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

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

时间:2017-12-09 16:57:30    下载该word文档

案例: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

(2)理由:① 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② 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

2.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要是周转不开,最好将付款方式该为D/P AT SIGHT。当时我方考虑到D/PAT SIGHT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结果,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以此种方式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圆。后来,事情发展极为不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于是只好作罢。

  解析:出口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以下几点引起重视:

  1.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或O/A(OPEN ACCOUNT)。如果出口公司答应客户条件,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2.出口公司在接受客户D/P条件后,客户没有付款赎单,反而提出D/A30天。出口应考虑到D/A的风险和后果。

3.我某公司向日商以D/P即期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若我方接受D/P 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可接受。问:日商为何提出此要求?

分析结论: D/P 90天付款就是说,在开船后的90天才会把钱打到贵司!最好不要接受这样的付款方式: 1.从我国到日本的船期最长就3天。那么他在一周以内就可以把货提走。进行销售!拿到货款!

2.90天的付款时间太长,也意味着贵司要垫付90天的货款,要是金额很大,那么90天的利息都有很多!对贵司的资金周转也是很大的问题!

日商这样做的好处:

1.日本公司这样做就是空手套白狼,一分钱不花,还有钱赚何乐而不为呢!

2.D/P本是商业信用,如果是日本银行制定的代收行,那就更不行了。如果客户和银行关系好,银行可以作假说钱已经打到贵司.这样钱是很难追回来的!

3.他们会乘机要求降价!这样贵司可能会血本无归!他们就可以少付货款

4.我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后,买方进行了承兑,但货到目的地后,恰逢行市上涨,于是买方出具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出单据。货物出售后,买方由于其他原因倒闭。但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及处理措施。

(第一种解答)

可以指示银行退还单据,因为托收指示中要求银行凭买方付款放单,银行作为出口方的被委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如果银行无法退还单据说明银行已越权行事,需承担相应风险。

(第二种解答)

(1)该笔业务的付款方式为D/P90天,A公司并未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先行借给进口方,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国外代收行应对A公司负全部责任。

(2)由于进口方破产倒闭,致使汇票到期时,A公司货款难以收回。但代收行的行为,必须为到期付款负全部责任。因此,作为A公司的出口业务的经办人,应及时通过托收行与代收行交涉要求支付货款,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以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5.我某公司进口马口铁皮一批,以D/P即期付款。对方通过银行将单据寄来我方银行托收,

我公司立即向银行办妥付款赎单手续。但事隔一月,我方仍未收到货。后得知,卖方提

供的单据时利用一家倒闭的船公司的废弃提单,而且卖方在取得货款后已不知所踪。对

这一损失银行应否负责任?

银行不会负责。根据《托收统一规则》,“银行必须核实所收到的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所列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除此之外,银行没有检验单据的义务”。也就是说,委托银行托收,不论是托收行还是代收行,对他们收到的单据都不会负责审验,对单据的真伪不会负责任。

6.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他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 30 days after sight。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的金额付出。可是,几天后进口方匆匆找到银行总经理,称单据上所描述的货物为生丝(silk),而实际上收到的是棉花(cotton)。因此,进口商强烈要求银行退款。作为代收行你认为应该怎么办?

答:代收行款项付出后一般是不能行使追索权的。本案中,付款人可以根据商务合同对卖方向法院提出起诉。但如果在款项付出之前,或在付出后托收行还未解付,且付款人已完整地退回包括提单在内的所有单据的情况下,代收行可以考虑立即止付并向托收行述明止付理由,但代收行并不对款项能否追回负任何责任。

7.某年6月6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 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函一同寄给英国一家代收行。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托收将D/P at sight改为D/A at 60 days after sight,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当年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委托人立即通过英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部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货款始终没有着落。

答:1、对托收的商业信用性质的把握。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只要委托人向托收行作出了清楚明确的指示,银行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2、对D/A与D/P之间的法律风险的区分。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大。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

 3、此外还存在银行与外商相互串通,造成出口人货款与财务的双重损失。

8.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开证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

答:不能拒绝退款。理由:(1)L/C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证不符不能付款,银行仅处理单据,不问货物真实情况。(2)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交给开证申请人。

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退款给开证行。

9.我国 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6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

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结论:A公司不能结汇

理由:

(1)根据<UCP6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廷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

(2)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10.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10120日前开出信用证,25日前装船。1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问题: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答:(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理由如下: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11.我某公司向国外A商出口货物一批,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保兑。 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送交B银行议付,收妥贷款。但B银行向开证行所偿时,得到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贷款退还,并建议我方可委托其向A商直接索取贷款,对此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我方不能退还已经议付的货款。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如果信用证中加列了保兑银行,保兑行与开证行对信用证承担同等付款责任。只要出口商交付了全套合格单据,保兑行必须议付货款,然后保兑行再向开证行议付。由于保兑行对开证行的资质和信用审核疏忽,造成开证行难以向保兑行议付货款,这与出口商无任何关系。 本案例中,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既是通知行又是保兑行,通知行由于对开证行资质和信用审核不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破产其责任由通知行承担;B银行又担当保兑行,开证行不能履行付款责任,应该由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所以我国某公司既不能退回已经议付的货款,也不应该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 

12.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商品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问: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答:合理。“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表明:卖方对交货后货物所发生的变化不承担责任,实际上排除了买方的复验权。除非买方能证明,他所收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货物的固有瑕疵所造成的。

13.某国一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商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有沙门氏细菌超过合同标准。2、收货人实际收到998箱,缺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缺少60公斤。

问:根据上述案情,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

答:1.向出口商索赔,是出口商货物的质量问题。

2.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已签发清洁提单,那么他就必须将与提单商一致的货交给进口商。在这里要说到保险,出口商投保了一切险及战争险,在一切险里覆盖短量险,但是短量险是心须由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散失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保险公司才予以赔偿,这里不能找保险公司。

3.向出口商索赔。货物外表情况良好,而箱内货物却短少,说明装船前货物就已经短少,责任在于出口方。

16. 某年我国某公司出口某种农产品1500公吨给英国某公司,货价为348英镑每M/T CFR LONDON,总货款为522,000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9月。订立合同后,我国发生自然灾害(水灾)。于是,我方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豁免合同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并称该商品市价上涨8%;由于我方未交货,使其损失15万英镑,并要求我方公司赔偿其损失,我方未同意。最后双方协商并同意仲裁解决。问结果会怎样?

答: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我方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豁免责任。对于因我方未交货造成的损失,对方可要求合理补偿。

17.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方要求按不可抗力免除交货责任。中方应如何处理?

答:阿方发生的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够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与其它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够避免或克服它的后果。”本案中,虽然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但收购计划并未落空,因为中国从阿根廷进口的是普通豆饼,而并非一定是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的豆饼。因此,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对该合同而言,并不是不可抗力。况且,发生洪水到交货期还有4个月,阿方完全有时间购进替代物并向我方交货。因此,我方有权要求阿方按时交货

18. A国的甲公司与B国的乙公司签订了购销麻纺织品的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于1999年12月底之前交付200吨麻纺织品给乙公司,而当乙公司收到100吨货物后,于1999年5月明确通知甲公司由于麻纺织品销路不畅,不会接收甲公司的继续供货。这时甲公司仓库下存麻纺织品10吨。甲公司为了赢利,在收到乙公司通知后,继续按双方合同约定为乙公司收购了其余的90吨麻纺织品。后因乙公司拒绝接收后100吨麻纺织品,酿成纠纷。

问:本案谁违约?属于哪种违约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在本案中乙公司是属于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是毫无疑问的,他的行为构成了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责任。依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在本案中应该要求乙方承担继续履约的责任;但是由于甲方在乙方明确告知即将违约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采购了90吨的麻纺织品,扩大了损失的范围,所以甲方在本案中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19. 我方某公司与英商签订一笔服装合同。合同按CIF伦敦即期L/C方式付款,合同和信用证中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我方按时将货物装上直达轮,并凭直达提单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银行议付货款。该轮船中途经过某港时,船公司为了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服装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伦敦。由于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该批服装比原定时间晚了2个月到达。为此,英商向我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问:(1)我方应否赔偿?(2)如何处理?(3)为什么?

答:我方不应赔偿。应让买方凭直达提单向承运人交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交涉。

因为按CIF条件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以船玄为界,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玄后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所以,船方擅自转船造成的损失也应由买方承担。另外,CIF属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并提交全套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20.国内某研究所与日本客户签订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妥善处理?

答:不合理。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即要到9月30日后才生效,而合同规定在9月份交货,所以日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21. 1985年2月13日,中国某公司A和香港某公司B签订了醋酸纤维素板的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中方A公司利用港方B公司和另外两家香港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的设备为港方B进行来料加工,每生产1吨板材的加工费为1600美元,港方B负责提供给中方A的来料即醋酸纤维素板的数量为:1985年不少于80吨,1986年不少于150吨,1987年不少于200吨,以后每年不少于200吨。中方A以来科加工费偿还设备的货款的本息。但在实际履行中,港方B仅在1985年12月30日提供来料34吨,1986年9月4日来料17吨,1987年2月l 6日来料1.1吨,合计来料52.1吨。1987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再次规定了港方B提供来料的义务和数量。结果该补充协议仍末履行,致使中方引进的设备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只偿还了设备贷款的本息的一小部分。中方提请仲裁,要求港方B赔偿包括设备贷款在内的经济损失。港方B答辩称: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是因为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原料价格上涨,数量短缺,无法买到原科所致。最后生产该原料的工厂停产,B更是无法买到。这是不可抗力事故,港方不应承担责任。试分析本案中,港方应不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港方应该承担责任。因为;

(1)根据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和惯例,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和部分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关的证明文件。本案中港方并未及时通知对方并出具有关证明。

(2)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当事人不可避免的、不能克服的。本案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并末规定具体一家或几家工厂提供原料,所以,一家工厂停产不能提供规定的原料,并不能证明其他工厂也无法生产和提供同类的原料。对此,港方所述的理由不充分,不足以证明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不可避免的和不能克服的。

(3)不可抗力事件还必须是事前无法预见的。而本案中,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港方已经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港方理应预见在执行补充协议时将存在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曾出现过甚至还继续存在的履行不能的风险。

由上述分析可知:港方以一家工厂停产买不到规定的原料为不可抗力要求免责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本案具有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的性质,没有港方的来料,中方就没有加工费可以补偿进口设备的价款,就势必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港方应负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中方的经济损失。

汇票

本票

支票

性质

属于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票据,具备必要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票据行为

流通

记名式和指示式经背书可转让,来人式经交付即可转让并在市场上流通

用途

结算工具、信贷工具

多用于结算工具

期限

即期、远期

即期

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份数

多份(正本与副本)

一份(只有正本)

承兑

远期汇票尤其见票后若干天付款汇票必须承兑

贴现

可贴现

责任

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所有承兑人在承兑后对汇票共同负责

出票人始终是主债务人,如出票人超过一人,可对本票共同负责,也可分别负责

出票人始终是债务人

追索权在票据有效期

遭拒付应做出拒绝证书,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无须做拒绝证书,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免费下载 Word文档免费下载: 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