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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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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途径

杨志安

【期刊名称】《辽宁经济》

【年(卷),期】1998(000)006

【总页数】2页(P21-22)

【关键词】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税制结构;中国

【作 者】杨志安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经济财政

【文献来源】https://www.zhangqiaokeyan.com/academic-journal-cn_liaoning-economy_thesis/0201231774689.html

未得到彻底改变,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之间仍是管辖与被管辖 的关系,专管员权限过大又缺少比较规范严的临近体系和制 约机制,使专管员自身容易滋生腐败思想,又为偷逃者提供了 可乘之机。由于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着上述弊端,导致财政收入滞后 于经济发展速度,“八五”期间,GDP 每增长 1% ,财政收入平 均只增长 o.61% ,这种趋势使财政收入占 GDP 的比重平均每年下降 约一个百分点,由 1990 年的 15.8%下降到 1995 年的 10.7% ,我国 税收收入每年流失 1000 多个亿。因 此,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现税收征 管的科学化势在必行。 二 、 新税制结构对构建征管模 式的客观要求1994年我国全面实施了新税制,新税制的实施必然伴随着税收 征管模式的改变。分析新的税制,其 对构建税收征管模式的客观要求,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服务性。新税制结构扩大税 基、普遍征收的原则,要求建立纳税 人普遍上门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纳 税的制度。因此,构建征管模式必须 坚持优化服务的原则,包括建立税 收宣传体系,为纳税人提供透明畅 通的税法宣传渠道;建立和开辟税 收服务体系,为纳税人创造宽松便 利的纳税环境,使其在申报纳税方 面享受到便利快捷的服务。 2.专业性。新税制结构决定了 必须按社会分工协作的客观规律进 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 征收管理,其征管模式也必须根据 税制结构的集合性、层次性和关连 性,体现出高度的专业分工和协调 配合,按照征管程序和环节实行专 业分工管理,使税收征管全过程呈 流水线式的运行方式。3.科学性。新的税制结构客观 上要求征管模式的构建既科学又严 密。如作为新税制中核心税种的增 值税,就要求征管模式必须以较高的科学管理手段为依托 , 不能再延续那种传统手工操作的征管模式。我国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其教训是深刻的,4.法制性。新的税制结构是立体的,交叉的,其规范性和 法制性要求征管模式提供有力的法制保证,否则,税制结构就 会失重。因此,在构建靳征管模式时,突出地考虑是否具备法 制因素,是一条基本原则。旧模式只适应计划经济的特点 , 其 治税手段是行政性的,而新模式最突出的特点,应是通过有力.杨志安手兑 叫交 途 径Z罗~ ,~于马 有正 含1写 E量 革t仓 f七 改 自匀一 、对当前税收征管现状的分析与评价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 50 年代末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前错误地轻视税收的作用,导致税 制一再简化,征收管理日益松驰。“文革”期间甚至把税收征管 当作“管、卡、压”来批判。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使税收征管改 革不断推进,由“一人进户,各税统管”模式,向“征、管、查”三 分离模式转变,它表明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已从传统的模式逐步向现代化的模式转化。 但是,“征、管、查”相分离,并没有突破“保姆 式”的管理方式,我国税收征管中存在的弊端 是十分明显的:1.税收征管改革滞后于税制改革,税制 改革也未充分考虑税收征管的相应配套改 革。我国早在 1983 年和 1984 年就先后两次 进行了两步“利改税”, 1992 年 9 月 1 日虽正 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但直到 1993 年 1 月 1 日才正式施行。 1994 年又进行了更为全面的结构性的税制 改革,但这次改革仍未考虑税收征管及其配 套改革。由于税收征管改革滞后于税制改革, 致使有的税种出台后无法征收,减弱了税收 的调节作用,有的税种则在征收程序和手续 上存在诸多漏洞,使不法分子骗税、企业逃税 漏税有了可乘之机。2.现行征管模式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 适应。税收征管从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到模式 选择和具体操作,都应体现出全新的概念。从 本质上说,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经济的 发展,应建立在各项经济法规比较健全的基 础上,经济行为的规范应靠法制,而不应靠人 治。而“征、管、查”三分离并没有摆脱人治的 观念,也就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3.现行征管模式与税制的经济便利原则 相抵触。实践证明,征管查分离存在着不少弊 端:首先是征管查三者的职能不清,界限不 明,衔接不紧,导致了各自为政、各行一套的 局面;其次征查各组人员流动性大,使税务人 员总是处在新的工作环境中,对企业的生产 经营状况和税源变化把握不准;再次征管查 各组人员独立行动、多头进厂,不利于统一的 领导和管理 ,使企业应接不暇,耗费了双方的 时间和精力;最后是征管查分离后,要求税务 机构与之匹配,而按上下对口设置的机构,在不规范的情况下,就显得混乱无序,不能有效保证征管工作的顺利实施。税收征管中过于强调征收主体的征管作用,而忽视了 纳税人的主观能动性。税收征收管理涉及“征”和“纳”两方面, 以往对征管问题探讨,大多只注重征管的作用,忽视了如何发 挥纳税人积极性的一面,导致“征”、“纳”脱节,甚至对立的局 面,结果偷税漏税、骗税抗税、拖欠税款等现象有增无减。 5.税收征管的内部临近机制不健全。专管员管户制度并。 财政税收 。第 6 期/98 幽 辽宁经济未得到彻底改变,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之间仍是管辖与被管辖的关系,专管员权限过大又缺少比较规范严的临近体系和制约机制,使专管员自身容易滋生腐败思想,又为偷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由于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着上述弊端,导致财政收入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八五”期间,GDP 每增长 1% ,财政收入平均只增长 o.61% ,这种趋势使财政收入占 GDP 的比重平均每年下降约一个百分点,由 1990 年的 15.8%下降到 1995 年的 10.7% ,我国税收收入每年流失 1000 多个亿。因此,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现税收征管的科学化势在必行。二 、 新税制结构对构建征管模式的客观要求制,新税制的实施必然伴随着税收征管模式的改变。分析新的税制,其对构建税收征管模式的客观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服务性。新税制结构扩大税基、普遍征收的原则,要求建立纳税人普遍上门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纳税的制度。因此,构建征管模式必须坚持优化服务的原则,包括建立税收宣传体系,为纳税人提供透明畅通的税法宣传渠道;建立和开辟税收服务体系,为纳税人创造宽松便利的纳税环境,使其在申报纳税方面享受到便利快捷的服务。专业性。新税制结构决定了必须按社会分工协作的客观规律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征收管理,其征管模式也必须根据税制结构的集合性、层次性和关连性,体现出高度的专业分工和协调配合,按照征管程序和环节实行专业分工管理,使税收征管全过程呈流水线式的运行方式。科学性。新的税制结构客观上要求征管模式的构建既科学又严密。如作为新税制中核心税种的增值税,就要求征管模式必须以较高的科学管理手段为依托 , 不法制性。新的税制结构是立体的,交叉的,其规范性和法制性要求征管模式提供有力的法制保证,否则,税制结构就会失重。因此,在构建靳征管模式时,突出地考虑是否具备法制因素,是一条基本原则。旧模式只适应计划经济的特点 , 其治税手段是行政性的,而新模式最突出的特点,应是通过有力手兑叫交途径Z罗~,~于马有正含1写E量革t仓f七改自匀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 50年代末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前错误地轻视税收的作用,导致税制一再简化,征收管理日益松驰。“文革”期间甚至把税收征管当作“管、卡、压”来批判。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使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推进,由“一人进户,各税统管”模式,向“征、管、查”三分离模式转变,它表明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已从传统的模式逐步向现代化的模式转化。但是,“征、管、查”相分离,并没有突破“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我国税收征管中存在的弊端是十分明显的:税收征管改革滞后于税制改革,税制改革也未充分考虑税收征管的相应配套改革。我国早在 1983 年和 1984 年就先后两次进行了两步“利改税”, 1992 年 9 月 1 日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但直到 1993 年 1 月 1 日才正式施行。1994 年又进行了更为全面的结构性的税制改革,但这次改革仍未考虑税收征管及其配套改革。由于税收征管改革滞后于税制改革,致使有的税种出台后无法征收,减弱了税收的调节作用,有的税种则在征收程序和手续上存在诸多漏洞,使不法分子骗税、企业逃税漏税有了可乘之机。现行征管模式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税收征管从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到模式选择和具体操作,都应体现出全新的概念。从本质上说,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经济的发展,应建立在各项经济法规比较健全的基础上,经济行为的规范应靠法制,而不应靠人治。而“征、管、查”三分离并没有摆脱人治的观念,也就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现行征管模式与税制的经济便利原则相抵触。实践证明,征管查分离存在着不少弊端:首先是征管查三者的职能不清,界限不明,衔接不紧,导致了各自为政、各行一套的局面;其次征查各组人员流动性大,使税务人员总是处在新的工作环境中,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源变化把握不准;再次征管查各组人员独立行动、多头进厂,不利于统一的领导和管理 ,使企业应接不暇,耗费了双方的时间和精力;最后是征管查分离后,要求税务机构与之匹配,而按上下对口设置的机构,在不规范的情况税收征管中过于强调征收主体的征管作用,而忽视了纳税人的主观能动性。税收征收管理涉及“征”和“纳”两方面,以往对征管问题探讨,大多只注重征管的作用,忽视了如何发挥纳税人积极性的一面,导致“征”、“纳”脱节,甚至对立的局面,结果偷税漏税、骗税抗税、拖欠税款等现象有增无减。5.。财政税收第6期/98 幽辽宁经济的法制手段来治理税收。层次性.新的税制结构具有中央税和地方税、流转税与 所得税、主体税种和非主体税种的层次性,同时,在全国范围 内,税收征收管理方面面临的具体情况也具有差别性。特别是 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负责征管的税种各不相同,因此,因税和 地税的征管模式应各有侧重,应根据发达地区和后进地区、城 市和农村等不同情况,在保持征管改革方向一致的前提下,其 征管模式的构建也应有层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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