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中心管理制度
一、责任部门
区财政局社保中心
二、责任人
承办人A、B , 主任 , 分管局长
三、权力行使依据
1、《齐齐哈尔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齐民办【2008】 55号文件
2、黑龙江省卫生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社【2010】32号
3、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 36号
4、 劳动保障部等十八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 【2006】 6号
5、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 1号
6、黑龙江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社【2006】
12号
四、办理各项业务所需材料
1、涉及民政部门的各项社保资金
民政部门提供所需社保资金的申请材料、申请表及相关文件。
2、涉及劳动部门的各项社保资金
劳动部门提供所需社保资金的申请材料、申请表及相关文件。
3、涉及卫生部门的各项社保资金
卫生部门提供卫生各项社保资金所需的考核及达标完成情况材料,及相关文件。
五、 工作时限
城乡低保金,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农大学生补助,新农保,城居保等项社保资金每月需基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及文件,社保中心审核无误,主管领导审批后,3—5个工作日内拨付。其他专项社保资金按照省市要求及时拨付。
六、工作制度
1、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社会保障的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建议;负责有关社会保障财政政策的协调工作。
2、监督和分析分管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建议;审核和批复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3、预算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对财政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措施;编制区级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算;年末汇总编制社会保障决算报表。
4、管理好上级财政补助安排的就业、公共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城市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等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制定区级补助标准办法及各项社保资金的拨付工作。
5、监督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拨付、运营安全和保值增值,确保专款专用。
6、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理财,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
七、监督检查
按照《建华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和《建华区财政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执行
八、责任追究
按照《建华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和《建华区财政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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