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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0【字号】石政发〔201615【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政发〔201615


各相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201672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2016630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起草、审查、公布、备案,以及修改、清理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临时性机构和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和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反复适用的文件。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以及涉密和依法不对外公布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监督等管理工作,并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进行监督、指导。
区属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本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监督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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