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
我行开户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化工销售分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下午,交于本人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1040005222096481,票面金额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到期日2016年03月01日,另一张票据号码1040005222096482,票面金额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到期日2016年03月03日,付款行均为中国银行济南槐荫支行营业部。柜员当日处理 笔银行承兑汇票,均按照流程记账无误,由于本人工作疏忽,误将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与托收凭证一并放入付款行为农行济南南湖支行EMS信封中,将另一开户单位为北京中机日精轴承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与托收凭证放入中国银行济南槐荫支行营业部信封中。当日本人并未发现这两个信封内票据已经放混淆,于2016年2月25日,通过邮局发出信件。2016年2月26日中国银行济南槐荫支行营业部收到北京中机日精轴承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发现邮寄有误,于2016年3月2日将票退回我网点,柜员当日将此票按正确邮寄地址邮寄至农行济南南湖支行。这些期间,农行济南南湖支行操作人员电话联系本人收到有误银承,由于本人的工作作风不够严谨,缺乏耐心,粗心大意,在工作中不能时刻为信合考虑,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后果,未能及时与对方行取得联系,这期间对方行搬家无法联系造成了现在严重的后果。2016年3月7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化工销售分公司财务人员至电询问该票解付事宜,本人仍没发现此票出现问题了,直至现在影响到单位无法及时解付款项。我不想再为自己的错误找任何理由,那只能让我更加惭愧,
首先,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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