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06]146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8.31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06〕1468号 2006年8月31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燃气集团,各有关单位: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陕京管道输气系统供应我市天然气门站价格于2005年8月1日上调0.15元/立方米。为合理疏导上游气价上涨影响,理顺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促进节约用气、合理用气,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市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统一上调0.15元/立方米(含税)。北京北燃港华燃气公司供应特许经营区域内用户价格,在中标价格基础上按此水平相应调整。调后具体分类价格见附件1。
二、各燃气供应企业销售天然气(除使用压缩天然气的管道用户外),其销售价格均执行全市统一价格标准。
三、各燃气供应企业之间的供销价格以及供应大用户的价格,在全市统一价格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批量折扣的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价格报我委备案。
四、各燃气供应企业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天然气供应安全、稳定。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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