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9修订)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北京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9.05.11
【实施日期】2009.05.1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5修订)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7年11月6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1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开展和促进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和完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充分发挥律师在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国家、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和法律学科门类等条件,设置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加强律师的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提升律师的业务素质,拓展律师的执业领域,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推动律师为国家和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由从专业水平较高的律师中选拔出来的委员组成,对从事不同业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指导和促进交流。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本会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部以上专门法律作为依托;
(二)该方面的律师业务已发展到一定规模;
(三)能与法律实务部门相对应;
(四)符合法律学科分类的基本规范;
(五)该专业委员会的报名人数达到十五人以上。
公益性的专业委员会和因特殊目的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可以放宽上述条件限制,以主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来设定。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调整,包括增加、撤销、合并、分立及更名等,应当根据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适时进行。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由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会长会议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人。如因业务领域需要和报名人数众多,确实需要增加委员人数的,应报经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核,并报会长会议批准。
第九条 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均在委员中选举产生。上述人员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聘任委员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推荐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声望的、具有一定专业研究水平的专家和学者作为顾问,由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报经会长会议同意后,统一纳入顾问委员会,予以聘任、协调和管理。
顾问的聘请、联络及其他相关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加强自我管理,自律自强,充分调动和发挥委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计划、有组织、有实效地开展各项专业活动,为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提高律师行业业务素质,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实现律师行业的整体优化服务。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就本专业领域的法律业务开展理论研讨,进行业务交流,向全市律师公布研究成果;
(二)就本专业领域的法治建设和政策制定等开展调查研究,参与国家立法、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制订,并就立法和法律实施向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业务范本和业务规范,整理、收集、印发信息资料,编辑出版专业文集;
(四)就本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开展论证和宣传;
(五)就本专业领域的疑难案件进行研究和讨论;
(六)就律师表彰、惩戒、专业资格考核等事项向本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七)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八)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产生、增补、退出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