元。随着挂牌企业股东通过IPO退出的难度越来越大,并购作为退出渠道显得尤为重要。此间,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需要高度关注,既包括新三板挂牌企业中小股东,也包括上市公司中小股东。
新三板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公开、财务相对规范,上市公司比较容易寻找并购标的和对接。在当前新三板低迷时期,上市公司收购挂牌企业的成本较低,是个较好的收购机会,通过并购形成产业链上的协同或互补优势,有利于提升业绩。然而,此前一些并购案例也凸显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
比如一些上市公司拟收购新三板挂牌企业大股东持股,收购对象却独将挂牌企业中小股东排除在外,被戏称为挂牌企业大股东以及内部人“跳伞”,外部中小股东却还在机舱内。又比如,有些挂牌企业被收购时,上市公司给挂牌企业大股东的收购价、大大高于给中小股东的收购价,给出的原因是挂牌企业大股东需承担业绩承诺及补偿责任,由此中小股东获取的利益远小于大股东。
挂牌企业大股东等持有的绝大多数股份被上市公司收购,留下一些中小股东持有挂牌企业少数股份,挂牌企业往往就此在新三板摘牌,这就形成一个较为尴尬的问题:挂牌企业被上市公司控制、财务报表合并,挂牌企业在法律上彻底纳入上市公司实体;然而中小股东持有的挂牌企业股份已无法在新三板流通,且由于中小股东没有出让股份给上市公司、也不能获得上市公司支付的现金或上市公司股票,由此其持有的挂牌企业股份彻底丧失流动性。
为鼓励新三板并购,今年6月1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与挂牌公司收购和股东权益变动相关,单家买方购买的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5%”等六种情形可办理非交易过户。此前一些新三板收购案例归于失败,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因为缺乏非交易过户制度,有了上述规定,扫除了并购的一大障碍,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可一次性满足上不封顶的交易需求。但正因为此,使得挂牌企业大股东“单飞”转让股份更为容易,中小股东更可能“独守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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