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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尼族民事习惯法探析

时间:2011-02-21 18:03:01    下载该word文档

哈尼族民事习惯法探析

Research on Hani customary civil law

(贵州民族学院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摘要:哈尼族作为我国西南边疆历史最为悠久的少数民族之一,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民事习惯法。本文分别从土地、动产及契约制度等方面对哈尼族民事习惯法进行介绍,并进而推导出哈尼族习惯法具有的与其生活环境相适应的特性。

关键词:哈尼族 民事习惯法

Abstract Hani as the oldest one of the ethnic minorities in the southwest frontier ,in the long historical process, Hani formed customary civil law that has itself characters. The thesis from the land, goods and contract system described Hani customary civil law, And further deduced that Hani customary civil law is derived from the living environment suited to it’s characters.

Key word:Hani, customary civil law

哈尼族是我国西南边疆历史最为悠久的少数民族之一,同时也是一个直至解放前尚无本民族文字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哈尼族各村寨、各家族之间虽未形成统一的权威管理机关或成文法典,但也有着世代相传的习惯法来调整人们相互间的关系。这些习惯法就是全体社会成员在生产、生活中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多少世纪以来,他们正是依靠这些习惯法来维持社会秩序和维护各家族成员间的物质利益。尽管由于自然、历史的原因,哈尼族社会中商品关系发育得较为薄弱,但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哈尼族社会仍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民事习惯法体系。

一、土地等不动产所有权制度

哈尼族社会在解放前便已普遍进入封建社会,封建领主经济和地主经济是哈尼族社会中占主流地位的经济形式,但是由于各地实际发展极不平衡又可分为三类地区:西双版纳、澜沧等地的哈尼族,受傣族封建领主的统治,但在本族内部保留有较多原始残余;红河南岸的元阳、红河、绿春、金平四县及江城县等地哈尼族,是由封建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过渡的地区;以墨江、新平、元江等地为代表的哈尼族属地主经济地区。因此哈尼族地区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主要有三种形式:封建领主或土司所有制、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和私有制。

(一)土地的封建领主或土司所有制

在西双版纳一带相传哈尼族(当地称僾尼)的祖先原系居住在红河、元阳一带,后来因为战争的原因,被迫陆续外迁,到了距今二十代人以前是居住在元江、墨江,以后又因和汉族统治者打仗,大败之后,由一女王领着逃至景洪澜沧江边。那时后有追兵,前面又有宽阔的激流澜沧江阻隔着,女王派人去和“昭片领”(宣慰使)商谈的结果,在接受做其臣属(实则就是农奴)的条件下,才由“昭片领”派船只渡到西岸。最先居住在勐海、小勐宋。勐遮山头,后来才慢慢分布到各个地方傣族历史上曾有宣慰使封山区少数民族为八十一个“火圈”,通称“郎杏乃”的记载,直属宣慰使统治。

“宣慰使”作为其辖区内的最高统治者,成为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对哈尼族村寨按照当地的生产、特产和封建领主的需要规定贡赋和苛捐杂税,如景洪县南林山哈尼族社会调查中发现当地哈尼族群众对傣族封建领主的负担有:1、对波郎和召腾的固定贡物:波郎每年收棉花200斤;召腾每年收棉花66斤、半年66元;各寨每三年杀一口猪,一半送召腾,一半群众吃。2、山租:开种外寨的地,得给该寨的召腾交山租(种本寨范围内的地,因已按寨和按户负担各种封建贡纳以及劳役、杂派等,无须再出山租),一般是种什么交什么,另交若干草排和棉花。3、白工:宣慰街盖房子要提供劳役。并要轮流交烧柴。4、对昭片领的实物贡纳:每年支召良勐(专门给召片领管祭祀的人)小猪七口;三年交一头黄牛,召良勐照例给12元半开,不敷数由群众分摊。5、门户款:这里七寨固定为150个负担户。(实际户数为231户,当地规矩,负担户固定后不管增减情况、按原户征收各项摊派,各寨内部又按实际户数除鳏、寡、孤、独外平均分担。)南林山每个负担户每年约负担半开100元左右,每户实际负担60-70元。是一项最沉重的负担。这些钱最后由波郎收集上缴召片领。6、派官钱:波郎委任哈尼族担任基层头人要收一笔钱。委叭竜派50元、叭贯40元、叭10元、鲊8元。7、对头人的负担:叭竜每年收棉花100斤,叭、鲊等也有轻微剥削,如给群众调解婚姻纠纷时要点钱,群众打得野味也要送给他们一点,婚、丧祭祀请他们吃饭之类。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傣族封建领主对哈尼族的剥削是苛重的,它榨取了生产水平本来就不高的哈尼族的绝大部分剩余生产品

在哈尼族土司统治区域,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属于土司,其他阶层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土司及其亲眷直接占有大片好田、好地,称之为“官田”。如稿吾卡土司,共占有辖区内水田的40%;思陀土司在红星乡坝密村就有产粮一千多背的粮食的田地;瓦渣土司在甲寅一乡就有产二千多背粮食的田。这些田,一部分是所谓的“祖业田”,是世代承袭下来的;另一部分是土司依仗其政治和经济的权力,吃百姓的绝业,或乘百姓中发生土地纠纷的机会,以最高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占为己有;交不起官租、杂派者,也同样会失去土地

除了这种由土司及其亲眷直接掌握的“官田”外,还大量存在“私田”。所谓“私田”是指各阶层百姓所占有、耕种的土地,可以世代继承、转佃、出典和赠与,但是不能买断。这种“私田”早期的经营模式是:大伙头(他们往往是一个宗族的族长)向土司取得整架山的开垦权,议定上缴钱粮的数量,率其族人前往垦种。若人口繁衍,耕地增多,按耕地面积收取的钱粮数多于应上缴土司的数字时,大伙头也就可以从中得到好处了。此外,个体农户取得“私田”的方式还有:向土司领荒地垦殖,三年不上官租,期满后如愿意固定耕作,即向土司要求发给执照,划定地界,规定官租,这样,开垦人的原主权就算确定了。此后,就须年年向土司缴纳官租,对于土地也有权世代占有使用,也可以进行典当和租赁。典当一般称为活卖,它只有土地占有权(有的也包括使用权)的转让,不涉及土地原主权的转移,当然更谈不上所有权(属于土司)的转移了,当地称为“卖马不卖笼”,原主一旦经济情况好转,随时有权赎取。土司有权向这种“私田”的占有人收取“官租”,“官租”一般占该土地产粮的6%——20%,具有田赋和地租的双重属性。

(二)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

在哈尼族地区还残存一种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如很多哈尼族村寨保留着家族或村寨共有的山林土地,在这些共有的山林土地范围内,凡属本族、本村的成员,只要不危害本族本村的共同利益,都享有砍伐、开垦的权利,谁种谁收,丢荒和因故迁徙,或犯了祖规被赶出“龙巴门”的人,他所耕种的土地即归还村寨,大家又可以使用。这类田主要有寨神田、献山田、上坟田和过年田等。

(三)私有制

由于地主经济在哈尼族地区不同程度的发展,使得哈尼族各地土地私有制也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1939年国民党政府在哈尼土司辖区进行土地清丈,清丈后,原土司直接占有的“官田”变成了土司的“私田”,“民田”也另行发给执照,肯定业权,但国民党仍支持土司继续收“官租”。而土司对其“私田”的经营,则更多地采取出租土地以剥削实物地租的方式。过去专门为各种差役设置的兵田、号令田、马草田、挑水田、看坟田、门户田等,也多数改为了租佃关系。土司本人已由封建领主向着封建地主转化,实际上成了红河南岸哈尼族地区的土皇帝和大地主

在私有制的侵蚀下,哈尼族原先的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也发生了变异,如在绿春县,当地哈尼族对公共山林土地还遵循着一个绝对的先占优先原则,即谁先占有(只要做出简单标志即为占有),谁即享有优先耕种、砍伐的权利,只要先占人不放弃,其他人便不得耕种、砍伐。这种先占优先的原则无疑使氏族公社的共有制趋于瓦解,本族、本村公众实际上只是共有山林土地的名义所有人,而实际的所有权人已让位于个人

二、动产所有权制度

在哈尼族社会中,很早便已出现了私有制的观念,如元代《云南志略》载:“斡泥蛮,在临安西南五百里,巢居山林,极险。家有积贝,具以一百二十索为一窖,藏之地中,将死,则嘱其子曰:我平日藏若干,汝可取几处,余者勿动,我来生用之。其愚如此”。 生产工具、牲畜和手工业品私人所有,可以自由地买卖、出租和使用。如在哈尼族村寨往往是村寨里的猪、牛、鸡都是放养,只有觅食时才会找到自家的主人门上,但从来没有遗失的。园子中的蔬菜、水果成熟后仍是果实累累挂在树上,没有人去摘,只是主人采摘后送给左右邻居共同分享。干活计时往往把生产工具随便放在工地上而不担心丢失;有的地方至今还将收获的粮食堆放在田地边的草棚里,需要时才去取,就是再穷的人也不会想到去偷这些粮食。上述现象固然说明哈尼族地区民风的淳朴,但是另一方面也说明在人们心目中生产工具、牲畜等动产是由私人占有,并可转移其所有权的。由于哈尼族除传统农业外,还从事手工业,如编织滑席是哀牢山一带的哈尼族妇女普遍的手工业生产。除满足全家成员的需要外,大部分可运送到集镇出售。金平县哈尼族男子在雨天和农闲时间进行编制各种竹木器具。妇女一般于十、十一、十二月里集中纺织、染布和做衣服。产品交换主要靠集市,一般赶金平集。每六天有一个集,每逢集日,很多人停止生产劳动,到集上进行交换,可见上述手工业品也是由私人占有,并可自由让渡其所有权。

值得注意的还有红河南岸哈尼族居住的哀牢山区哈尼族所特有的“牛亲家”现象:哈尼族还喜欢与居住在坝区的傣族兄弟结成“牛亲家”,搭“牛亲家”一般以一户山区哈尼族为一方,一户坝区傣族为一方,经互相协商,自愿将双方的牲畜折成合理价格,多寡不均时则以现金补贴,牲畜即为双方共同财产,双方轮流管理使用。开春,热坝河谷地区气候温和,青草茂盛,是傣族种植早稻的大忙季节,耕牛由傣家喂养使用。夏秋季节,坝区气候炎热,山区却风和日暖,草木青青,是山区哈尼族栽种稻谷、旱地作物,或迎接秋收的大忙季节,耕牛便由哈尼族喂养使用。到了冬季,哈尼族山区水冷草枯,又将耕牛赶到坝区过冬避寒,由傣家管理使用。母畜生了牛崽,属双方所有,若有宰杀或出售,双方分成。这种“牛亲家”现象说明在哈尼族中不仅已存在动产所有权,还产生了共有的所有权观念。

三、契约制度

(一)土地的租佃制度

土司直接占有的“官田”,最初全是由百姓劳役耕作,后来逐渐采取租佃的方式经营,只各留上一块大田(为祭祖和吃所用)仍派劳役耕作。思陀土司土地经营方式转变过程的线索是:李姓土司最初居住在“阿普”地方,当时有无官田不能确定。后迁大寨,有官田五百多背,据说是李姓祖先自己开的,四、五辈人前,每年春耕秋收,土司还要下田做个劳动的样子,实际劳动全是派白工,凡辖区内的人民都有服役的义务。后司署迁大寨,又迁乐育,就把这些官田划给花户耕种,收产量50%的地租,不再上官租。随着土地的大量开垦,“私田”的数量大量增加,这部分土地多集中于地主、富农手中,除富农自耕部分外,多以出租的方式经营收取地租,但尚需拿出一部分作为官租上交土司,这是土司土地最终所有权的体现。

除土司和地富阶层与农民之间存在租佃关系外,在农民内部也存在这种关系。有直接租佃的也有由典当关系转为租佃的。租额分为“定租制”和“分租制”两种。定租制即事先预定租额,不管实际收成的丰歉。租额一般为正常年景产量的50%左右,有高达70%的。土司的田多以这种形式出租。分租制也叫“分边”,即租、佃双方各得土地产量的一半。在瓦渣土司有的还要事先抽出十分之三给田主,余下的再平分。,先抽部分可能是作交官租之用

(二)雇佣法律制度

雇用劳动力为自己服务,并支付必要的费用,是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重要的原因。由于土地已经开始出现商品化,逐渐集中,没有土地的农民,为了生活,只好将自己的劳动力当做商品出卖。在哈尼族社会中雇工现象是很多的,在长期的生产过程中形成了一套调整雇工与雇主关系的法律制度。

哈尼族雇工做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短工,又叫“日工”。雇佣短工流行于春耕秋收期间,除由雇主提供伙食外,每日还可得到五角钱或四至六斤米的工资。由于短工工资较高,而本民族内部雇佣的不多,农民卖工多是下坝到傣族地区去。

2、月工,雇月工则是中农以上的阶层才能做到。月工工资也同日工一样,分实物和货币两种,货币工资半开五至十元,实物由一石至一石半谷。无论采取何种工资形式,均由雇主提供伙食。

3、长工,一般只有地主、富农才雇长工。长工多半是孤儿被人收养,或是因欠债到债权人家里抵债的。长工以一年或数年劳动抵偿。在瓦渣和思陀两土司区,长工的报酬有所不同,有的劳动一年。除供伙食外,只给二、三十半开,有的主人只是提供伙食,年给一、两套旧衣,女“长工”则只给几斤棉花让其自纺自织。

4、定工,定工多是欠了债,或借债时就同债权人说定要以劳役偿付,而到债权人家里以一定时期的劳动抵债的。劳动时间视借债多少而定,或几年、几个月,或一年劳动一段时间,一般是时间较“长工”要短,行动也较自由,但受剥削的程度接近于长工。

(三)借贷、典当法律制度

在哈尼族社会中,借贷现象也很普遍。借贷有实物(以稻谷、鸦片为主)和货币(半开)两种形式。一般借鸦片烟一两,一年本、利要还三、四两,最高的本、利要还五、六两。货币借贷的利率也无一定,如借五、六十元半开,一年的利息是三背谷子,或借一百元,年利十至二十元。一年还不清,就利变为本,第二年本利一起生利。

房屋和土地都可以典当,土地典当一般不规定年限,出典人一旦有了钱随手都可以回赎。由于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属于土司,因此这种典当关系并不涉及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土司不管土地的使用权是否转移,每年仍向原主征收官租。就出典人而言,为保持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回赎权,他们也不希望将土地卖断。发生典当关系的双方,几乎无例外的又转化为租佃关系,即出典人继续保有土地的使用权,但须向典权人缴纳地租,这就使得典当关系与租佃关系交织在一起。

在契约的形式方面,解放前哈尼族由于没有本民族的文字,常常使用木刻、结绳或其他自然物为信物,以弥补因没有文字所带来的困难。人们相互之间凡借贷钱粮,互通有无,或典当土地,通常以木刻为借据或典当契约,由当事人双方亲自将表示钱粮数量的符号,用刀刻在一块小巧的木片上,从中一剖两半,各存一半为凭。红河南岸思陀的腊密地区典当土地则用石块为凭据,当地哈尼语称“科粒”,即当发生土地典当关系的双方,用一块与价银等重的石块作凭据,由典权人保存,日后出典人若需赎田,便按石块重量退还典金

综上,哈尼族民事习惯法主要是关于土地、借贷和租佃方面的内容。少数民族习惯法往往与本民族生活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具有很大关系,哈尼族是历史上比较弱小的少数民族,生活在自然环境比较恶劣的大山和森林中,与外界交往不多,因此其民事习惯法所涉及的范围较窄,内容也不复杂,主要是与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很少有关于商事、经济等方面的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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