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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版面内容

时间:2012-06-30 11:07:38    下载该word文档
社区矫正人员应遵守的纪律和规定 一、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关于会访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县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由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审批;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关于会访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县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由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审批; (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二)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三)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由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审核和批准; (四)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五)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四、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五)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六)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领导职务; (九)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五、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一)报到制度。社区服刑人员收到生效法律文书10日内,到县司法局登记后3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报到并办理入矫手续。 (二)迁居制度。社区矫正人员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应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原属司法所报公安派出所同意,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进行监督管理。 (三)会访制度。社区矫正人员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 及其他非法组织人员;会见境外人士,应当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会见。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非亲属人员,应将来访媒体或来访客人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等相关情况向当地司法所申报,经逐级审查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四)思想汇报制度。社区服刑人员每周1次电话、每月1次本人向司法所送交书面的思想汇报,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矫正活动.未成年的社区服刑人员需由监护人陪同汇报情况。 (五)请假制度。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的县区,应当请假。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非因治疗、护理的特殊需要,不得请假。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返回居住地后,应立即向司法所报告销假。 六、矫正人员的权力义务 1、矫正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2、矫正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 (3)定期向司法所和监督考察小组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4)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5)服从监督管理。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履行下列规定:一是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二是确因治疗需要,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三是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七、惩处 惩处分为警告、处罚、撤消假释、撤消缓刑、收监执行等五种。 (一)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或提请给予处罚: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二)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撤销缓刑、假释: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 ,情节严重的。 (三)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收监执行: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县区,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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