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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聘任的角度分析教师的法律身份

时间:2021-02-13 21:29:52    下载该word文档

教师聘任的角度分析教师的法律身份

摘要:当前中小学教师身份争议不断。有人说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务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员?普通劳动者?而教师聘任制是教师任用的一种方式,是教育人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中小学已普遍实行教师聘任制,希望通过这种任用制度的实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优化配置人力资源。本文结合四个案例以及《教师法》从教师聘任的角度来理解和认识当前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

关键词:教师法律身份、教师聘任制、专业人员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随着教师人事制度的改革,教师的法律身份发生重大改变。关于教师的法律身份,也出现了许多不同的说法。

首先,教师不是国家公务员。1993年我国通过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公务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该规定显然把教师排除在公务员范围之外,且在现阶段我国对公务员的范围界定从严把握,严格按照单位的职能性质界定,学校不是行政机关,教师也就不属于国家公务员。

其次,教师也不是与学校结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雇佣劳动者。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聘任制下教师与学校是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种观点既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又不符合教师职业的性质。我国《劳动法》以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都指出现阶段尚难以将教师纳入到调整范围之内。

最后,“专业人员”构不成对教师法律身份的完整表述。《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这首次从立法上完整地表述了教师职业的社会性质,确认了教师社会地位的专业性和神圣性,符合教师专业化的国际趋势。明确了教师在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聘任制下教师法律身份

首先在湖南株洲语文老师入学教育事件中。

一个向学生灌输极端个人主义人生观的教师,他的行为已经偏离了教师所应该遵循的为人师表的基本准则,而世界言传身教之便,行推广极端个人主义知识,这样的人已经丧失了作为教师的起码资格,现在该中学将这名教师解聘也是对学生成长和人才培养负责的表现。

教师的工作不只是读书更重要的是育人我们常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这句话反映了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对人的精神境界进行引导和塑造的关键作用,正是因为教师的职业具有其特殊性,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处于关键的地位,很多国家都对教师的资格做了严格要求,一般来说,除了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平外,同时也要求教师具有良好的品行,高尚的人格。而我国近些年来推行的教师资格制度,也是对教师资格德才兼备要求的反映。

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教师法第八条对教师的义务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以下几点,一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显然,一个向学生灌输极端个人主义,而封建糟粕思想的教师,他的观点和行为已经和宪法所规定的原则相违背,也违背了教师法中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因此学校将这样的教师解聘,有着直接的法律依据。

第二,在充当看客的杨不管事件中杨不管最终的处理结果是停职赔10万。对于此次事件,法律界人士指出,选择了教师职业就是选择了一种责任担当,就要体现公认的职业道德,我国的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但部分老师认为,不管背后有隐情。他们认为除了管不住不爱管之外,恐怕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不敢管当时学校半年前曾发生学生砍断老师手指的血案此事至今令学校教师心悸。而且更深层次上是教师在遇到类似事件时,究竟该不该管学生,如何管、管到什么程度。其实这背后反映出来的人就是教师对自己的法律身份不够清晰,冷漠对待学生殴打事件。在类似的事件中教师究竟应该充当什么样的身份和角色去管理学生。

同样在范跑跑事件中,范老师的跑跑本身就是一种有害于学生的行为,违背了教师应该关心爱护全体学生的职责。范跑跑,最后承担的结果也是永久被停职,并没有被解聘。在教师法中第37条明确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其所在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范跑跑并未违反以上三条,同时也说明教师是关心爱护学生的身份。

三、法理分析:教师聘任制是一种公务契约,教师仍属于公职系列  

教师聘任制度改革引起了人们关于教师身份认识的讨论。要确立教师的法律地位,关键要分析教师聘任制度的法律性质。“教师是自由职业者还是政府雇员是困扰西方国家立法者的一个问题,也是教育立法的一个热门话题。

聘任制下教师公职身份的内涵教师聘任制是一种公务契约,教师仍属于国家公职系列。这在现行法中也可以找到充分依据。尹力根据我国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认为教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且是“无需多加论证的。此外,教育部2002年颁布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事故责任的赔偿”一章中规定了对于教师的追偿制度,这也体现出来国家在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担时,是以国家与教师之间的特别权力关系为基础的。那么,聘任制下教师的公职身份和以往的“国家干部”身份有什么区别?

首先,聘任制下教师仍享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把教师纳入到和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人员相类似的国家公职系列,它能够解释目前仍是国家实施教师管理的现实,也可以借鉴《法官法》、《检察官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专项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法规,完善教师法律体系建设。

其次,国家对教师从纯粹的行政管理转为契约管理体现了教师管理的现代化,也符合法律发展的趋势。传统上我国的教师管理单纯采取命令-服从性的行政方式,这不符合教师专业人员的特点。国家建立教师聘任制度,契约关系固有的“合意”成分真正体现了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由原来的行政依附和命令服从关系转向具有一定选择自由度和协商性的契约关系,符合教师专业人员的职业特点。聘用合同是教育行政机关与教师之间的一种市场交换关系,也是一种权威关系,一旦教师进入合同关系,就必须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但是,签订合同能够维护教师的个人权利,在不对等地位下形成矛盾双方的共同意志,实现双方的自由合意,这才是聘任制的真正意义。

第三,教师是专业人员,因此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有其特殊性。作为专业人员,教师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教育自由和专业自主性。与公务员相比,教师权利受到较少的政府限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自由度,国家对教师的管理要突出专业人士管理特点,如接受长期的专业教育、不断促进专业发展,教师要接受公众对其服务质量的监督,要对市场和“顾客”需求做出更加灵活的反映,对教师作出某些处理决定时要充分尊重专业人士的观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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