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重理工学〔2017〕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重庆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取得学籍的新生应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cn/)查询并确认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学校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经学校认定属实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下列情况下,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有创业意愿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3年。
(三)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四)其它符合国家规定可保留入学资格情形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周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填写新生入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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