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将租赁的汽车抵押借款该行为如何定性

将租赁的汽车抵押借款该行为如何定性

时间:2018-06-30 02:33:48    下载该word文档

将租赁的汽车抵押借款该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被告人王某以做生意跑业务为由,向汽车租赁公司交纳5500元押金后,从该公司租赁银灰色捷达车一辆,并以3万元将该车抵押给杨某。之后,被告人王某更换手机号码,逃匿到外地,后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查获后,追回捷达车,已发还租赁有限公司。

 分歧

  本案是一起汽车承租人将租赁的汽车用于“抵押”借款进行恶意占有的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认定王某的行为存在以下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是:王某从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租出的过程中,并未使用虚假的身份欺骗租赁公司,在抵押车辆时也并未伪造汽车的行驶证明等文件,虽然谎称自己是车主而低价抵押,但其主观上并不具有长期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并应数罪并罚。主要理由是:本案存在两个诈骗环节,第一个环节是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租车,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汽车租赁公司的财产,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也就是汽车租赁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应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个环节是王某虚构自己是租赁汽车车主的身份,隐瞒真相,将车辆用于抵押并骗取杨某3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认为应对王某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只构成合同诈骗罪。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王某在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虽然使用了真实姓名和真实证件,但其在租赁时却隐瞒了租赁的真实意图“将租赁的车辆用于抵押借款挥霍”,其提供证件、支付押金的目的都是为了骗取租赁公司的信任,使租赁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履行合同并交付汽车。其合同性质属于:合同本身真实,行为人能够履约,但根本不想履约,而在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等财产后逃匿的“虚假”合同。主观方面上,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及违约后无承担责任的表现。王某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随后又将租赁汽车低价“抵押”给他人,所得“抵押”款被其挥霍,并且在骗得抵押款后逃匿,使当事人无法寻找其下落,王某并没有任何实际履约行为,且不去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其非法占有“租赁财物”的目的暴露无疑。从王某侵犯的客体来看,侵犯了汽车租赁公司的财产权,破坏了汽车租赁市场秩序。同时,王某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将车辆以租赁的形式骗出后又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以车主的身份将车辆“抵押”给他人以获取现金,其所实施的“抵押”诈骗行为,是其为最终非法占有他人“租赁财物”这一结果的手段行为,属于前一行为的牵连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按一罪论处,而不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一审宣判后,王某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