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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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八章 权益爱护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正参加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进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 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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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进展作为长期进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章公平,对中小企业特殊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乐观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进展制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平安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学问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进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进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进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实际状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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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家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推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沟通和共享的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