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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选择

时间:2015-01-28    下载该word文档

浅谈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选择
[ ]2013年初中央政府确定的将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被学者称为最有牙齿的制度之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中统一的登记机构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文章比较考查了世界主要国家的统一登记机构的立法例,分析了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状况,综合国内学者的意见,提出我国应当选择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路径,以期对正在进行的统一不动产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不动产;不动产登记;立法建议

2007年颁布施行的《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物权法》实施以来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学界呼声很高,20133月全国人大会上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相关部门也分别表示到20146月以前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法》虽已经实施近7年,我国仍然实行不动产多头登记制度。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中的统一是指统一立法根据、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程序、统一登记权属证书、统一登记效力。从既有法律经验来看,完整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有三个构成要素:基础要素、程序要素和结果要素。其中,基础要素包括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机关主导着登记的进程,不动产登记簿反映登记的结果。没有这两个基础要素,则不动产登记没有实际意义。②因此,在建构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时,确定科学合理的统一登记机构就显得特别重要。

一、域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主要立法例

(一)德国

德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土地登记局,依德国《土地登记条例》第1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地方法院(土地登记局)掌管。土地登记局对位于域内的地产有管辖权。该法规定,地方法院就是土地登记局,负责制作土地登记簿管辖本区域内的土地。德国的法院体系分为基层法院、州法院、州高级法院和联邦高级法院,其土地登记局一般设在基层法院,管辖所在土地登记事务,责包括:按规定批准土地登记事项、填写登记册、办理与登记有关的部门间的公务,履行职务时得依法自主进行,不受政府及上级法院的干预。德国土地登记局作为地方法院的组成部分,不是普通法院,也不是特别法院,其本质上是法院,但无对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管辖权,专职土地登记,登记行为结果与法院初审判决的效力相同。组成人员由法律工作者、行政管理人员和仲裁法官。

(二)日本

日本的土地等不动产登记机关设在法务省内的民事局之下,称登记所,有法务局、地方法务局、支局、派出所四种形式。全国设8个法务局,另外设有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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