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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萍与杨中现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12-04-17 22:13:04    下载该word文档
审 判 长   张 凡代理审判员   郭利柱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亚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新民三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丽萍,女,汉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西山路58号3号楼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为650103*********。委托代理人:朱水云,新疆新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建武,男,汉族,乌鲁木齐合纵专利商标事务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中现,男,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系原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顺昌水暖器材经销部业主,住乌鲁木齐市苏州路建材市场107号,身份证号码为411081************。委托代理人:吴东曙,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赵丽萍与杨中现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赵丽萍于2007年6月25日,以准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丽萍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丽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赵丽萍已预交),减半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公 告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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