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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什么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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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什么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

那么,究竟什么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呢?它是否就是社会形态按一定序列演进的规律呢?这是近年来讨论中反复出现的问题。

马克思在1859年撰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链接文本素材库<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是马克思总结自己世界观的转变和概述唯物主义历史观基本要点的著名文章,为《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出版而作。完稿于18591月,载于同年6月在柏林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马克思在《序言》中简短地叙述了自己从1842年主编《莱茵报》到50年代末的思想进程。其中特别强调,在《莱茵报》时期有关物质利益问题的多次辩论和论战,是促使他研究经济问题的最初动因;强调批判G.W.F.黑格尔的法哲学,解决市民社会同国家的关系问题,促使他解剖市民社会,转向经济学的研究,并通过经济学的研究,逐步创立了唯物史观。马克思在《序言》中还总结了多年研究的成果,特别是对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全面阐述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作了最精确最简明扼要的概括。马克思还区分了几种社会经济形态及其演变,强调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它自身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序言》不仅对唯物史观的基本内容作了经典性的概括,而且对研究马克思的思想转变和唯物史观的创立具有指导意义。(以下简称《序言》),对唯物史观揭示的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作了经典性表述。其中说道:“我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可以简要地表述如下: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但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胎胞里发展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因此,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33页。)。

这一大段表述包含着前后两层意思。前一层意思就是后来所说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后一层意思是讲述在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作用下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怎样理解这两层意思之间的相互关系呢?或者说,怎样从这里理解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呢?从学术界近年来的讨论看,主要有两种见解。一种见解认为,前一层意思表述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才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后一层意思表述的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只是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在各民族历史进程中的表现形式所作的大体上的归纳,并非普遍规律本身,因为许多民族的历史都没有严格按照那样的顺序演进,就足以证明那个顺序不可能是普遍规律。另一种见解认为,两层意思是一个整体,都是表述的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在社会形态的演进方面,虽然有的民族的历史进程不一定严格按照那样的顺序演进,但从总体上看,总的演进轨道并没有脱离那个顺序。究竟应该怎样理解呢?

为了理解马克思的原意,需要把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历史规律的其他论述联系起来理解,特别是需要与唯物史观作为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的含义联系起来理解。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链接文本素材库:《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费尔巴哈和青年黑格尔派,系统阐发唯物史观的著作。全名为《德意志意识形态对费尔巴哈、B.鲍威尔和M.施蒂纳所代表的现代德国哲学以及各式各样先知所代表的德国社会主义的批判》。1845年春,恩格斯移居布鲁塞尔,马克思向他叙述了当时大体已经形成的唯物史观,恩格斯表示赞同。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必须科学地论证自己的观点,使无产阶级相信这种理论是正确的。正在这时,费尔巴哈根据自己的人本主义理论公开宣称自己是共产主义者。同年10年,鲍威尔和施蒂纳也在青年黑格尔派的哲学杂志《维干德季刊》第 3卷上发表文章,指责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及费尔巴哈。于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决定立即动笔,以对当时德国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思想体系进行总批判的形式来作出回答。全书包括两卷,第 1卷的主要内容是阐述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批判费尔巴哈、鲍威尔和施蒂纳的哲学观点。第 2卷的主要内容是对各种“真正的社会主义”哲学观点的批判。在马克思恩格斯生前,只在18478月和9月份的《威斯特伐里亚汽船》杂志上发表了第2卷第4章,批判格律恩。恩格斯逝世后,手稿一直存放在德国社会民主党档案库中。由于F.梅林的坚持,本书的个别章节曾公诸于世,直到1932年才由苏联共产党中央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院发表了本书的德文全文。该著作首先论述了人类历史的前提,提出,人们为了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这是历史活动的第一个前提;而为了生活,首先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生活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著作揭示了物质资料生产在社会生活中的决定作用,并论述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著作还进一步研究了社会政治结构同生产的相互联系,阐明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原理。指出,交往形式即生产关系,是生产力借以运动的形式,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但是,对于全部社会政治结构和观念的意识形态来说,却构成决定它们性质的经济基础,而社会政治结构和意识形态则是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上层建筑。著作第一次经典地表述了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相互关系的基本公式:“意识在任何时候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是他们生活的现实过程,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正因为社会意识形态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所以支配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的生产资料,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著作还对唯物主义历史观作了一个概括性的论述:“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然后必须在国家生活的范围内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这部著作是马克思主义诞生时期最有价值的科学巨著之一,它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哲学已经成熟。中指出:现实的人在物质生产和交往活动中,总要创造出“与生产力发展的一定水平相适应的交往形式”,也就是“与他们的个性相适应的条件”,“这些不同的条件,起初是自主活动的条件,后来却变成了它的桎梏,它们在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构成一个有联系的交往形式的序列,交往形式的联系就在于:已成为桎梏的旧的交往形式被适应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方式的新交往形式所代替;新的交往形式又会成为桎梏,然后又为别的交往形式所代替。由于这些条件在历史发展的每一阶段都是与同一时期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所以它们的历史同时也是发展着的、由每一个新的一代承受下来的生产力的历史,从而也是个人本身力量发展的历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2124页。)这里论述的,显然正是我们所说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而且基本含义与《序言》是完全一致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还指出:“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决定个人的与劳动材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有关的相互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8页。)他们根据自己当时掌握的历史知识,把资本主义以前的所有制形式的更迭顺序归纳为:“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部落〖Stamm〗所有制”;“第二种所有制形式是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第三种形式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870页。)可见,这里的思路与《序言》表达的思路也是完全一致的:分别表述了规律和它在历史进程中的表现形式。但在表现形式的归纳上,两者之间出现了较大的差别。

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是对《序言》中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如何理解。一种见解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就是《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部落所有制”,也就是原始公社所有制。另一种意见认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以下简称《草稿》)中明确指出,在“亚细亚所有制形式”下,“专制君主”是“唯一的所有者”,而且把它称为“东方的普遍奴隶制”,可见它不可能是原始公社制。据此,有的学者认为那是指东方的奴隶制或封建制,有的认为是泛指东方社会的历史特点,有的则认为是马克思早年使用的一个不确切的因而后来放弃了的概念。

把《序言》与《草稿》联系起来理解,是非常必要的。因为这两个文献实际上是马克思在同一个时期按同一个思路写作的同一部著作的不同部分。《序言》是为即将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写的序,而第一分册就是从《草稿》中抽出一部分加工而成的著作。(马克思原计划将该《草稿》的内容分为6个分册出版,因出版商出了第一分册后拒绝出版后面5个分册,该计划未能实现)。因此,《序言》中未加展开的论述,可以在《草稿》中求得比较充分的理解。例如,《序言》中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仅出现一次,究竟何所指,从《草稿》中有关“亚细亚所有制形式”的大量论述可以看出,它显然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泛指最古老的原始公社所有制,二是特指不同于西欧的东方社会形态特征。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马克思在《草稿》中还提出了另外一种社会形态的演进序列,即三大形态或三大阶段的演进序列:“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04页。)

这样,我们就在马克思的著作中见到关于社会形态演进序列的三种归纳。哪一种归纳是“成熟”的、可以看做是表述人类历史“普遍规律”的归纳呢?一种意见认为就是《序言》中的归纳。可是,马克思在当时就明确说过:西欧出现的那种奴隶制和农奴制“不适用于例如东方的普遍奴隶制;这仅仅是从欧洲的观点来看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96页。)后来,他在《给维·查苏利奇的复信》中还指出,他在《资本论》中阐述的资本主义产生“这一运动的‘历史必然性’明确地限于西欧各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4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68页。)。既然如此,怎能说《序言》中的归纳是对“普遍规律”的表述呢?

实际上,马克思虽然对社会形态演进序列作过多次论述,但从未把任何一种演进序列作为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他所作的演进序列的阐述,都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和针对性。

例如,《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作的资本主义以前的三种所有制形式演进序列的归纳,是针对青年黑格尔派和费尔巴哈从抽象的人和人性出发,无视现实的人的历史发展过程提出来的,以此作为历史例证,证明现实的人随着生产力和分工的发展而相应地改变他们的交往形式或所有制形式。他们显然是以西欧历史为例证的,所引的史实也都是西欧的。当时马克思、恩格斯都还没有研究东方历史,不可能冒然以西欧的具体历史进程作为全人类的普遍规律。

又如《序言》中所作的“四形态”归纳,需要联系《草稿》和《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的主旨来理解:它主要是批判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坚持的资本主义永恒论,并证明西欧资本主义必然要被更高级的社会形态所代替,为此,马克思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揭示了西欧资本主义的历史和逻辑的起源,以此证明西欧资本主义既不是自古有之,也不可能永恒不变,证明它的第一个历史和逻辑的起点是原始公有制──即他使用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的第一层含义,用以泛指他当时所知的最原始的公有制──,然后经过古典古代的(《草稿》中有时直称“古希腊罗马的”)所有制形式,和罗马晚期的所有制、特别是隶农制链接文本素材库罗马奴隶制末期的小块土地佃耕者。其中包括被释放的奴隶,故称隶农。公元一至二世纪时,随着奴隶制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已经出现,并逐渐增多。三至四世纪时,西罗马帝国以奴隶劳动为基础的大庄园经济已无利可图,大庄园主遂把土地分成小块租给农民耕种,其中主要是隶农。隶农有微薄的家室经济,份地可世袭使用,但在土地关系上依附于庄园主,被束缚在土地上,可以连同土地一起出售。他们虽不是奴隶,但不被认为是自由人,不能与自由人通婚。随着这种剥削方式的日益滋长,许多破产的小农也沦为隶农。是中世纪农奴的先驱。)与日尔曼所有制的混合产生出西欧的封建农奴制,然后从农奴制产生出西欧的资本主义。如前所述,马克思自己已说明,西方的奴隶制、农奴制都是“不适用于”东方的,而他所论述的资本主义产生的“历史必然性”也是“限于西欧各国”的,可见《序言》中的“四形态”的归纳,也是对西欧历史进程所作的“大体”上的归纳。归纳本身属于本章第一节所说的经验归纳性的规律。但《序言》前段阐述的普遍规律“覆盖”着它,使它含有一定的因果必然性。只是它所含有的因果必然性只能限于西欧各国,而且只是一种“大体”上的归纳,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规律。

《草稿》中所作的“三形态”或“三阶段”归纳,与上述两种归纳比较,有三个不同的特点:第一,它不像前述两种归纳只概括到资本主义或其以前,而是把未来的共产主义(第三阶段或第三大形态)直接概括在内;第二,它把“家长制的关系,古代共同体,封建制度和行会制度”并称为第一大形态或第一个大阶段。其中的“家长制关系”,从马克思的许多论述中可以看出,实际上主要是指保存到阶级社会中的亚细亚公社所有制关系。马克思把它与古典古代的(即古希腊罗马的)和西欧封建的所有制关系归并为同一个大阶段或大形态,这是因为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处于“人的依赖关系”之中。这种“人的依赖关系”,马克思又称为“个人之间的统治和服从关系”,无论这种关系是“自然发生的或政治性的”,“是家长制的、古代的或是封建制的”,在“个人之间的统治和服从关系”(在《资本论》中称为“直接的统治和服从关系”)这一点上,性质是相同的,而且都是为进入第二大阶段准备条件的;第三,它从大轮廓上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关系的变革之间的关系联系起来,显示了两者之间的因果必然性联系。在第一大阶段上,因为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产品和活动的交换范围和数量都极其有限,“交换手段拥有的社会力量越小,交换手段同直接的劳动产品的性质之间以及同交换者的直接需求之间的联系越是密切,把个人相互联结起来的共同体的力量就必定越大”,由此就必然存在着“家长制的关系,古代共同体,封建制度和行会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04105页。)一旦人们的生产能力水平突破了狭窄的范围和孤立的地点的局限,出现了普遍的交换,这时人们就必然要抛弃“人的依赖关系”或“直接的统治和服从关系”,建立具有“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人的独立性”的社会关系(所谓“物的依赖”,主要是指对作为普遍交换手段的货币的依赖),即进入第二大阶段;在第二大阶段的历史进程中,人们的生产能力发展到更高水平,“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那时人们就会普遍体验和意识到以货币为“一切权力的权力”(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6页。)的社会的不合理性,就必然要抛弃以“物的依赖关系”为特征的社会形态,产生“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建立起“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自由人联合体”。(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6页。)从整体上看,这个“三大阶段”的归纳,似乎更接近于马克思表述的普遍规律,但也不尽然。从《草稿》的上下文可以看到,这是马克思在批评蒲鲁东的“劳动货币”理论时,为了说明蒲鲁东不理解人们的交换方式和社会制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演变的客观规律,幻想建立一个“劳动货币银行”来实现人们之间的劳动的直接交换,由此实现社会主义。马克思指出这只是空想。为此,马克思作出了三大形态或三大阶段的归纳及其不同特点的比较,以此证明,只有当人们的生产能力发展到能够从第二阶段进入第三阶段时,才可能实现劳动的自由和直接的交换,而那时就不再需要货币了。这里留下了一个疑点:作为第二大阶段的“现代社会”是指资本主义社会呢,还是泛指一切以货币作为主要交换手段的社会呢?从上下文看,是指资本主义社会。但他又说过,他所说的资本主义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只限于西欧各国。可见他在这里归纳的三大阶段也不是概括全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

实际上,因为马克思本来就反对把他的论述“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2页。)所以在他的著作中我们找不到他按社会形态或社会发展阶段依次更替的序列来表述全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的论述。这是因为,马克思的规律观同我们在上一节提到的孔德和密尔的“共存规律”和“序列规律”那样的规律观有着本质的区别。

有的论者把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所说的“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即奴隶制、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视为他概括的人类社会历史的普遍规律。其实这也主要是就西方历史进程作出的归纳。恩格斯在该书中两次提到,他所阐述的文明时代涉及的是“两千五百余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7113页。)的阶级社会历史,也就是从古希腊梭伦改革(公元前594年)算起的西方文明时代的历史。他还特别说明,“由于篇幅的原因,我们不能详细研究……亚洲的文化民族的古代历史上的氏族制度的痕迹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9页。)。而且,单就西方历史进程而言,他也像马克思一样,只限于对其社会形态的演进作粗略的归纳,而不是作普遍的因果必然性规律的表述。例如,他并没有认为西欧中世纪的农奴制是由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演进而来的,认为那主要是由日耳曼人“在他们的故乡已经实行的比较温和的隶属形式”同罗马晚期盛行的与之相似的隶农制混合演变而来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7页。马克思也认为,“在日耳曼蛮族,用农奴耕作是传统的生产”。(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页。)]恩格斯188212月致马克思信中还提到:“毫无疑问,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并不是某种特有的中世纪封建形式,在征服者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我们到处,或者说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得到,例如在特萨利亚很早就有了……在古代土耳其半封建制度的全盛时期,土耳其基督徒的地位也有某些与此相似之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第131等页。)特萨利亚是古希腊一个地区,恩格斯认为那里早就有农奴制。他还说过斯巴达的希洛人(或译为“黑劳士”)是“处于农奴地位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页。)可见,他认为古希腊不仅有奴隶制,也有农奴制。而且,恩格斯对东方社会特点的看法,与马克思是基本一致的。马克思在50年代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时,采纳了恩格斯关于东方国家由于公共工程的需要而未形成土地私有制的观点和农村公社成为东方专制制度基础的观点。70年代,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论述了阶级和国家产生的“两条道路”:首先是,在原始的农业公社条件下,“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共同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样的职位,在任何时候的原始公社中,例如在最古的德意志的马尔克公社链接文本素材库:马尔克公社(March community)是中世纪西欧日耳曼人的一种村落共同体。其主要特征是以地缘作为联系纽带,土地公有和私有并存。各户的耕地已转化为私有财产,但森林、牧场等仍归公社所有。“马尔克”一词的原意是“边界”,后成为日耳曼人农村公社的名称。46世纪日耳曼人经大迁徙进入罗马帝国后,曾在各地依公社组织定居。随着封建制的发展,许多公社受到封建主的侵夺,成为受奴役的公社,不断丧失原来的特征,只留下一些残迹。但直至中世纪晚期,西欧各地农村中仍大量保留着各种公社的成分。在一些偏僻的山区,完整的公社形态一直保留到近代。公社成员彼此平等。他们定期集会,选举公职人员,制定大家共同遵守的法规,裁决公社成员间的纠纷。西欧中世纪各地的庄园法庭就是这种自由公社成员集会的变形。它例由全体居民出席;但因居民受到奴役,法庭主持者往往为领主的总管或其本人。在庄园法庭上还可制定本地习惯法,判决则依本地习惯由全体居民做出或由陪审员做出。不过领主可以利用权势,使判决在必要时有利于自己,并收取有关罚金。)中,甚至在今天的印度,还可以看到。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在这里我们没有必要来深入研究,社会职能对社会的这种独立化怎样逐渐上升为对社会的统治;起先的公仆在情况有利时怎样逐步变为主人,这种主人怎样分别成为东方的暴君或总督,希腊的部落首领,克尔特人的族长等等……在这里,问题仅仅在于确定这样的事实: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不管在波斯和印度兴起或衰落的专制政府有多少,每一个专制政府都十分清楚地知道它们首先是河谷灌溉的总管,在那里,没有灌溉就不可能有农业”。“但是,除了这样的阶级形成的过程之外,还有另一种阶级形成的过程。农业家族内的自发的分工,达到一定的富裕程度时,就有可能吸收一个或几个外面的劳动力到家族里来,在旧的土地公有制已经崩溃或者至少旧的土地共同耕作制已经让位于各个家族分得地块单独耕作的那些地方,上述情形尤为常见”。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战争掠夺战俘并把他们变为奴隶的作法,日益常见,由此逐渐形成了奴隶制度。“这种制度很快就在一切已经发展得超过古代公社的民族中,成了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没有奴隶制,就没有希腊国家,就没有希腊的艺术和科学;没有奴隶制,就没有罗马帝国;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而“古代的公社,在它继续存在的地方,从印度到俄国,在数千年中曾经是最野蛮的国家形式即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2525页。)从恩格斯的这些论述可以看到,他所说的阶级和国家形成的第一条道路,其萌芽形态虽然在古希腊的氏族首领和日耳曼人的马尔克公社组织中也可以看到,但那里的个体耕作和私有制的发展导致公社解体较早,这些社会没有沿着第一条道路继续走下去,只有在共耕制或原始性的公共工程协作导致公社继续存在的地方,公社才成为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所以主要是东方社会才沿着阶级和国家形成的第一条道路继续走下去了。至于第二条道路,则主要是指希腊—罗马—西欧的道路。在《法兰克时代》(写于1881-1882年)一稿中,恩格斯表达了同样的看法:“这种国家政权的形式,也是由公社当时所采取的形式决定的。在有的地方,如在亚洲雅利安民族和俄罗斯人那里,当国家政权出现的时候,公社的耕地还是共同耕种的,或者只是在一定时间内交给各个家庭使用,因而还没有产生土地私有制,在这样的地方,国家政权便以专制政体而出现,相反地,在日尔曼人侵占的罗马领土上,我们看到,耕地和草地的各个份地,已成为自主地,成为占有者的自由财产……”,在这样的条件下,就形成了西欧封建社会的阶级和国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541页。)这些论述表明,在东西方历史沿着不同的道路演进的观点上,恩格斯与马克思是完全一致的。

所有这些论述都表明,恩格斯也像马克思一样,从来没有按生产方式或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序列来表述全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他《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对这一规律的表述是这样的:“正象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象过去那样做得相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6页。)这样的表述,与我们前面引述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序言》中对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的表述,是完全一致的。这里表述的普遍规律,也就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推动人类社会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规律,它所依据的“终极事实”和“终极原因”,就是“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就是人们为了吃、喝、住、穿,必须从事物质生产实践活动;而世代相继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必然推动物质生产实践能力的发展,从而推动社会从低级向高级发展。

作为普遍规律,它包容着特殊,正如必然包容着偶然一样;但那特殊不是普遍之外的特殊,只是普遍规律的具体展现,正如偶然是必然的展现一样。如果普遍规律之外还有特殊,它就失去普遍规律的品格了,因为它已经被它不能包容的事实证伪了。规律和法律尽管在英语里是同一个词Law,但含义截然有别:法律是立法者制定的,规律是客观的因果必然性;法律可能被违犯,规律是违背不了的。规律的含义是:相同的条件必然产生相同的结果;不同的条件必然产生不同的结果。人们常说,违背规律必然受规律惩罚,就象违犯法律要受法律惩罚一样,实际上只是说不具备规律要求的正向结果所必备的条件,就必然导致反向的结果。习惯上所说的违背规律受到了规律的惩罚,其实那不是规律在“惩罚”人,而是人自己没有创造规律要求的正向结果所必备的条件,就导致了反向的结果。

就人类社会历史进程而言,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自然和人文条件下以不同的方式从事物质生活的生产,就必然出现不同的历史进程。不同的民族进入文明时代有早有晚,有的至今还处在原始状态;在总的前进趋势中,有快有慢,有进也有退,有时由先进变落后,或由落后变先进;奴隶制、农奴制和资本主义制度这些经济形式,在不同的民族或时代里,有的出现,有的没有出现,就是出现了,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政治、宗教、文化形态也各不相同;所有这一切,都不能说其中某一种进程或形态是合符一般规律的、正常的,另一种进程或形态是违背或偏离一般规律的、变异的。它们都是同一个普遍规律在不同条件下的必然展现;在相似的物质生产条件下,会出现相似的社会形态和历史进程,但相似性本身不是规律,只是规律的展现,正如相异的形态和进程也是普遍规律的展现一样。

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演变的因果必然性规律,与自然界物质运动规律虽然有重大区别,但都存在着因果必然性的规律,那因果关系也是由作为“终极事实”和“终极原因”的“覆盖层”(即本章第一节的表达式中的MC)与作为“存在条件”(c1c2,……cn)和作为“结果”(E1E2,……En)的“被覆盖层”组成的,同样含有“普遍——特殊——个别”的层次关系,而且同样有“普遍——特殊——个别”的不同节段。例如:

任何人类社会(M),其历史发展进程取决于劳动者物质生产能力的发展水平(C

劳动者生产的剩余产品 劳动者生产的剩余产品

极少,很少交换(c1), 很多,需要大量交换(c2),……(cn

以人的依附关系 物的依赖基础上的人的

为特征的社会 E1), 独立性为特征的社会(E2),……(En

进一步推演:

任何人类社会(M),劳动者生产的剩余产品极少,很少交换(C),

由此决定,它必然是一个以人的依附关系为特征的社会

………………………………………………………………………………

中古时代的中国劳动者在 中古时代的西欧劳动者在

中国特有的条件下生产的 西欧特有的条件下生产的

剩余产品极少,很少交换(c1), 剩余产品极少,很少交换 c2),……(cn

中国型的封建社会 E1), 拉丁—日耳曼型的封建社会(E2),……(En)。

再进一步推演:

一切生活在封建社会中的人(M),现实生活决定他必然崇奉等级制的价值观(C),

朱熹生活在 托马斯·阿奎那生活在

中国封建社会 c1), 拉丁-日耳曼封建社会 c2),……(cn

崇奉三纲五常的价值观(E1),崇奉神权等级价值观 E2),……(En

依此类推,我们可以在各个民族的具体历史进程中看到,在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政治关系、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等各个领域都存在着因果必然性的规律,而且在“普遍——特殊——个别”的不同层次和节段上看到无数的多样性,也就是无数的(c1),(c2),……(cn)和(E1),(E2),……(En)系列;但在所有显示出多样性的系列的“覆盖层”(MC)上,可以看到决定着多样性的“终极事实”和“终极原因”是统一的。这就是第一节中所述的“一元多因多果”的因果必然性的规律。它与孔德和密尔所说的那种经验归纳性的“共存规律”和“序列规律”有根本的区别。它是一种因果决定论,但以其“多因多果”区别于机械的单一线性因果决定论。它否定非决定论,因为非决定论根本否认因果决定论,而且导致与一元论对立的多元折衷论和无规律论。

长期以来,人们把唯物史观揭示的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误解为各个民族和国家的历史进程遵循某种统一的演进序列的规律,既不符合历史实际,也悖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本意。唯物史观揭示的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实际上就是人类自身的实践活动和在实践活动中成长起来的实践能力──首先是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和能力──推动着人们自身从“未成熟的个人”发展到消除了“一切自发性”的、具有全面发展的自由个性的“完全的个人”的规律,同时也就是人们自己推动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并从而推动社会形态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到“自由人的联合体”的规律。在这个有规律的发展过程中,社会形态的演进自然会呈现出一定的序列,例如我们前面提到的三种、四种或五种社会形态的序列。那些序列都在不同程度上概略地显示了人和人们的社会形态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阶梯式的规律性。只是我们不能把那种“大体上”的归纳看作普遍规律本身,不能把它当作“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不能把它等同于各个民族和国家的具体历史进程必然或必须遵循的轨道。因为各个民族和国家的人们面临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都是各不相同的,生产生活方式及其演进历程也必然是千差万别的,不可能遵循一个统一模式。规律是统一的,道路是多种多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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