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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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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按床日定额付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7]189【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08.17【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按床日定额付费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渝府办发〔2017122号)精神,现将调整我市精神病住院按床日定额付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含部门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公立医院(主要包括综合医院、1/3





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结核病院、职业病防治院等)纳入调整范围。国企医院和在渝部队医院适用本通知。二、结算标准
将参保人员精神病住院按床日定额付费标准调整为:一级医院84/日、二级医院112/日、三级医院179/日、医科大学附属医院223/日。
为不增加参保人员负担,本次定额付费标准调整增加的额度由医保基金全额报销,具体标准见附件。三、有关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按照医疗规范对精神病住院患者开展规范合理的治疗、提供优质的服务;对超过定额付费标准的费用不得要求参保人员负担,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解决。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791日起执行。附件:精神病住院按床日定额付费标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2017817

附件
精神病住院按床日定额付费标准(一)单位:元
项目2/3
职工医保
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支付
基金支付
居民医保
参保人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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