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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选浅论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培养

时间:2021-01-21 18:06:35    下载该word文档

  一、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治思维

  有的教师说,修订版教材第六章第二节的标题是“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但正文并没有给出“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的概念,而且对法治思维方式也只是做了一个简单定义,到底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在教学实践中不好把握。我们的理解是,修订版教材是在特定语境下讲法治思维的,并没有严格区分“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方式”和“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一般来说,这里所谓的法治思维就是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因此,要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思维,首先要深刻理解法治思维。关于法治思维的概念,目前学界有不同的表述。有的人认为,法治思维,即法律思维,指从事法治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特别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法律所体现的正义标准,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3]也有的人认为,法治思维是以规则为中心,合法性判断为优先,限制权力保障权利,坚持正当程序的思维方式。[4]还有的人认为,法治实质上就是一种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表现为人们自觉地、经常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并采取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5]汪永清在《求是》撰文认为,我们讲的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6]修订版教材将法治思维方式的定义为:“人们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和标准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的理性思维,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这一定义有三个要点,一是法治思维的主体不局限于“法律人”,也包括干部、群众和大学生等:二是法治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讲究逻辑推理,需要培养;三是法治思维的依据首先是法治理念,而不仅仅是法律条文。

  深刻理解法治思维,还要弄清它的基本特征或内涵。关于这个问题,学界也有不同归纳,有的认为,法治思维,关键在于引导公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法律至上、良法之治、人权保障、司法公正是其基本的内涵。[7]有学者从四个方面来诠释法治思维的特征:第一,法治思维是受规范和程序约束、指引的思维,第二,法治思维在现阶段主要是指限制、约束权力任意行使的思维;第三,法治思维在价值追求上是一种趋于实现公平、正义,保护权利、自由的思维;第四,法治思维是理性思维,是讲究逻辑推理、修辞论辩和解释技术的思维方式。[8]修订版教材则从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四个方面来概括法治思维的基本特征,其学理基础是将法律、权力、权利和程序视为治国理政的四个基本要素,正确认识四要素的价值及其相互关系,自然就构成了法治思维的基本内涵或特征。当然,这仅仅是观察和解读法治思维的一个视角。我们在教学实践中,完全可以以此为基本遵循,大胆吸收学界不同的观点,以扩大学生的理论视野。

  弄清了法治思维的定义和内涵,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就有了坚实的基础。我们认为,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可以从修订版教材所讲的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自由与平等、实体与程序等“五大关系”着眼。也可以从如何正确理解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统一”,这个难点入手。关于“五大关系”,修订版教材论述得比较清楚。对于“三者统一”,党的重要文献和领导人讲话中多有论述,而且在相关课程和教材中也有涉及。为了避免重复,我们认为,可以习近平系列讲话中的有关论述为依据,结合教材内容进行讲授。这样,既有助于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思维,也是结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特点,学习贯彻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的有效途径。可以考虑以下三个要点。

  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2013年2月23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讲话时强调,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习近平“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视为“三者统一”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给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级组织部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党的领导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作用,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鲜明特征。

  二是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14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在讲话中强调,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习近平指出,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9]

  三是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2014年2月28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习近平指出,对重大改革尤其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决策,要建立社会稳定评估机制。[10]习近平不仅强调了要依法推进改革,而且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这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三者统一”中,人民当家作主的价值追求。

  二、为什么要培养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思维

  有的教师说,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讲话所强调的法治思维,都是对领导干部的要求,大学生为什么要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呢?这个问题通常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是大学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地位,决定了他们的法律素质直接影响中国法治进程;二是一些大学生的涉法行为表现,暴露了他们在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面的缺失。从第一方面来说,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是由其特殊地位决定的。在任何一个文明国家,公民受教育程度与其社会地位密切相关。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的群体,我们统称为大学生。为了强调大学生的重要性,我们将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如果说,过去大多说干部都受过高等教育的话,那么在高等教育已经大众化的今天,几乎所有的社会精英和干部都将出自高校。换言之,虽然今天我们强调领导干部要有法治思维,但今天的学生就可能是明天的领导干部。而法治思维不是肤浅的表征,不是用于装潢门面的,更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速成的,而是需要一个长期的养成过程。因而,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为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我们必须加强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培养。这当然是外在需要,是大道理。从第二方面来说,法治思维显示的是我们深层次的法治态度,不仅是从形式上的守法与用法,而且要形成内心对法律的尊重和认同,将法治理念内化为思维方式。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的养成是一个从形式到实质、从被动到主动、从工具到目的的过程。“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11]法治的真正力量不在于立法和执法,而在于公民普遍的法律信仰,使法治思维成为一种习惯。联系大学生涉及法律的行为表现,可以找到很多正反两方面的例子,进行归纳概括,分析成因,不难得出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是提升他们自身素质,保障他们健康成长的需要的结论。这当然是内在需要,也是大道理。

  教学实践的实际效果告诉我们,从国家建设的“外在需要”和自身成长的“内在需要”两个方面,来讲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必要性这个“大道理”,当然是有效的,因而具有“普遍意义”。此外,基于我们教学探索,用“讲案例”的方式来讲大道理,对于理工类学生来说,或许能收到更好的效果,因而具有“参考价值”。至于讲什么样的案例,可以各有不同,但不是为讲案例而讲案例,而是要精心选择素材,并给予正确的解读。下面两个案例可以参考。

  一是苏格拉底以身殉法。古希腊的城邦依法治理,任何人的地位都不得高于法律。苏格拉底认为城邦的法律是公民一致制定的协议,应该坚定不移地执行,只有遵守法律,才能使人民同心协力,使城邦强大无比,严守法律是人民幸福、城邦强大的根本保证,其价值远远高于个人的生命。在他看来,守法即是正义,即使判决不公正,公民也应该无条件地遵循,不服从便是一种罪恶。当他因为不公正的审判被判处死刑时,他忠诚而富有的朋友克里多在千方百计搭救他,克里多告诉苏格拉底,他们已经准备好了一笔钱帮助苏格拉底逃跑,他的仰慕者则做好准备接应他及其家人。苏格拉底不肯接受这个方案,他认为即使裁判本身是错误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躲避制裁。他宁愿选择死亡,也不愿拒绝执行司法判决,破坏法律的权威。他说:“我仿佛是听到了法律的话,就好像我听见神的声音一样,他们的声音在我的头脑中回荡,我不能不听他们的,我坚信我所做出的决定是正确的”。[12](P52)苏格拉底终究没有逃走。他在饮下毒鸩之前,还与他人讨论哲学问题,在行刑的人告诉他毒药需要活动才会发作时,他毫不迟疑地活动起来。苏格拉底从容选择了死亡,可能还有他更多的考虑,也许他想舍身嘲讽希腊的民主制度,雅典这个以言论自由著称的城市,却对一个仅仅运用言论自由的哲学家起诉、判罪、处死。但无法否认的是他在教导雅典人维护自己的城邦和法律,他以接受不公判决的方式践行他对法律的信仰。这种虔诚守法行为表明,法治思维已经深入到了苏格拉底的骨髓,是基于他的法治信仰,经过长期修炼形成的一种习惯。从苏格拉底以身殉法的故事中,或许我们可以读到什么才是真正的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法治思维的养成是一个多么复杂甚至痛苦的过程。我们或许可以将苏格拉底以身殉法,解读为法治思维养成过程中的“内化于心”。

  二是“破窗理论”揭示的社会现象。美国斯坦福大学心理学家菲利普·津巴多于1969年进行了一项实验,他找来两辆一模一样的汽车,把其中的一辆停在加州帕洛阿尔托的中产阶级社区,而另一辆停在相对杂乱的纽约布朗克斯区。停在布朗克斯的那辆,他把车牌摘掉,把顶棚打开,结果当天就被偷走了。而放在帕洛阿尔托的那一辆,一个星期仍安然无恙。后来,辛巴杜用锤子把那辆车的玻璃敲了个大洞。结果仅仅过了几个小时,它就无影无踪了。以这项实验为基础,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提出了一个“破窗效应”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示范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结果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蔓延。这就是犯罪学上著名的“破窗理论”,它揭示了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墙壁上的一些涂鸦没有被清洗,很快墙上就布满了乱七八糟的东西;国际机场候机楼地面很干净,人们不好意思乱扔垃圾,而有的小车站很脏乱,人们随地吐痰毫无顾忌;在公共汽车站排队候车,有一个人插队没人制止,就可能使排队变得没有意义;一个人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过马路,一群人就会跟着闯红灯;几个人的违法行为,没有给予及时处理,会有更多的人群起仿效,等等。这就是“破窗理论”的表现。事实上,人们并非不了解其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但由于法律实施机制的失效,使得一旦有人逃脱了法律的及时制裁,其他人就会形成“法不责众”的责任扩散心理。只要法律的实施机制还存有漏洞,“机会主义违法”就难以避免。“破窗理论”给我们的启示是,大学生培养法治思维要从日常行为做起,要以法治思维指导涉法行为选择,日积月累,终成习惯。否则,“在法律面前不拘小节”,就可能

  三、怎样培养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并非与生俱来,其包含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需要通过后天的培育才能逐渐养成。江泽民曾经指出,“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13](P108)培养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无疑是法制教育的重要任务。对此,我们不仅要有清醒的认识,而且要努力探索培养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途径和方法。我们认为,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仅就学校教育而言,也不仅仅是一个课堂教学问题,需要在环境营造、观念转变和程序保障等方面形成合力。可以考虑以下着力点。

  一是优化法治文化环境。学校教育讲究环境熏陶,法治文化环境对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养成具有重要影响。大学素有崇尚民主、自由、平等、法治的传统,但在一些学校行政化、官本位现象严重,法律至上、权利本位的观念淡薄。因而,优化法治文化环境的当务之急是加快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体制机制,建立民主、自由、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同时,充分利用课堂教育教学、校园宣传舆论、校园文化活动等多种渠道,多层面地大力传播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逐步形成领导带头,全员参与,师生互动的自觉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文化环境。让大学生身临其境,激活他们的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细胞,形成“润物细无声”的育人氛围。

  二是端正权利义务观念。法律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法治思维以权利义务研判为主线。既定的法律规范使人们知道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并对行为后果有明确预期,在遇到纠纷时,当事人与裁判者能找到共同的评判标准。在法律上,权利是具有合法性的理由。凭借这个理由,相应的行为、利益、主张和期待就会获得了法律认可的正当性。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不断研判、衡量权利义务关系,确定谁有权利、谁有义务及其权利和义务的限度。在实际工作中,高校的管理者要以权利和义务为线索,不断追问学生是否有权利做出这种行为,学校是否有义务满足学生的权利请求,学校是否有权这样管理,学生是否有义务配合,等等。要不断平衡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切忌利用学校的权力资源优势,在学生违纪处理、宿舍使用、学籍事务等方面,轻视甚至漠视处于相对弱势方的学生权利保障。只有这样,学生才能感受到法制的庇荫,感悟自身的责任,在潜移默化中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

  三是注重办事程序公正。优化法治文化环境,是为了发挥环境育人的功能。端正权利义务观念,是为了帮助大学生从实体上认识法律的本质。注重程序公正,则有利于感受法律的价值。程序公正,意味着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也同样被否定。因此,高校管理者作决策、办事情的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比如,是否预先告知学生规则的内容和违反规则的后果,以达到规范学生日常行为的目的,是否在调查取证时注意回避,避免先入为主,是否书面告知学生作出不利决定的依据、证据及学生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又如,在关系学生重要利益的事项上,要做到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而且要使这种公开和参与不能停留在形式层面。如果正式途径不能吸收学生意见,学生不能在正式程序中获得表达的机会,会使学生对规章制度产生不满情绪,进而消解他们对法治的信心。此外,注重程序公正还要加强权利救济。法理学原理告诉我们,无救济则无权利。任何人的权利受到侵害,都应通过平等机会和公正程序得到救济。权利救济是社会关系修复的主渠道,对培养法治思维、法治信仰作用重大。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思维,非常重要的一环就是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更是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制度设计。如果学生在受到校内外公权力非法侵害,面临权利救济时,无法获得社会和学校提供的专业帮助,那么他们就感受不到法律的温暖,进而会动摇他们的法治信念,非常不利于培养他们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换言之,注重办事程序公正,为学生权利救济提供法律援助,是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有效途径。

  法治思维并不能与生俱来,它属于精神文化范畴,并需要学习和培养。大学是个人进入社会的最后培养阶段,在大学期间培养正确的法治思维,对大学生今后进入社会有着长远的影响和意义,法治思维能够影响一个人的行为和想法,大学生在刚毕业阶段面临着就业、生存、未来规划等问题的压力,如果没有树立正确的法治思维,容易在压力面前对违法行为的诱惑抵抗力降低,从而走向错误的人生路。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建立,能够正确引导其以合法性为出发点,以公平正义为目的,以权力义务为核心,以程序正当为保障,以社会稳定繁荣为思想,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基本的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为法制建设,社会和谐,人民幸福,国家安全稳定,树立牢固的保障。同时,法治思维的培养是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及社会实践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现阶段应用型人才应具备的能力之一,提升大学生法治思维,能够完善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培养适合现阶段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人才做出贡献。

  大学生是国家人才的重要选拔和培养对象,他们是代表着年轻活力的栋梁之才,能够为国家改革和创新注入强力的推动力,是国家未来的发展核心,大学生法治思维的树立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发展,所以我们要高度重视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培养。

  党的十八大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这是新时期深入开展法治教育的新要求,提高大学生法治意识,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不仅有助于推进依法治国,而且有助于推动大学生人格健全发展,使他们更融洽地融入法治社会。

  一、法治思维相关概念界定

  (一)、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指用法律的精神、规定与原则,对相关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分析、判断和解决的意识过程,是用法治的理念、法律知识与法律规定去实施法律的具体过程。而当法治思维成为个人的思维习惯时,这种思维方式也将会伴随其终生,并影响终身。

  (二)大学生法治思维

  大学生法治思维是指大学生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培养他们去熟练运用法治思维对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正确的去进行分析和判断形成决策的思想认识过程。具体表现为能去灵活运用法律原?t、逻辑以及法律规范作出符合法治理念相适应的行为。

  二、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的意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依法治国是我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的重要目标。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方式,无论对大学生还是法治国家的建设都有重大意义。

  大学生作为年轻且文化素质较高的群体,是培养全民法治思维方式的重要突破口。他们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经过教育引导能更加理性地看待道德思维、政治思维、经济思维和法治思维方式的关系。理性认识法治思维方式,是树立法治信仰的前提。把大学生作为为突破口,通过大学生的示范和影响,有助于带动其他群体树立法治意识。建设法治国家有赖于每个人法治意识的提升,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方式,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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