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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违反合同法中附随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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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卷第8期 
2014年5月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Journal of HUBEI Correspondence Universiy 
、 1.27.N0.8 
MBv.2014 
浅析违反合同法中附随义务的责任 

琳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西宁810007) 
[摘要]附随义务对辅助给付利益的实现,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促进交易的顺利等各方面都有重要作用, 
但现阶段我国合同法对其规定还不够完善。对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及归责原则等均无系统规定。从随义务概念的狭 义和广义的辩驳入手。然后对合同缔结、履行以及履行完毕后各阶段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分别定性,进而提出用过错 
责任原则作为违反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把解除合同作为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并提出把非财产损害纳 
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以期对我国合同法中附随义务的立法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合同法;附随义务;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4)08—0085—02 [本刊网址]htp://www.hbxb.ne 
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与隐私不得泄露或者利用。 
4.不作为义务。是指债务人不得为一些损害债权人利益 的行为。例如医生不得泄露病人的隐私。 
5.保护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负有保 护他方人身、财产等法益不受侵害的义务。例如帮顾客送货 时,在搬放与安装过程中不得损害购买方家中的其他财物。 
二、违反合同法中附随义务的责任性质 
doi:10.3969/j.in.167l一5918.2014.08-045 
合同法中附随义务的概念和具体形态 (一)合同法中附随义务的概念 


实践中关于附随义务的概念众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争。 广义论认为,在合同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以发生附随义务,在 缔约过程中和合同关系的履行过程中以及合同关系终止后都 有附随义务发生的可能性,即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 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狭义论认为,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才 
有可能发生附随义务,即认为附随与义务仅包括合同履行中给 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本文赞同广义说,原因如下:首先,附随义务的发生不以当 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为必要。比如,营业转让之后,双方当事 人的转让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转让者 有禁业义务。其次,由附随义务产生的目的所决定。附随义务 产生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以及相对 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不受损害。先合同阶段和合同履行完毕 之后的附随义务可以更好的保障订立合同当事人合理的订约 预期和已完成的给付不受损害。再次,由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空 间及其意义的广泛性所决定。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而产生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空间及其意义具有广 
泛性。 
对于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究竟是应该纳入侵权法体系调 
整还是通过扩大违约责任来调整,学者们还存在争议。主要由 以下两种观点:王泽鉴教授认为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构成一种 介于侵权和违约之间的独立责任,涉及民事责任的变革和发 展。而王利明教授认为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构成违约责任。 
本文认为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性质不应该这样一概而论, 而应该根据其发生于合同缔结、履行及履行完毕之后的不同阶 
段中一一进行分析与定性。 
首先,违反先合同附随义务的责任性质 
违反先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没有合约自然也就 不存在违约的责任性质,此外侵权责任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 间存在特定的交易关系,所以违反先合同义务所构成的责任也 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它所构成的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 即缔约过失责任。 
其次,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的责任性质 
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发生时在合同成立之后,附随 
综上所述,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指在合同缔结、履行及其 终止之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以辅 
助实现给付利益和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利益为目的的除给付 义务之外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法中附随义务的具体形态 
1.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与对方 
当事人的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的告知义务。告知义务也应该 指,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对其产生误导。具体包括 
义务已经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义务的一部分,所以我们认为违反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所构成的是违约责任,不应该把违约责 任仅仅局限于违反给付义务的情况,因为违反附随义务亦可构 成根本性违约,从而导致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的法律后果。 
再次,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性质 
违反后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双方当事人之 
以下几种:使用方法告知义务、给付不能告知义务、业务上的告 知义务、忠实告知义务、危险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 2.协助义务。又称协力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 过程中要互相合作,像对待自己的事物一样的对待对方的事 物,不仅要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应该为对方行使合 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必要的方便,以促使合同目的的全 面实现。债务的履行原则之一就是协作履行原则。 
3.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对于在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 
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违约责任之说,此外,由于缔约 
过失责任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也不适合用在违反后合同义 务的场合,本文认为,对于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情况应该成立专 门后合同责任。 
三、违反合同法中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 
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 
常态,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但我国《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不 
收稿日期:2014—04—09 作者介绍:赵琳(1988一),女,山西五台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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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第27卷第8期 
包括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形,使附随义务成为了没有责任的义 务。本文认为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应该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没 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 原则。原因如下:一方面,附随义务本来就是合同义务在道德 层面的一种扩张,如果违反附随义务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 话,对于行为人会有点过于苛刻,这样就会有违《合同法》鼓励 交易的精神,同时也违背附随义务维护社会公平的价值理念, 不能为了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而忽视公平和正义。另一方面,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的是只要在交易之中只要尽到了善良保管 之义务,即使有出现损害结果,也不需要当事人为损害事实承 担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也不利于发挥法理的指引、评价、 教育、预测的功能。 
四、违反合同法中附随义务的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有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具有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是构成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其表现形式有两 
算。但本文认为应将非财产损失纳入赔偿损失的范围,理由如 下:第一,现实生活中大部分非财产损害都会带来或多或少的 
财产损害,这种损害是客观的真实存在,是可以被衡量和计算 
的。第二,从附随义务的价值理念来看,对违反附随义务造成 的非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的价值理念。第 三,这符合世界各国法律将非财产损害作为损害赔偿对象的发 展趋势。德国已经通过判例和学说实现了非财产损害的财产 化,使其作为损害赔偿的对象。 
(二)解除合同 
对于对违反附随义务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黄茂荣先生持肯 定说,而王泽鉴教授则持否定说。本文认为,原则上,在一方违 反附随义务的时侯,另外一方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是对于 因一方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的,应 该赋予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我国合同法94条第4款 是关于合同法定解除事由之一的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或者 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笔者建议对于违反 附随义务的非违约方应根据合同法94条第4款当事人一方延 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行 使解除权。原因如下: 
第一,虽然附随义务和合同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是显而易 见,但是在一些合同中,二者又有密切的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 不履行附随义务可能会直接阻碍对方当事人从签订的合同中 本该获得的基本利益的实现。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甚至附随 义务比主给付义务更重要,违反前者的后果可能比违反后者的 更严重。姚志明先生曾经举例说“如果一个具有减肥功效的减 肥药有引发心脏病患者复发的副作用,而出卖人未尽告知顾客 
种:一种是作为的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另一种是不作为的违 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有损害发生。理论界和实务界静常将损害划分为直 接损害和间接损害。所以将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的损害划分 为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指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直接造成权利人的现有财产或者利益的减少;间接损害是指违 反附随义务的行为造成权利人可得财产或利益的损失。 (三)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此处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与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之间的 相互关联性。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是原因,权利人受到损害是 结果,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都是构成违反 合同法中附随义务责任的条件,违反合同法中附随义务的当事 人只有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时,才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 
五、违反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的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危险性之义务时,则有心脏病的买受人可解除该买卖合同。”故 在一方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又一味的 不允许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第二,解除合同有利于全面的维护非违约方的权益。对于 
首先,如前所述,我们认为违反合同缔阶段的附随义务构 成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拿我国《合同法》为例:42条规定;“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 
非违约方来说,赋予其解除合同的权利不仅能促使对方更加谨 
慎的履行附随义务并有利于及时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德 国联邦政府债法现代法草案立法理由书》中有这么一个例子: 

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们认为在合同缔结阶段违反合同法 
中的附随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仅限于损害赔偿。其次,我国 《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等违约责任。”故认为在合同履行中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承当 方式有以上三种。再次,合同终止意味着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已 经实现,当事人的合同期待利益也已经转变为既得利益,此时, 附随义务多以不作为的方式存在,例如保密义务。如果当事人 违反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而使对方利益受损的,主要应该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和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画家本有能力完成其应对方当事人的聘用所承担的绘画工 
作,绘画对象是一栋房子,当他前往这栋房子的过程中一再的 使房子的入口和设备遭受毁损,此时画家的行为已经不能达到 

苛求对方当事人继续聘用的程度应该认为债务人的给付义务 对于债权人来说已经属于不合理的期待利益”此外,债权人可 遭受财产损失外的其他重大损害,例如,工作无可挑剔的清洁 工不断将主人的私生活透漏给外界,此时要求雇主恪守合同也 是不合理的。如果合同债务人选择的履行附随义务的方式给 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特别危险的时候,则非违约方 行使合同解除权才能使自己正常合理的利益得到维护。 
附随义务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中还处于不成熟的阶段,在没 
此处最大的争议在于是否可将非财产损失纳入赔偿损失 
的范围,多数学者持否定观点,主要原因是他们认为非财产损 失是无形的,没有客观的证据加以证明,也难以进行精确的计 
有深入的学理探讨和司法实践经验支持的情况下,合同附随义 务将长期困扰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能 否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其应有作用,需要立法者、司法 者以及理论研究者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严恒系.论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J].法制与社会,012(5):263. 
2]吕世涛.适用合同法重大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73. [3]姚志明.诚信原则与附随义务之研究[M].台湾:元照出版公司。003:9. 4]杜景林,卢湛.德国新债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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