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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王充闾文学作品研究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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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王充闾文学作品研究中心章程
营口王充闾文学研究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营口王充闾文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第二条本中心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是王充闾文学作品研究者的民非组织。
第三条本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为王充闾文学作品研究者提供研究平台,积极弘扬名人文化,积累名人研究档案。
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营口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第四条本是营口市档案局。
第五条本中心的住所地是:营口市站前区公园路10号,营口市档案局办公楼内。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中心的举办者是刘品毅。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中心研究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
(三有权查阅本中心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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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本中心开办资金:30000元;出资者:营口市地域文化研究会;金额:30000元。
第九条本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联系营口地区及全国各地王充闾文学作品研究者,组织开展王充闾文学作品研究和业务培训活动;
(二组织发掘、整理、开发、宣传、弘扬王充闾文学作品研究成果,建立、积累、保护文化名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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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与全国各地王充闾文学作品研究者建立友好的交流与合作关系,沟通信息,组织学术讲座和交流,广泛开展各种类型的研究交流活动;
(四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益活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中心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0人。理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会员代表(由全体会员推举产生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研究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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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聘任或者解聘本中心理事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中心副理事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7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