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韶府[2014]14号
【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14
【实施日期】2014.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
(韶府〔2014〕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暂行)》已经第十三届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4日
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统一集中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国土资源交易、产权交易、特许经营权交易等。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
(一)建设工程交易;
(二)政府采购;
(三)国土资源交易;
(四)产权交易;
(五)特许经营权交易;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
本规则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本条所列各交易事项包含的项目、物品、服务、权益等资源。
第四条 符合《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规定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时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依法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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