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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吉科等与何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吉科。上诉人(原审被告)申玲娣。
上列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何荣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凯。
委托代理人翁绍权,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吉科、申玲娣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理。上诉人刘吉科及上诉人刘吉科、
申玲娣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何荣根,
2013)
宝民三(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被上诉人何凯
之委托代理人翁绍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宝山区新二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系刘吉科、申玲娣共同共有的房屋。2013年9月24日,刘吉科(出卖方、甲方)、何凯(买受方、乙方)与上海沪顺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方、丙方,以下简称沪顺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乙方为表示对丙方居间提供的房地产之购买诚意,向丙方支付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万元作为与甲方进行洽谈之用。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基本情况为,座落于宝山区新二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86.90平方米,权利人为刘吉科、申玲娣,房价款为238万元。如甲方在本协议上签字,不出售该房地产,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则乙方交付的意向金转化为定金,若乙方违约不购买该房地产,
总
若甲方违约则已支付甲方的
定金不予返还。同日,甲乙双方再行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上述房屋交易的总价为238万元,双方同意在2013年10月15日内前往丙方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前述约定的期限届满日为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日期。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当日直接或者通过丙方转付甲方首付款
乙方应于签订
58万元(不含定金)。乙方于
40万元,
2014年1月19日前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签订一切相关协议,办理公证及其他一切相关手续。乙方应于取得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后由贷款银行支付第二期房款
放款期限以贷款银行为准。甲乙双方于2013年2月15日前至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若有)。双方应于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权利人的产权证、甲方收到乙方银行贷款后7日内,对该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确认无误后,由甲方交付乙方,并由乙方直接或通过丙方支付尾款
交易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5万元。乙方于2013年10月30日之前直接支付甲方房款32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诚意履行,如任何一方未按本
20%^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在
10万元,刘吉科出
万元;乙方于2014年2月15日前直接支付甲方93万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协议履行,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若守约方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总房价的
确认。当日,何凯通过其母亲潘伟珍为户名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上述两份协议落款处,何凯签字,刘吉科自行并代申玲娣签字。申玲娣嗣后在上述协议落款处签字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该10万元作为何凯及潘伟珍用于购买本人出售的系争房屋的定金。
2013年10月15日,何凯与刘吉科、申玲娣至沪顺公司,沪顺公司向双方出示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系争房屋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为238万元,于2014年2月15日前甲乙双方共同至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合同中附件三为付款协议,内容与〈〈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的条款一致。该合同落款处,乙方有何凯本人签字。甲方处为空白。
同年10月16日,何凯向刘吉科、申玲娣发出告知函,主要内容为,依照双方约定,应于2013年10月15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刘吉科、申玲娣在买卖协议约定
的期限内并未与
我方签订上述合同,该延迟履行的行为,导致该房地产买卖交易无法正常进
20万元。该函件于10月17日向刘吉科、申
申玲娣就系争房屋达成的
行。基于上述违约行为,何凯正式通知刘吉科、申玲娣解除双方居间协议及买卖协议的约定,并根据居间协议违约责任的约定双倍返还定金
玲娣送达。现何凯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何凯与刘吉科、
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于2013年10月17日解除,并要求刘吉科、申玲娣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何凯提供:1、出票日期为2013年10月15日的中国工商银行本票两张,收款人均为刘吉科,申请人为潘伟珍,一张载明凭票即付本票,收款人为潘伟珍,一张金额是
48万元,另一张载明凭票即
付58万元;2、2013年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