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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政策之《70号文》

时间:2018-01-22 20:59:57    下载该word文档

补充政策之《7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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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会信报》2016年第03

        日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简称《70号文》)发布,明确以下金融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36号文》)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自201651日起免征增值税。

        1.金融机构开展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取得的利息收入。

        2.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

        3.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通过上述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断量化宽松,充分体现了营改增税负只减不增的原则要求。有权享受免税优惠的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政策解析

        70号文》首次明确了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纳入免征增值税范围。这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70号文》将持有金融债券纳入了免征范围,所有金融债券持有利息均免税。所谓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免税和免税债券范围的扩大,是《70号文》带给金融行业较为显著的利好,有利于减少营改增对资金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冲击,增加稳定性,也有利于达到税改后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政策目标,同时,有利于进一步降低银行间同业往来的资金和交易成本,尤其利好非银、中小银行等交易机构。而此前出台的《46号文》,已将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的利息收入纳入免征范围。至此,免税范围基本覆盖了金融机构的主要同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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