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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违反合同法中附随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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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卷第8期
2014年5月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Journal of HUBEI Correspondence University
、 1.27.N0.8
MBv.2014
浅析违反合同法中附随义务的责任
赵
琳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西宁810007)
[摘要]附随义务对辅助给付利益的实现,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促进交易的顺利等各方面都有重要作用,
但现阶段我国合同法对其规定还不够完善。对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及归责原则等均无系统规定。从随义务概念的狭 义和广义的辩驳入手。然后对合同缔结、履行以及履行完毕后各阶段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分别定性,进而提出用过错
责任原则作为违反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把解除合同作为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并提出把非财产损害纳
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以期对我国合同法中附随义务的立法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合同法;附随义务;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4)08—0085—02 [本刊网址]http://www.hbxb.net
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与隐私不得泄露或者利用。
4.不作为义务。是指债务人不得为一些损害债权人利益 的行为。例如医生不得泄露病人的隐私。
5.保护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负有保 护他方人身、财产等法益不受侵害的义务。例如帮顾客送货 时,在搬放与安装过程中不得损害购买方家中的其他财物。
二、违反合同法中附随义务的责任性质
doi:10.3969/j.issn.167l一5918.2014.08-045
合同法中附随义务的概念和具体形态 (一)合同法中附随义务的概念
一
、
实践中关于附随义务的概念众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争。 广义论认为,在合同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以发生附随义务,在 缔约过程中和合同关系的履行过程中以及合同关系终止后都 有附随义务发生的可能性,即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 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狭义论认为,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才
有可能发生附随义务,即认为附随与义务仅包括合同履行中给 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本文赞同广义说,原因如下:首先,附随义务的发生不以当 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为必要。比如,营业转让之后,双方当事 人的转让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转让者 有禁业义务。其次,由附随义务产生的目的所决定。附随义务 产生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以及相对 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不受损害。先合同阶段和合同履行完毕 之后的附随义务可以更好的保障订立合同当事人合理的订约 预期和已完成的给付不受损害。再次,由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空 间及其意义的广泛性所决定。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而产生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空间及其意义具有广
泛性。
对于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究竟是应该纳入侵权法体系调
整还是通过扩大违约责任来调整,学者们还存在争议。主要由 以下两种观点:王泽鉴教授认为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构成一种 介于侵权和违约之间的独立责任,涉及民事责任的变革和发 展。而王利明教授认为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构成违约责任。
本文认为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性质不应该这样一概而论, 而应该根据其发生于合同缔结、履行及履行完毕之后的不同阶
段中一一进行分析与定性。
首先,违反先合同附随义务的责任性质
违反先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没有合约自然也就 不存在违约的责任性质,此外侵权责任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 间存在特定的交易关系,所以违反先合同义务所构成的责任也 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它所构成的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 即缔约过失责任。
其次,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的责任性质
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发生时在合同成立之后,附随
综上所述,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指在合同缔结、履行及其 终止之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以辅
助实现给付利益和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利益为目的的除给付 义务之外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法中附随义务的具体形态
1.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与对方
当事人的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的告知义务。告知义务也应该 指,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对其产生误导。具体包括
义务已经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义务的一部分,所以我们认为违反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所构成的是违约责任,不应该把违约责 任仅仅局限于违反给付义务的情况,因为违反附随义务亦可构 成根本性违约,从而导致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的法律后果。
再次,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性质
违反后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双方当事人之
以下几种:使用方法告知义务、给付不能告知义务、业务上的告 知义务、忠实告知义务、危险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 2.协助义务。又称协力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 过程中要互相合作,像对待自己的事物一样的对待对方的事 物,不仅要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应该为对方行使合 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必要的方便,以促使合同目的的全 面实现。债务的履行原则之一就是协作履行原则。
3.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对于在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
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违约责任之说,此外,由于缔约
过失责任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也不适合用在违反后合同义 务的场合,本文认为,对于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情况应该成立专 门后合同责任。
三、违反合同法中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
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
常态,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但我国《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不
收稿日期:2014—04—09 作者介绍:赵琳(1988一),女,山西五台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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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第27卷第8期
包括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形,使附随义务成为了没有责任的义 务。本文认为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应该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没 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 原则。原因如下:一方面,附随义务本来就是合同义务在道德 层面的一种扩张,如果违反附随义务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 话,对于行为人会有点过于苛刻,这样就会有违《合同法》鼓励 交易的精神,同时也违背附随义务维护社会公平的价值理念, 不能为了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而忽视公平和正义。另一方面,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的是只要在交易之中只要尽到了善良保管 之义务,即使有出现损害结果,也不需要当事人为损害事实承 担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也不利于发挥法理的指引、评价、 教育、预测的功能。
四、违反合同法中附随义务的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有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具有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是构成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其表现形式有两
算。但本文认为应将非财产损失纳入赔偿损失的范围,理由如 下:第一,现实生活中大部分非财产损害都会带来或多或少的
财产损害,这种损害是客观的真实存在,是可以被衡量和计算
的。第二,从附随义务的价值理念来看,对违反附随义务造成 的非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的价值理念。第 三,这符合世界各国法律将非财产损害作为损害赔偿对象的发 展趋势。德国已经通过判例和学说实现了非财产损害的财产 化,使其作为损害赔偿的对象。
(二)解除合同
对于对违反附随义务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黄茂荣先生持肯 定说,而王泽鉴教授则持否定说。本文认为,原则上,在一方违 反附随义务的时侯,另外一方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是对于 因一方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的,应 该赋予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我国合同法94条第4款 是关于合同法定解除事由之一的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或者 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笔者建议对于违反 附随义务的非违约方应根据合同法94条第4款当事人一方延 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行 使解除权。原因如下:
第一,虽然附随义务和合同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是显而易 见,但是在一些合同中,二者又有密切的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 不履行附随义务可能会直接阻碍对方当事人从签订的合同中 本该获得的基本利益的实现。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甚至附随 义务比主给付义务更重要,违反前者的后果可能比违反后者的 更严重。姚志明先生曾经举例说“如果一个具有减肥功效的减 肥药有引发心脏病患者复发的副作用,而出卖人未尽告知顾客
种:一种是作为的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另一种是不作为的违 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有损害发生。理论界和实务界静常将损害划分为直 接损害和间接损害。所以将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的损害划分 为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指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