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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管理,推动科技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导向及产品范围:(一)可再生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二)特色农牧资源的深度开发及其产品;(三)矿产资源开发技术及其产品;(四)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五)藏医药、生物技术及其产品;(六)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七)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及其产品;(九)民族手工业新技术及旅游业产品。
第三条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考核工作。第四条凡申请认定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业务,其技术处于区内先进水平;(二)企业必须在区内并依法经过登记注册,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企业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健全的技术、生产、经营管理机制;有可靠的安全、环保、质量、财务等监管措施;运营期二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责率不超70%(三)企业重视科技创新,技术开发氛围浓厚,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队伍和一个能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积极性与创造性的技术创新组织形式。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5%以上(不少于5(四)企业年总收入在200万元以上,其中技术性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总和应占当年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用于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2%以上。第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向科技厅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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