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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效劳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容进展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确实认文件;**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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