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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陆羽国际茶业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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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陆羽国际茶业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武汉陆羽国际茶业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市场参与人应认同和遵守本规则及相关细则。

  第三条 交易中心旨在建立一个提供茶及相关产品信息的中介平台,供市场参与人在此平台上进行交易。双方依据本规则达成交易,并完成标的权益转移及交付。

  第四条 在本中心进行交易的标的应为下列类型:

  (一)茶原料;

  (二)茶商品;

  (三)茶权益;

  (四)具有茶文化内涵的商品;

  (五)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标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标的除外。

  第五条 交易中心对标的的权属、现状、真伪、品质、价值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市场参与人因经营和收益的变化等引致的违约风险,由市场参与人承担,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交易中心公告的休息日不进行交易。

第二章 市场参与人

  第七条 市场参与人须为交易中心会员。市场参与人向交易中心申请成为会员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登记信息,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当信息发生变化时,市场参与人应及时主动更新。交易中心对市场参与人的登记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后,生成其专用会员账户。

  第八条 市场参与人应妥善保管会员账户和密码,不得将本人的会员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市场参与人账户下发生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市场参与人的自主行为;由于市场参与人账户密码泄露、遗失所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市场参与人应按交易中心规定交纳服务费,并依法纳税。

第三章 挂牌申请

  第十条 当发行人向交易中心提出挂牌时,应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交易中心随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资料经交易中心审查通过的,不代表交易中心对资料中所描述标的的品质、现状、价值等实际情况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披露的标的品质、现状、价值等信息,以发行方提供的书面资料为准。市场参与人应充分了解标的的品质、现状、价值、存放地点等实际情况,及买卖的市场风险,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及责任。

  第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交易中心与发行人签订《挂牌委托协议》,《挂牌委托协议》应包括挂牌标的的相关信息、服务费用的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第十三条 挂牌申请人可采用竞价转让方式或议价交易方式在交易中心挂牌标的。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一节 竞价

  第十四条 竞价转让是指挂牌申请人在交易中心发布挂牌标的的信息,挂牌期限内,意向受让人通过交易中心系统提交受让申请。挂牌期截止后,交易中心系统以单向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向交易中心提交的意向受让价格,应不得低于标的的挂牌价。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系统采用单向竞价方式,即挂牌期截止前,市场参与人在提交受让意向后,不得撤回申请或修改受让数量,但可以修改受让价格,修改后的受让价格不得低于其上一次申报的受让价格。

  第十七条 挂牌期截止后,交易中心不再接受市场参与人的受让申请、修改申请或撤回申请。

  第十八条 挂牌期截止后产生最终受让方,挂牌方向最终受让方履行交付义务。

  第十九条 挂牌期截止,若无意向受让人提出受让申请的,挂牌方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延长挂牌期限或终止挂牌。

第二节 议价

  第二十条 议价交易是指发行人在交易中心发布标的的信息,交易中心根据公布的细则确定意向受让方,达成交易后,受让方按《发行说明书》的约定实际履约。

  第二十一条 发行方在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标的时,应在《发行说明书》中披露挂牌期、认购时间、申购时间、挂牌价、发行总数量、首个交易日的涨跌幅度、发行人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 发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易中心发布标的的发行公告;

  (二)认购期内,市场参与人通过交易中心向发行人提交认购申请;

  (三)认购期内,交易中心以公告说明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认购期结束后,交易中心扣减受让方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办理标的产权凭证过户。交易价款划转至发行方账户。

  第二十三条 认购截止后,交易中心公布认购结果。

  认购期结束后如有剩余标的未被认购的,进入申购。交易中心按公布的方式确定申购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申购期结束后,市场参与人卖出其拥有的标的,可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标的代码、卖出价格、卖出数量等。交易中心收到卖出申请后,公布标的代 码、卖出价格、卖出数量。市场参与人如需买入标的,可通过交易中心系统申请买入。成交原则为:当买入报价高于或等于卖出价格时,按卖出价格成交;当买入价 格低于卖出价格时,不成交。买卖申报当日有效。

  第二十五条 市场参与人须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涨跌幅度内交易。根据市场情况,交易中心可以调整涨跌幅度。

  第二十六条 市场参与人达成交易后,交易中心向买卖双方反馈成交结果。

  第二十七条 市场参与人在达成交易前,可申请撤销申报;达成交易后,不能撤销申报。

  第二十八条 市场参与人须承认交易结果,按《发行说明书》约定的方式提取标的。标的被提取后,市场参与人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二十九条 挂牌期间,发行方因各类原因可能影响履约时,应当及时通知交易中心,并通过交易中心网站披露,交易中心有权决定是否终止交易。

第五章 价款结算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采取全额当日结算方式。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相关细则,通过指定结算银行对市场参与人的资金进行清算和划转。

  第三十一条 市场参与人对当日结算数据持有异议的,应在3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则视作市场参与人认可结算数据。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市场参与人应按交易中心相关细则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通过交易中心网站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提前或私下透露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场参与人应披露所有标的在转让过程中,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十四条 市场参与人发布虚假、误导性信息,或所发布的信息有重大遗漏,或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交易的,一旦确认将被注销其会员资格,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章 监管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行为有权进行监督管理,市场参与人应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对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场参与人在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交易中心可对违规账户采取限制使用等处置措施。因违反本规则而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不再享有交易权,标的产权凭证应限期转让。

  第三十七条 市场参与人严重违反本规则及相关细则的,交易中心可要求其作出改正,并采取暂停其会员资格、限制交易行为、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违规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违规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市场参与人应诚实守信、全面履约。在履行标的转让合同中发生违约行为的,由守约方根据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细则及双方交易合同约定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守约方承诺其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均只向违约方主张,不得要求交易中心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如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交易中心遭受的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全额赔偿。

  第三十九条 转让双方因履行标的转让协议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标的转让协议的约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通过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四十条 市场参与人在交易过程中对交易中心行为存在异议的,应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交易中心在接到书面异议申请后15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根据实际状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有权依照本规则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市场参与人进行处理。对交易中心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市场参与人可以自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中心的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 市场参与人与交易中心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章 异常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中心可以决定技术性暂停交易,并予以公告:

  (一)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的;

  (二)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的;

  (三)市场参与人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技术故障及意外突发事件的;

  (五)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

  (六)其它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因上述原因引起交易信息传输发生异常或者中断而造成任何损失的,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技术性暂停前交易系统已经达成的交易结果有效。

  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导致交易中心无法采取技术性暂停措施的,交易中心可以认定自出现上述原因之时起至交易中心可以采取技术性暂停措施或上述原因消灭之时止的交易结果无效。

  第四十五条 因市场参与人的网络服务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影响市场参与人交易的,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述时间,以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修订。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需修改本规则时,交易中心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修改。修订程序同制定程序。市场参与人须同意修改并承诺遵守修改后的规则,不得因此要求交易中心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5年10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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