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部分
权 利 主 体 | 自 然 人 | 行为能力 (根据年龄与精 神状况区分)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满16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 10周岁的未成年人) | ||
宣告死亡 | 法律要件:(受宣告人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 告) 效力:(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所引起 的法律后果相抵触,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撤销:有溯及力的但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律对 溯及力做了限制(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恶意赔偿) | ||||
法 人 | 法人的分类 | 民法通则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 |||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 |||||
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 |||||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 |||||
法人机关 | 意思机关(形成法人意志的机关) | ||||
执行机关(任何法人皆须有执行机关) | |||||
代表机关(代表机关对外代表法人为意思表示,是法人的对外机关 ) | |||||
民 事 权 利 | 支配权 | 1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 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2具有排他效力,故又称绝对权。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 |||
请求权 | 1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2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 ||||
形成权 | ①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必须通过 行使才能产生效力。 | ||||
抗辩权 | 1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存在且提出请求为前提 2主要分为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 | ||||
人格权 | 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 | ||||
法 律 行 为 | 可变更可撤销的 | 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欺诈、胁迫) | |||
效力待定的 | 疋仃为成立时其疋有效还疋无效尚不确疋, 有待其后 疋事头的发生确疋效力的民事 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实施的法律行 为、无处分权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 ||||
无效的 | 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的民事法律行为。 | ||||
精神损害赔偿 | 采用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的,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
代 理 | 概 念 | 指通过他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使自己直接或者间接承担该法律行为所生法律效果(民事权利 和民事义务)的制度。 | ||
特 征 | ①法律行为是代理人独立实施的。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或者间接 由被代理人承担。 | |||
类 型 |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本代理、复代理、有权代理、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单独代理、共同代理 | |||
诉 讼 时 效 | 客 体 |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事实上,还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适用诉讼时效。 | ||
时 效 期 间 | 类 型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一般债权请求权,期间长度为 2年) | ||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 2年期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特殊情况可延长) | ||||
起 算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 知道债务人之日起计算。 | ||||
时 效 的 中 断 | 概 念 | 指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法定事由,时效期间于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的 制度 | ||
范 围 | (1)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断 (2) 仅普通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 | |||
效 力 | (1) 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后,自中断后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原来长度 的诉讼时效期间。 (2) 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效力。 | |||
诉讼 时效 | 中 断 | 法定事由 | (1 )债权人提起诉讼 (2 )债权人在诉讼之外对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
时效的中止 指在普通或者诉讼时效期间的 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法定事由,
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最长时效期 间不发生中止,仅普通和特殊发生。
分则部分
物权法的核心考点 | |||
物 权 法 疋 | ①种类法定:又称“类型强制”,指那些权力属于物权,只能由《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作出规定。 | ||
②内容法定:又称“类型固定”。 | |||
③效力法定 | |||
④公示方法法定:物权的享有和物权的变动的公示方法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 | |||
物 权 请 求 | 概 念 | 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 ,物杈人为回复物杈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 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
分 类 | 返还原物请求权 | 通俗地说就是“我享有物权的物被你无权占有着,我总有权请你返还给我吧 !” | |
构成要件:(1)请求人为物权人(2)被请求权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 |||
权 | |||
物 权 请 求 权 | 分 类 | 排除妨害请求权 | 构成要件: (1)请求人为物权人; ⑵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 (3)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4)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5)请求人系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 |||
消除危险请求权 | 构成要件: (1)请求人为物权人。 (2)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 (3)提出请求之时,危险仍现实存在。 (4)被请求人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 |||||
物 权 变 动 | 概念: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
分 类 | 基于法 律行为 的物权 变动 | 动产 | 以交付(或放弃占有)为生效要件 1.物权变动规则: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 产物权变动。 2.具体适用: ①抛弃动产所有权;②抛弃动产质权;③动产头卖;④动产赠与;⑤动产质权的 设立;⑥部分权利质权(具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 单、提单设立质权)的设立;⑦基于设立公司(合伙)协议的动产出资 | |||
不动产 | 重要特点:①法律行为必须有效②原则上必须公示。 | |||||
原则上必须公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一律以登记(注销登记、移转登记、设立登 记、变更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1.物权变动规则:法律行为有效 +处分权+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2.具体适用: ①不动产的所有权抛弃;②不动产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抛弃;③不动产买 卖;④不动产赠与;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⑥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⑦基于设立公司(合伙)协议的不动产出资;⑧附着于土地之林木的买卖与赠与。 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将注销登记、移转登记、设立登记、登记簿之日。 | ||||||
非基于 法律行 为的物 权变动 | 重要特点: (1)不以法律行为的生效为要件或者与法律行为无关 (2)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 | |||||
预 告 登 记 | 概念 | 为了保全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 ,而以该债权请求权为对象的登记。 | ||||
种类 | 预售商品房等不动产;不动产买卖、抵押;以预售商品房设定抵押权 | |||||
申请 | 原则上,应由当事人双方按照约定共冋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 |||||
异 | 条件 | (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 ||||
议 登 记 | 办理 | (1) 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即应办理异议登记 (2) 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 ||
概念 | 两人以上分享冋一财产所有权的现象。共有是对所有权量的分割。 | |||
分类 | 按份共有:指二人以上按照各自确定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 |||
共冋共有:指二人以上根据共冋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共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 ||||
共有 | 共有 物的 管理 与处 分 | 共有物的处分 | 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加盖房屋、装修房屋,拆除房屋重建;宰杀共有的牛 )与法 律上的处分(转让、抵押、质押、设立用益物权;赠与共有的羊 )。 | |
共有物的分割 | 分割请求权的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形成权,所以,一旦某个共有人享有分 割请求权,即可请求分割共有物,终止共冋关系,无须其他共有人冋意。 | |||
共有人协商确定;不能确定的,原则上米用实物分割的方式; 不宜米用实物分割的, 则采用变价分割或者作价分割 | ||||
善 意 取 得 |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 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 ,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 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 |||
《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 ,权利人 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 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 ,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 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 ,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 ||||
地 役 权 | 概念 | 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 | ||
特征 | (1)地役权冋时涉及需役地和供役地 ,是通过在供役地上设立负担来满足需役地之便利的权利 ⑵ 权利主体的广泛性。(3)内容的意定性。(4)客体亦具广泛性。 | |||
地役 权的 设立 | ⑴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不需要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 ⑵根据《物权法》第161条,约定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⑶根据《物权法》第163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 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冋意,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 |||
地役 权的 从属 性 |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抵押。 3.需役地权利转让的,只要让与人与受让人无相反约定 ,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 4.曾经的地役权人,若完全丧失对需役地的权利 ,其地役权消灭。 | |||
地役 权 | 地役 权的 不可 分性 | 地役权及于需役地的全部,也及于供役地的全部,不因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分割 (部分转让)而受影 响。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乃其从属性的延伸 ,包含以下内容: 1.地役权不受需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 2.地役权不受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 | ||
担保 物权 | 特征:从属性;物上代位性; 不可分性(所有的担保物权均具有) | |||
混合担保 [同一个债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保证)。 | ||||
共 同 抵 押 | 同一债权由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共同担保的。 | |||
按份共同抵押: 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 ,分别或者共冋与债权人约定各自仅对特定的债权数额承担担保 责任,为按份共同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行使抵押权 | ||||
连带共冋抵押: 右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 ,未与债权人约疋债权人仃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 ,为连带共冋 抵押。 | ||||||
抵 押 权 | 抵 押 权 的 设 \立 |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要件:(1)抵押合同有效;(2)抵押人具有处分权;(3)办理抵押登记 | ||||
动产抵押 权的设立 | (1) 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杈的设立须两个要件: ①抵押合同有效;②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2)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须公示:既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交付。 (3) 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
动产浮动抵押权 | 特点:(1)抵押人的特定性(2)抵押财产的集合性(3) “休眠期制度” (4) “休眠期结束” | |||||
质权 与留 置权 | 动产 质权 与权 利质 权的 设立 | 1.用有权利凭证的汇票、 支票、本票、公司债券设立权利质权的,自交付权利凭证时质权设立 ,但是, 若未在权利凭证上背书“质押”字样 ,已经设立的权利质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不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 3.根据《物权法》第 226-228条的规定,设立权利质权后,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权利质 权的客体,出质的知识产权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知识产权。经过质权人冋意转让或者许 可他人使用权利质权客体所获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
留置 权 | 成立要件: 积极:①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③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 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消极:①因侵权行为取得动产占有的 ,不成立留置权。②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 ,不得留置。 ③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④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 |||||
占有 | 概念: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 |||||
特 点 八、、 | 1占有虽为权利的外衣,但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 2占有是一种财产利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冋 3占有的客体为物,物的部分可成立占有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4民法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继承、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 ),虽对物无事实上的管领控制, 但认可占有的成立。 | |||||
分 类 |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己占有 与辅助占有、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 |||||
占 有 保 护 请 求 权 |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 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 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 ,该请求权消灭。 | |||||
分 类 | ①占有回复请求权: 又称占有返还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 有,返还占有物。 | |||||
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指以侵夺以外的方式妨碍占有人的占有。如在他人占有房屋的门前堆放垃圾、 在他人占有的车库前停放汽车、产生高分贝的噪音等 | ||||||
③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 构成要件有四: (1)对占有的妨害虽未实际发生 ,但具有妨害的现实危险。(2)请求人为占有人(无论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 有)。(3)相对人须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4)为请求之时,妨害危险依然存在。 | ||||||
债法总论核心考点 | ||||||
债的概念与 特征 | 概念:指特疋人可以请求特疋人为一疋仃为或者不为一疋仃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 ||||||
特征:(1)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2)债的主体特定 (3)债的客体为给付(4)债具有平等性(5)债具有期限性 | |||||||
债的 分类 | 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 ||||||
债 的 转 移 | 债权 转让 | 要件:(1)须债权具有可让与性;(2)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 (3)遵循法定形式。 | |||||
法律效果: (1) 从权利随同移转 (2)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包括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 主张。 (3) 被转让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4)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的抵销权。 | |||||||
债务 承担 | 免责的债 务承担 | 指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担 ,就转让给第三人的债务,原债务 人免除债务 | |||||
并存的债 务承担 | 指原债务人并不免除债务,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 ||||||
债的消灭 | 债的消 灭原因 | 清偿 | 指依债务本旨而实现债务标的之给付的行为 ,债权因实现其目的而消灭。换言之 ,清偿指清 偿(债务人或第二人)向受领清偿人全面而适当履仃债务,而债务消火的仃为。 | ||||
抵销 | 法定抵销 | 成立要件:①须双方互负债务②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③须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④须双方的债务都不属不能抵销的债务。 | |||||
约定抵消 | 又称合意抵销、任意抵销。约定抵销的实质是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订立一 个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彼此债权债务的合冋。 | ||||||
提存 | 条件:(1)具有法律规定的提存原因;(2)标的物适合于提存。 | ||||||
免除 | 债权人为抛弃债权,对债务人为意思表示进而发生债务消火的单方仃为。 | ||||||
混同 | 狭义指同一债权之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从而导致债权债务消灭的事实。广义的还包括同一 物上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 ,从而导致他物权消灭,以及同一物上的所有权与承租权 同归一人,从而导致承租权消灭的事实。 | ||||||
无 因 管 理 | 正当的 无因管 理 | 构 成 要 件 | (1) 管理他人事务; (2) 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务 ,并愿意将管理所得利益归属于他人) (3) 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4) 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 ||||
法律效果 | (1)具有违法阻却性(2)管理人与本人间不成立不当得利 (3)自动在管理人与本人(被管理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双方互有特定内容的权利 与义务。 | ||||||
不当的 无因管 理 | 构成要件 | 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2)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务 ,并愿意将管理 所得利益归属于他人);(3)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4)管理事 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和(或者)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 |||||
法律效果 | (1)不具有违法阻却性。若管理人因不当管理行为侵害他人利益,构成侵权。 (2)若本 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 ,则本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管理人因管理 遭受损失的义务,但本人的偿付义务以其所得利益为限。 (3)若本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 理所得之利益,一般可按照不当得利处理 | ||||||
不当得利 | 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 ||||||
保 证 | 保证合冋成立的方式(《担保法》第 13条;《担保解释法》第 22条 | |||
保证方式 |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 |||
共同保证 | 由两个以上保证人共同担保的,为共同保证。 | |||
侵权责任法的核心考点 | ||||
侵权责任的 归责原则 | (一)过错责任(在法无明文规疋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一)无过错责(二)公平责任 | |||
共同侵权与 分别侵权 | 共同侵权:(1)共同加害行为(2)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共同故意) (3)共同危险行为 分别侵权:指二人以上分别是实施加害行为,主观上无共冋故意或共冋 过失,但造成同一损害,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的侵权行为。 | |||
用人者责任 | 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 构成侵权(一般情形、劳务派遣)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接受个人劳务一方的责任 | |||
机动车道路 交通事故责 任 | 机动车辆,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 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履带式车辆不属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视为机动车 )。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侵权责任法》第48-53条;《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 | |||
产品责任 | 产品侵权,指产品因缺陷致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注意:是“缺陷”,不是“瑕疵” ) | |||
产品缺陷包括三种:①设计缺陷;②制造缺陷;③指示或警示缺陷。 | ||||
责任主体: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 ||||
合同法的核心考点 | ||||
合同的分类 | 有名合冋与无名合冋、诺成合冋与实践合冋、双务合冋与单务合冋、有偿合冋与无偿合冋、要式合 冋与不要式合冋、确定合冋与射幸合冋、束己合冋与涉他合冋、一时性合冋与继续性合冋、主合冋 与从合同、预约与本约 | |||
合同的相对 性 | 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包括主体 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 | |||
例外:合冋保全;买卖不破租赁;单式联运合冋;(建设工程施工合冋 )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 ||||
要约与承诺 | 《合冋法》第13条规定,订立合冋,米取要约、承诺方式,缺一不可。 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对象只能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 |||
缔约过失责 任 | 构成要件: (1) 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磋商 (2) 一方因过错违反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 (3) 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①缔约费用及利息;②为准 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③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4)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 |||
合同 的效 力 | 可撤 销合 同 | 类型 |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未损害国 家利益);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 |
效力 | (1)撤销前,合冋已经成立并生效。 (2)撤销后,合冋自始无效(撤销具有溯及力)。 | |||
效力 待定 的合 同 | 概念 | 指合冋已经成立,但因存在一疋的瑕疵,效力处于不确疋状态,须经有权人的特疋仃为或 者一定事实的发生才能确定合冋效力 (自始有效或者确定无效)的合冋。 | ||
类型 | (1)限制民事仃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冋; ⑵ 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3)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 |||
无效 的合 同 | (1) 因欺诈、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冋 ,无效。 ⑶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 ||||
履行 抗辩 权 | 同时履行抗辩 权 |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 |||
顺序履行抗辩 权 | (1)双方因“冋一”双务合冋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 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 (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请求应后履行的一方履行。 | ||||
不安抗辩权 |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有先后顺序; (3)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届时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给付的情形。 | ||||
代位权 与撤销权 |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不能过了诉讼时效)、到期; 2、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3、 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4、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 ||||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注意:无须到期)。 2、 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财产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3、 右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行为,需要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 | |||||
合同的解除 | 概念:指合冋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经当事人协议 ,或者当具各合冋解除的条件时 ,由 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冋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 ||||
类型: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分为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 | |||||
违约责任 | 归责原则:违约责任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
违约行为的形态:预期违约(明示毁约、默示毁约);实际违约 | |||||
买 卖 合 同 | 保留所有权买卖 | 适用范围:保留所有权头卖仅适用于动产头卖,不动产头卖无适用的余地,不动产头卖仍 以过户登记为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 | |||
分期付款买卖 | 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 3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 ||||
试用买卖 | 指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于买卖合冋成立时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或检验,若 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认可该买卖 ,则买卖合同自认可时生效的特殊买卖。 | ||||
买 卖 合 同 | 风险负担 | 指买卖合冋生效后,合冋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或灭失 时,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 | |||
一物数卖 | 就是出卖人就冋一个动产或者不动产冋时与数人订立数份买卖合冋。 | ||||
[连环买卖 | 指就同一个标的物,甲出卖给乙,乙又出卖给丙,丙再出卖给丁。 | ||||
赠与合同 | 概念: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冋。 赠与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 ||||
租赁合同 |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 ,超过部分无效。 | ||||
房租租赁合 同的法定承 受 | 在房屋租赁合冋(其他租赁合冋不适用,仅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冋)中,在租赁期间内,承 租人死亡、宣 告死亡、宣告失踪的,与承租人生前共冋居住的人 (不要求是近亲属或继承人 )、共冋经营人、合伙 人享有法定承受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 换言之,法定承受人自动概括承受房屋租赁合冋的权利与义务 ,而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冋意。 | ||||
买卖不 破租赁 | 概念:又称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 ,指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新所有权人法定承受 该租赁合同。 | ||||
服务合同 | 行纪合冋: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冋。 | ||||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 | |||||
婚姻法的核心考点 | |||||
无 效 婚 姻 | 概念:指已经办理结婚登记 ,除胁迫婚姻以外的其他欠缺婚姻的实质要件的婚姻。 | ||||
无效事由:(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 |||||
可撤销的婚姻 | 可撤销事由:仅限于因胁迫而结婚。 | ||||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 条件:(1)须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 (2) 仅限于法定情形:(①重婚;②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
离婚时一方 的扶助义务 |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具有扶助的义务。 所谓“一方生活困难”包括: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2)离婚后没有住处。(3) —方 缺乏生活的自理能力,又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 | ||||
法定夫妻共冋 共有财产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冋所有: (1)工资、奖金;(2)生 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
法定夫妻个人 财产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 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3)遗嘱或赠与合冋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 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
夫妻共 同债务 的清偿 | (1) 离婚时,夫妻共冋债务按下列步骤清偿: ①以夫妻共冋财产清偿;②夫妻共冋财产不足以清偿 ,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 双方协议清偿;协议 不成的,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上是以“死者的个人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 ||||
继承法的核心考点 | |||||
遗产的范围 |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夫妻一方死亡时应将夫妻共冋财产一分为二 ,仅其中的一半是遗产。 | ||||
继承权的放弃 | 各方面的要求;放弃的限制;继承权放弃的撤回 | ||||
受遗赠权的 放弃 | (1) 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 ,可以采用 明示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或者法院作出 ,也可以采用默示作出。 (两个月期满受遗赠人未作表示的 ,视为放弃受遗赠)。 (2)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 | ||||
继承遗产时被继承人生前所负 债务的清偿 | 概括继承原则;限制继承原则; 为生活困难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原则 | ||||
遗产分割后被继承人生前所负 债务的清偿 | (1) 先由法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 (按比例)清偿; (2) 法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不能清偿的债务 ,由遗嘱继承人 和受遗赠人用所得遗产按比例清偿。 | ||||
遗嘱 | 遗嘱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 ||||
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遗嘱只能由遗嘱人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明示和默示) | |||||
法定继承 | 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 ||||
代位继承 | 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代位继承的内容 | |
知识产权法的核心考点 | ||
著作权的归属 |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
著作权的内容 | 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著作财产权 | |
邻接权的内容 | 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出版者的板式设计权 | |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 1.发明、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 2.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 | |
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 | 1.现有技术抗辩2.权利用尽3.先用权4•临时过境 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 |
注册商标 | 商标侵权行为的形态 | |
权侵权 | 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不侵权的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 | |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