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发[2003]32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3.10
【实施日期】2003.03.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4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政发[2003]3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第十届省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作修改完善,并经2003年2月21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三月十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使省政府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以及省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省委的领导,省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团结干事;深入实际,贴近群众,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各项决策。
第二章 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 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各厅厅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第五条 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并主持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
第六条 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代表省政府处理与其他省、市、自治区之间的事务。
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既要按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省政府工作效率。
第八条 省长出省、出国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第九条 省政府各厅厅长、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厅、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大决策;
二、决定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四、讨论其他需要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会议内容,请省政府副秘书长,各州、市人民政府州长、市长,各地区行政公署专员,省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省政府参事和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列席;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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