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总财字〔2012〕165号)开滦集团公司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总财字〔2012〕165号)开滦集团公司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时间:2020-06-22 10:26:28    下载该word文档

开滦集团公司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有效防范企业财务风险,促进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印发的《开滦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开滦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严格工程建设程序管理的若干规定》、《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开滦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建设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控股公司要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法》所规范的通过施工形式形成固定资产实体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改造)、扩建、迁建、恢复等内容,其他工程项目价款结算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五条 各级财务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职责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查、复核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及会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八条 发、承包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结果通知书,及时订立书面合同(含协议)。所订立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价格必须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相符,各方均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基础上,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 发、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影响价款调整的因素、调整方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质保金比例一般应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十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单价。即工程量允许调整,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内不予调整。在约定的条件外,综合单价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二、可调价格。即工程量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等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三、固定总价。即承包人针对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拟建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工程量清单、相关报价要求、风险范围及幅度进行的报价不予调整。对于合同工期短,工程比较简单,工程造价比较低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固定价格形式确定合同价款,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进行结算。采取非固定价格形式确定工程价款的合同,须取得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在对工程造价进行初审后,须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后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的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认可的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需调整工程价款的,应由施工方提出,按合同约定或经双方协商确认,办妥投资概算及专项预算调整手续后,方可调整合同价款,并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提供合同价款变更的完整的书面文件及资料(包括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承包人要求变更价款的申请文件及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文件、专项预算调整文件等),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工程变更价款支付业务前应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复核。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二条 各级财务部门要严格按批准的投资预算控制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坚持“没有列入预算的项目,工程价款不结算、不支付;超过投资预算的工程价款不结算、不支付;预算资金来源特别是外部筹资来源未落实前,工程价款不结算、不支付”的原则。

第十三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该工程已列入集团公司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预算。

二、与承包方已签订正式合同,合同中对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有明确约定。

三、该项目已具备施工条件。

四、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能高于合同金额的30%,跨年度的重大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未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预付款比例的,财务部门不予支付工程预付款,建设单位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五、工程预付款的抵扣原则

(一)按照工程的进度,未完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和结构件的价值相当于预付备料款额时,开始陆续扣回预付的备料款,到工程竣工时全部扣清,使工程款的支付,既不影响施工单位正常周转储备,又不影响工程的正常进度。

(二)在实际工作中,每项工程施工条件不同,如地质条件、环境条件等都可能有其特殊性,针对各种具体情况,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协商,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预付备料款额度、支付时间、扣回的时间、次数及金额等,以此作为财务处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实行“先结算、后支付,不结算前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原则。

二、工程进度款的结算依据,是工程承包方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表(报告)以及本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量核实的意见。其中:对工程项目投资额超过5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300㎡的集团公司管控项目,除上述依据外,还需由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制作准予拨款通知单,分别由集团公司主管基本建设的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签批,然后交由负责拨款的财务部门作为工程款拨付的依据。

三、年度内结算的工程进度款,不能超过当年投资预算安排的金额。

四、按照《开滦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规定,下列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一)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二)决算超过投资预算8%以上的限额以上建设工程项目;

(三)决算超过投资预算50%以上的一般性建设工程项目。

五、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时限支付,不许提前支付或超进度支付。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累计拨付数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的80%(支付金额中应包括同期抵扣的预付工程款),其中,属于竣工决算审计范围的工程项目,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工程结算审核完毕后,工程进度款累计拨付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的90%,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经集团公司审核确认后,工程进度款累计拨付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的95%;不属于竣工决算审计范围的工程项目,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工程结算审核完毕后,工程进度款累计拨付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的95%。

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出具的竣工结算单上注明工程项目是否需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财务部门以此作为上述拨款的依据。

六、列入竣工决算审计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报告的,财务部门不得进行竣工结算,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与工程竣工相关的手续。

七、财务部门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报告确认通知书”和“审计报告”,作为办理工程价款清算的依据,保留不低于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八、属于集团公司内部投资集中管控范围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积极跑办相关手续,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部申请拨付管控资金。各单位申请拨付本年度内部投资集中管控资金的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逾期未申请拨付的内部投资管控项目由各单位向集团公司申请在次年度的内部投资预算中重新安排,未予安排的项目集团公司不再拨付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负担。

第十五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一、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二、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工程施工期间每月末,施工方、建设方、监理方要完成工程量签证与认定,作为财务部门计量工程成本的必备原始凭证。

第十六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之后,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和《开滦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工程结算。工程造价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二级审批制,未经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二级终审的工程结算,财务部门不予支付工程结算款。

依据《开滦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要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委托集团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委托,审计部负责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组成内部审计组。

第十七条 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八条 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九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四章 附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各类款项支付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工程项目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是否存在违反资金专款专用制度,违规支付或挤占、截留、挪用工程款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对工程价款结算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